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介人的通函 — 向證監會通報涉及就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股份進行市場操縱活動的疑似“唱高散貨”騙局
2021年6月29日
背景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關注到,近期有愈來愈多顯然是操縱市場的活動(尤其是日益增加的疑似“唱高散貨”騙局1)。這些活動通常是在時下流行的社交媒體平台上進行。它們嚴重削弱市場的廉潔穩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遏止“唱高散貨”騙局是本會執法工作的一大重點。證監會在採取執法行動來打擊這些騙局的同時,亦積極提醒公眾注意有愈來愈多騙徒利用社交媒體平台詐騙投資者2。
在證監會調查的市場操縱個案中,目前“唱高散貨”個案所佔的百分比相當高。本會的調查還發現,“唱高散貨”個案可能涉及組織嚴密且高度協調的犯罪集團。證監會在可行的情況下會採取行動,凍結懷疑涉及這些騙局的證券帳戶。去年,我們凍結了超過109個帳戶,涉及金額逾九億元。
有賴中介機構的合作,證監會才能迅速採取行動。我們期望,當本會就某宗疑似“唱高散貨”騙局向中介機構及其職員索取相關資料或文件時,可獲得有關機構及職員的全力配合。
這些騙局可能涉及令中介機構或其職員合理地懷疑其客戶可能干犯了市場失當行為的預警跡象,而中介機構或其職員在仔細評估後,或須從速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本通函的目的
本通函旨在:
- 鼓勵中介機構提供可能有助證監會即時對潛在市場失當行為的影響(尤其是在疑似出現“唱高散貨”騙局時)作出評估的資料或文件;
- 提醒中介機構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12.5(f)段下,它們現時有責任就懷疑其客戶已干犯的市場失當行為,及時向證監會作出匯報;及
- 向中介機構提供指引,闡明有哪些預警跡象可能會令中介機構或其職員合理地懷疑出現疑似“唱高散貨”騙局,並令他們評估是否有需要根據《操守準則》第12.5(f)段向證監會匯報有關交易活動。
對監管機構的初步查訊的回應
證監會在2020年9月發表的《執法通訊》的特別版 內解釋,在典型的“唱高散貨"騙局中,騙徒將其大部分甚或所有股票拋售,導致股價急跌。由於拋售股票可非常迅速地進行,導致股價大幅下挫,受害人因此蒙受重大財務損失。
本會的監察組每天監察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平台上進行的交易,並對可能存在的市場操縱或內幕交易行為進行初步查訊。在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本會在對股價及成交量異動進行監察後,向中介機構提出了8,748項索取交易及帳戶紀錄的要求。
為確保對市場上突然出現的股價或成交量異動迅速採取監管行動,證監會不時透過電話或電郵向中介機構提出初步查訊(初步查訊),然後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81條發出通知以要求提供更完整的資料。從中介機構收集的資料有助證監會評估是否需要進行正式調查。
證監會鼓勵中介機構盡快回應初步查訊並提供協助,包括向本會發送概括性的基本交易資料,讓我們迅速進行評估。
中介機構應達到的操守標準
根據《操守準則》第12.5(f)段,中介機構如合理地懷疑其客戶可能已嚴重地違反、觸犯或不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或第XIV部所訂的市場失當行為條文,便須在發生這情況時立即向證監會作出匯報,並提供有關資料及文件。
在截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度,證監會接獲及評估了288份由中介機構就可疑股票及衍生工具交易而提交的通知。
