致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 - 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1)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有關要求各方對高風險司法管轄區採取行動的聲明 (2) 特別組織有關被加強監察的司法管轄區的聲明 (3) 特別組織2024年10月23至25日全體會議所取得的成果
2024年11月08日
致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
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1)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有關要求各方對高風險司法管轄區採取行動的聲明
(2) 特別組織有關被加強監察的司法管轄區的聲明
(3) 特別組織2024年10月23至25日全體會議所取得的成果
(1) 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有關要求各方對高風險司法管轄區採取行動的聲明
繼本會在2024年7月11日發出相關通函1後,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在2024年10月25日發表一份有關要求各方對高風險司法管轄區採取行動的聲明,該聲明可於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fatf-gafi/en/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Call-for-action-october-2024.html(只備有英文版)取覽。就所有被識別為高風險的國家而言,特別組織要求所有成員及促請所有司法管轄區採取更嚴格的盡職審查,及在最嚴重的情況下採取針對措施,以免國際金融體系因這些國家出現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和擴散資金籌集的風險而受損。
(i) 需遵從特別組織要求而就其採取針對措施的司法管轄區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特別組織重申,其對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持續未能處理其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內的重大缺失,以及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有關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的非法活動及其資金籌集所構成的威脅,仍表關注。
自2011 年,特別組織不斷呼籲所有司法管轄區全面按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採取針對性金融制裁,和實施針對措施2,以免金融體系因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出現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大規模毀滅武器擴散資金籌集的風險而受損。儘管如此,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與國際金融系統的連接性仍有所增強,因而增加擴散融資的風險3。因此,特別組織要求各司法管轄區需要更多的警覺性和重新實施和執行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針對措施。
伊朗
鑑於伊朗未能按照特別組織標準就《巴勒摩公約》及《制止資助恐怖分子公約》立法,特別組織決定全面恢復早前暫緩的針對措施,並呼籲其成員及所有司法管轄區採取有效的針對措施4。
特別組織將會繼續關注來自伊朗的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以及其對國際金融體系所構成的威脅,直至伊朗全面執行所需措施以處理在行動計劃中就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所識別的缺失為止。
(ii) 需遵從特別組織要求而就其採取與風險相稱的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措施的司法管轄區
緬甸
鑑於緬甸與其策略性缺失相關的行動項目在行動計劃的限期後一年仍持續沒有取得進展及大多數未獲處理,特別組織自2022年10月起,要求其成員和其他司法管轄區因應緬甸所帶來的風險對其採取與風險相稱的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措施5。若緬甸於2025年2月或之前仍沒有取得進展,特別組織將會考慮對緬甸採取針對措施。
(2) 特別組織有關被加強監察的司法管轄區的聲明
特別組織發表了一份有關被加強監察的司法管轄區的最新聲明6,在名單上加入了阿爾及利亞、安哥拉、科特迪瓦及黎巴嫩,並移除了塞內加爾。該聲明可於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fatf-gafi/en/publications/High-risk-and-other-monitored-jurisdictions/increased-monitoring-october-2024.html(只備有英文版)取覽。
特別組織將會密切監察和繼續評估這些司法管轄區在處理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所識別的策略性缺失方面的進展,並鼓勵其成員和所有司法管轄區在進行風險分析時參考該聲明所載述的資料。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應瀏覽特別組織的網站,以查閱相關資料,包括特別組織不時發表的最新聲明。
(3) 特別組織2024年10月23至25日全體會議所取得的成果
特別組織亦發表了其在近期舉行的全體會議上取得的多項成果,而持牌法團、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及有聯繫實體可能對此感到興趣,當中包括:
(a) 批准有關國家洗錢風險評估的經修訂指引,以支持各國了解和減輕其面臨的非法金融風險。該指引7已於2024年11月7日發布;及
(b) 同意發表對特別組織標準(包括有關評估風險及應用風險為本方針的第1項建議)的修訂建議,以進行公眾諮詢,從而支持普惠金融。有關建議修訂8已於2024年10月28日發布。特別組織計劃在2025年完成這些修訂和指引的定稿。
有關特別組織全體會議所取得的成果的進一步資料可於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fatf-gafi/en/publications/Fatfgeneral/outcomes-fatf-plenary-october-2024.html(只備有英文版)取覽。
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231 1569聯絡王凱琪女士,以便為閣下將有關疑問轉介至相關負責人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中介機構監察科
完
SFO/IS/035/2024
1 請參閱本會於2024年7月11日發出的通函(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aml/doc?refNo=24EC34)。
2 特別組織列出的針對措施包括終止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銀行的代理關係,關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銀行在其國家的任何子公司或分行,限制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人士的業務關係和金融交易。
3 特別組織強調,正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270號決議中所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經常使用前置公司、空殼公司、合營公司以及複雜且不透明的擁有權結構,以達到違反制裁的目的。
4 針對措施的例子載於第19項建議的註釋內(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dam/fatf-gafi/recommendations/FATF%20Recommendations%202012.pdf.coredownload.inline.pdf#page=89)(只備有英文版)。
5 特別組織要求金融機構在執行更嚴格的盡職審查時,應增強對業務關係的監控程度和性質,以釐清該等交易或活動是否有看似不尋常或可疑的情況。
6 該聲明載有已被加強監察,且承諾於協定時間內迅速解決其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擴散資金籌集制度方面已識別的策略性缺失的那些司法管轄區的名單。
7 該指引可於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fatf-gafi/en/publications/Methodsandtrends/Money-Laundering-National-Risk-Assessment-Guidance.html(只備有英文版)取覽。
8 有關建議修訂可於https://www.fatf-gafi.org/content/fatf-gafi/en/publications/Fatfrecommendations/R1-INR1-INR10-INR15-Public-Consultation-Oct-24.html(只備有英文版)取覽。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