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介人的通函 有關實施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說明大綱
2021年9月13日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2021年8月10日,就(1)在交易層面上對香港證券市場實施投資者識別碼制度(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建議,及(2)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引入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建議,發表諮詢總結文件(《諮詢總結》)。依據《諮詢總結》,在有關制度實施後,相關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將受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或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所規限。
2. 本通函旨在向受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規限的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即《諮詢總結》所提述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提供指引以闡述它們在這兩個制度下的主要責任,並列出有關實施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說明大綱和時間表。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的主要責任:
3. 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須:
(a) 確保唯一的識別碼(即“券商客戶編碼”)已編配給已經或擬就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交易系統上市或買賣的證券(惟在聯交所碎股/特別買賣單位市場上買賣的碎股除外)發出(i)自動對盤交易指令或(ii)須根據聯交所規則向聯交所匯報的非自動對盤交易的“相關客戶”1;
(b) 確保已向每名相關客戶取得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以及在指定時間或之前,連同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一併提交(方式是將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載入“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的配對檔案(配對檔案)”內)予聯交所維護的數據資料庫;
(c) 確保相關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已包括在每項自動對盤交易指令及非自動對盤交易指令的資料,以及所有向聯交所作出的非自動對盤交易匯報之中;及盡快透過提交指定的錯誤通知表格,向聯交所匯報已配對及執行的交易在券商客戶編碼方面的任何錯誤;及
(d) 採取相關的資料私隱及保安措施,以保障所收集、傳送及儲存的資料,包括遵循資料私隱法例,就收集及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取得他們的明示同意。
4. 如欲了解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的責任,請參閱《諮詢總結》,及載於本通函附件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新增第5.6段的草擬本。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的主要責任:
5. 根據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將須就有關在聯交所上市的普通股及房地產投資基金(就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而言,統稱為“股份”)的以下活動,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a) 當受規管中介人(不論是作為主事人或代理人)為某項可徵收香港印花稅且沒有被聯交所記錄為自動對盤交易指令或無須向聯交所匯報為非自動對盤交易的交易進行股份轉移時,惟以下情況除外:(i)該項交易獲稅務局給予印花稅寬免(不論是全數或部分數額),或(ii)股份轉移乃根據結構性產品或衍生工具的條款或因將預託證券轉換為股份(反之亦然)而進行;或
(b) 當實體股票證書被存放於或提取自受規管中介人(不論是作為主事人或代理人)時。
6. 有關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的責任,請參閱《諮詢總結》及載於附件的《操守準則》新增第5.7段的草擬本。
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實施說明大綱及指示性時間表:
7. 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暫定最早將於2022年下半年實施,惟須視乎市場的準備情況而定。在有關制度開始之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完成多項工作,以便就有關制度的實施而作出部分準備:
須完成的工作 |
時間表 |
|
1 |
尋求適當的客戶同意 |
2021年第三季至2022年第二季 |
2 |
更新個人及公司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 |
2021年第三季至2022年第二季 |
3 |
隨著聯交所現貨市場交易網關第二階段的升級2,優化交易指令管理系統 |
2021年第三季至2022年第一季 |
4 |
為相關客戶編配券商客戶編碼 |
2022年第一季至第二季 |
5 |
編製配對檔案 |
2022年第一季至第二季 |
6 |
參與電子通訊平台(e通訊3)2.0及現貨市場交易網關第二階段的端對端測試和市場演練 |
e通訊:2022年第二季至第三季 現貨市場交易網關:2022年第二季至第三季 |
7 |
向聯交所的數據資料庫提交配對檔案 |
2022年第三季至第四季 |
8 |
推行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 |
2022年第三季至第四季 |
尋求適當的客戶同意:
8. 受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規限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若要將屬個人(即自然人)的相關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給聯交所(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及證監會(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便需向這些客戶取得書面或其他明示同意,而有關同意應包含證監會在2021年9月13日發出的《同意通函》所指明的使用目的。