證監會希望再次提醒中介機構,在得悉其某名或某群客戶進行任何可疑的市場失當行為(包括“唱高散貨"騙局)時,須履行匯報責任。證監會期望中介機構寧可採取較為謹慎的態度行事,並立即向證監會匯報可疑活動。
尤其是,證監會希望澄清,觸發中介機構在《操守準則》第12.5(f)段下匯報責任的門檻很低。中介機構履行匯報責任時,無須:
- 識別出客戶被懷疑曾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或第XIV部的哪條特定條文;
- 查明客戶是如何犯下該等違規行為;或
- 確定客戶是否曾經從疑似的違規行為賺取利潤或避免損失,或確定該等利潤或損失的金額。
中介機構從速作出匯報,對於證監會能否迅速評估可疑失當行為的影響、並採取必要行動以減低損害(如阻止潛在犯罪行為的所得款項被挪走)而言,至關重要。
有關識別及匯報潛在“唱高散貨”活動的指引
為協助中介機構及其職員就疑似“唱高散貨"騙局履行《操守準則》第12.5(f)段下的責任,我們極力鼓勵中介機構及其職員留意可能令人合理地懷疑出現這些騙局的預警跡象。
以下列表內的預警跡象示例並非詳盡無遺,而該等預警跡象若個別或共同地存在,可能顯示出現潛在“唱高散貨"騙局。某些預警跡象顯示“唱高散貨"騙局可能處於計劃階段,而其他則只會在價格大跌時才變得明顯。我們期望中介機構及其職員在發現任何這些預警跡象時,評估是否應向監管機構匯報有關交易活動。
- 客戶的交易金額與其所匯報的狀況,在大多數情況下都不相稱。例如,一名客戶並無工作且以前並無豐富的交易經驗,所匯報的資產亦有限,但他在短期內就某隻股票進行了大量交易;
- 有客戶經常透過買賣單據或以不用付款的方式取得股份,或以其帳戶收取多筆大額第三方存款;
- 有客戶以延遲交收的方式買入股份,而有關股份的價格隨後在延遲交收期間大幅攀升,然後客戶在付款日期前給予指示出售這些股份;
- 有客戶多日來均在臨近交易日結束時才買入某隻股票的股份,造成收市價大幅攀升的效果。尤其是,有關公司是交投薄弱且股權高度集中的細價股,而其股價持續上升(但此情況卻無法以任何企業或行業相關的消息作解釋);
- 有客戶在某家公司股價急跌(但此情況卻無法以任何企業或行業相關的消息作解釋)前大量拋售該公司的股份。若有關客戶在緊隨發出沽售指示後及在正常的T+2交收期結束前,尋求盡快收取有關款項,則情況尤其可疑;
- 有一群客戶(其中有部分是從上述交易行為中識別出來的)依同一方向按大致相同的價位或在同一時間買賣同一隻股票,並且展現任何以下特點:
- 他們均授權同一第三方操作其帳戶;
- 他們之間曾互相轉移資金;
- 他們均在同一日或大致相同的日期開立帳戶,由同一客戶主任提供服務,或由同一人轉介至有關中介機構開戶;或
- 他們共用同一個人資料(例如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
中介機構的職員一旦發現上述任何預警跡象,需通知所屬公司的高級管理層,然後有關高級管理層應評估是否有需要根據《操守準則》第12.5(f)段履行匯報責任。
警戒聲明
證監會希望重申,本會絕不容忍任何形式的市場失當行為。
為保障投資者及維持市場廉潔穩健,打擊“唱高散貨”騙局及其他種類的市場失當行為是證監會的一項重要工作。一旦發現中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層在這方面有任何重大問題及缺失,我們將會不遺餘力地進行調查。
如對本通函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戴永樂先生(2231 1566)或負責的個案主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法規執行部
完
1 一種操縱股票市場的手法。騙徒將細價股的價格人為地推高,並誘使不虞有詐的投資者以高價買入有關股票,然後拋售圖利,引致股價大跌。在大多情況下,投資者並不知悉慫恿他們買入股份的人士的真實身分,或向他們提供的資料的可靠程度。
2 2020年9月,證監會展開一項宣傳活動來提醒公眾注意,愈來愈多騙徒利用社交媒體平台詐騙投資者,並呼籲公眾保持警覺,以免淪為網上投資騙局的受害者。請參閱:《執法通訊》的特別版及證監會2020年9月24日的新聞稿。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