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持牌法團的通函 豁免計劃的更新

2021年6月21日



本通函應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21年5月28日向持牌法團發出題為“適用於持牌法團高級人員的豁免”的通函一併閱讀(豁免計劃)。

鑑於本地及國際最新疫情狀況,及因應科學委員會1建議將已完成接種疫苗並取得抗體測試陽性結果的入境旅客的檢疫期縮短,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遂決定:

  • 在豁免計劃下,在香港接受抗體測試的安排應施加於在抵港前14日內曾在第599H章下B組或C組2指明的高風險或中風險地區或中國台灣逗留的所有入境旅客;及
  • 於抵港前21日內曾在第599H章下A1組或A2組指明的極高或甚高風險地區逗留的人士,將不符合豁免計劃的申請資格。

本通函旨在具體說明關於抗體測試的要點,以及豁免計劃的其他更新內容。詳情請參閱附錄I內的申請表格(於2021年6月21日更新)所隨附的申請須知(於2021年6月21日更新)。

於抵港前14日內曾在第599H章下B組或C組指明的高風險或中風險地區或中國台灣逗留的返港人員

1.     返港人員必須於離港前在HOKLAS3認可且認可範圍包含病毒學 — 血清測試的醫務化驗所接受刺突蛋白IgG或總抗體測試或替代中和抗體測試,並持有測試陽性結果證明。有關測試必須在美國雅培(Abbott)或羅氏(Roche)的平台(或其他須通過審核的平台)上遵循相關藥廠指明的標準進行,而檢測樣本必須於飛機的預定抵港時間前三個月內採集。申請文件必須連同抗體測試的陽性結果證明一併提交。請參閱附錄III所載抗體測試的認可化驗所名單。

2.     獲豁免返港人員於回港後,必須在指定檢疫酒店或家居自我隔離,而隔離期則縮短至抵港起計7日,惟其間可進行經保薦持牌法團認可且已向證監會提交的行程安排內列明的獲准許活動。請參閱附錄I(於2021年6月21日更新)所載的相應條件或規定。

於抵港前14日內曾在第599H章下B組或C組指明的高風險或中風險地區或中國台灣逗留的訪港人員

3.     訪港人員必須已與HOKLAS認可且認可範圍包含病毒學 — 血清測試的醫務化驗所預約,以接受刺突蛋白IgG或總抗體測試或替代中和抗體測試。有關測試必須在美國雅培或羅氏的平台(或其他須通過審核的平台)上遵循相關藥廠指明的標準進行,而檢測樣本必須於抵港當日或翌日採集。訪港人員必須在指定檢疫酒店等候測試結果。

4.     獲豁免的訪港人員必須於以下期間在指定檢疫酒店自我隔離:

(a)    如抗體測試結果為陰性,抵港後須自我隔離14日,或直至離開香港;或
(b)    如抗體測試結果為陽性,抵港後須自我隔離7日,惟其間可進行經保薦持牌法團認可且已向證監會提交的行程安排內列明的獲准許活動。

更新申請程序

5.     鑑於豁免計劃已經更新,如需作出申請,應填妥本通函附錄I所載的申請表格(於2021年6月21日更新),並於以下日期前至少十個工作日以電郵方式(etravel@sfc.hk)向證監會提交:

(a)    擬獲豁免的離港後返港人員預計離港的日期;或
(b)    擬獲豁免的訪港人員預計抵港的日期。  

6.     見證表格亦已予更新,並載於本通函附錄II

7.     獲豁免人員應隨身帶同有關授權書的列印本,連同其在抵港前進行的抗體測試的陽性結果證明(僅適用於返港人員)和在抵港前進行的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的陰性結果證明,以及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紀錄。

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聯絡你的證監會發牌科個案主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連附件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設立。
明地區的風險分類可能會因應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情況而有所改變。最新詳情請參閱https://www.coronavirus.gov.hk/chi/high-risk-places.html
3
  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Hong Kong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Scheme,英文簡稱HOKLAS)。

按這裡下載文件


附錄文件:

附錄 I - 豁免計劃申請表格 (於2021年6月21日更新)

附錄 II - 豁免計劃見證表格 (於2021年6月21日更新)

附錄 III - 豁免計劃 - 2019冠狀病毒病抗體測試的認可化驗所名單 (只備有英文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