9. 另外,只要下列兩項準則皆獲符合,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便無須向個人客戶取得新的同意:
(a) 先前已就使用個人資料向有關客戶取得客戶同意;及
(b) 該同意明確地4包含證監會在《同意通函》所指明的使用目的5。
10. 一般而言,同意可透過經簽署的紙本確認書或電子方式取得,包括電郵或即時通訊應用程式,前提是《同意通函》所載的措施獲得遵守。有關可如何取得同意及須遵從的規定(例如關於客戶身分驗證,妥善記錄同意及備存同意紀錄的規定)的詳情,請參閱《同意通函》。
11. 為了使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取得客戶同意的過程順暢,證監會將與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和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合作,讓投資者加深了解客戶根據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給予同意的需要。
更新個人及公司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
12.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確保已向相關客戶收集以下資料作為客戶識別信息:
(a) 就個人客戶而言:
• 身分證明文件上所示的全名;
• 身分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 身分證明文件類別(按以下優先次序排第:(1)香港身份證;(2)國民身分證明文件6;(3)護照);及
• 身分證明文件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b) 就公司客戶而言:
• 身分證明文件上所示的全稱;
• 身分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 身分證明文件類別(按以下優先次序排第:(1)法律實體識別編碼(LEI)7登記文件;(2)公司註冊證明書;(3)商業登記證8;(4)其他同等文件);及
• 身分證明文件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c) 就屬信託的客戶而言:
• 受託人的客戶識別信息(應與上述公司或個人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相同);
• 然而,若信託是一個投資基金(即集體投資計劃),則應收集在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立交易帳戶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個別基金(視何者適用而定)的客戶識別信息。
(d) 就聯名帳戶的客戶而言:
• 應提供屬同一券商客戶編碼的聯名帳戶内所有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與上述建議規定一致,視乎客戶的性質而定)。
13. 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推出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向其現有證券交易帳戶持有人(不論國籍)發出通知,告知他們有關身分證明文件排序表,並要求他們根據排序表提供所需的身分證明文件(如尚未取得)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更新資料(如適用)。
優化交易指令管理系統:
14. 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實施後,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將需透過現貨市場交易網關一併提交券商客戶編碼及交易指令。港交所已就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運作流程發出一份資料文件(《港交所資料文件》)。請參閱《港交所資料文件》以了解有關技術配置。聯交所亦已於2021年8月公布建議系統模型的相關介面規格。
15.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須於2021年第三季至2022年第一季期間優化各自的內部系統,以便透過現貨市場交易網關一併提交券商客戶編碼及交易指令,以及透過e通訊提交配對檔案。
為客戶編配券商客戶編碼:
16. 每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都有責任為其相關客戶(如屬自營交易,則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自身)編配一組獨特的券商客戶編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無須互相聯繫,以確定單一個券商客戶編碼是否已應用於某名客戶。
17. 券商客戶編碼是由不超過十個數字組成,其標準格式載於《港交所資料文件》附錄2。為分辨由不同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編配的券商客戶編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在交易系統上填寫券商客戶編碼欄目時,須把證監會分配的中央編號(由六個字母及數字組成)及一個分隔句點“.”前置於券商客戶編碼。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可沿用就香港與內地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交易投資者識別碼制度而使用的同一個券商客戶編碼,或可包含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內部客戶號碼或帳戶號碼的元素,前提是該券商客戶編碼亦符合《港交所資料文件》所載的規定。有關產生及編配券商客戶編碼以及券商客戶編碼格式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港交所資料文件》。
18. 在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向其他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傳遞交易指令(即牽涉一連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情況下的編配券商客戶編碼、附加券商客戶編碼及傳遞交易指令的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中《操守準則》新增的第5.6(d)及(g)段及《諮詢總結》第107至111段。
19. 在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將交易指令記帳於海外券商的情況下的編配券商客戶編碼、附加券商客戶編碼及傳遞交易指令的詳細規定,請參閱《諮詢總結》第59至65段及第142至143段。
20. 在由基金經理管理的投資基金及委託帳戶管理的情況下的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的詳細規定,請分別參閱《諮詢總結》第66至68段及第69至73段。
21. 在投資者於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持有不同類別帳戶的情況下的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的詳細規定,請參閱《諮詢總結》第74至79段。
編製及提交配對檔案:
22. 配對檔案指以《港交所資料文件》所載的指定格式載有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的所有相關客戶9的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的文件。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實施前,每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均須編製一個配對檔案,並於聯交所公布的指定日期或之前提交有關配對檔案至聯交所的數據資料庫。為相關客戶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應負責從相關客戶收集客戶識別信息及編製配對檔案。
23. 如對配對檔案作出更新,無論是因為與新客戶建立業務關係、關閉客戶帳戶,還是為現有客戶更改客戶識別信息資料的原因,都應在作出更新當日將一個包含所有相關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的完整檔案上載至聯交所的數據資料庫(即使有關更新只涉及一名或部分相關客戶)。在初次提交配對檔案後,如客戶識別信息沒有任何更新資料,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無須再次提交有關配對檔案。
24. 在完成編製配對檔案後,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按以下方式提交配對檔案至聯交所的數據資料庫:
(a) 交易所參與者可透過指定電子服務網站(e通訊)向聯交所提交配對檔案;
(b) 本身不屬於交易所參與者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可選擇透過e通訊向聯交所提交配對檔案(受相關規定所限);或
(c)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不論是交易所參與者還是非交易所參與者的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可選擇透過另一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經由證監會WINGS平台,向聯交所提交其客戶的配對檔案,在此情況下,該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根據《港交所資料文件》所載聯交所的規定將有關資料加密。
25. 有關編製、提交及核查配對檔案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港交所資料文件》。
26.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所收集及提交至聯交所的數據資料庫的個人客戶資料(包括構成客戶識別信息的資料)是準確的及保持更新,並在資料出現任何改動時,盡快透過提交配對文件向聯交所提供最新資料。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應制定措施,規定客戶須就客戶識別信息的任何更新資料向其作出通知。有關措施可包括向客戶取得其認為適當的陳述及保證,以協助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核實及管理客戶識別信息。相關受規管中介人亦可自由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訂明的時限內自行重溫客戶識別信息的程序。
參與系統測試及市場演練:
27. 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推出之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就透過e通訊提交配對檔案,以及透過現貨市場交易網關一併提交券商客戶編碼及交易指令,參與端對端測試及市場演練。證監會及港交所將會就有關測試和市場演練作出安排,並會於適當時候公布日期和細節。
28. 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預計最早將於2022年下半年推出,惟須視乎市場的準備情況而定。
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實施說明大綱及指示性時間表:
29. 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暫定將於2023年上半年實施,惟須視乎市場的準備情況而定。在有關制度開始之前,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完成多項工作,以便就有關制度的實施而作出部分準備:
須完成的工作 |
時間表 |
|
1 |
尋求適當的客戶同意 |
2021年第三季至2022年第二季 |
2 |
更新個人及公司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 |
2021年第三季至2022年第二季 |
3 |
為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優化內部系統 |
2021年第四季至2022年第三季 |
4 |
參與有關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系統測試 |
2022年第三季至2023年第一季 |
5 |
推行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 |
2023年第一季至第二季 |
尋求適當的客戶同意:
30. 有關取得客戶同意的詳細規定,請參閱本通函第8至11段。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可考慮同時就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取得客戶同意。
更新個人及公司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
31. 有關更新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的詳細規定,請參閱本通函第12至13段。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可考慮同時就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更新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
為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優化內部系統:
32. 在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的匯報,會透過證監會即將為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而開發的電子呈交網站作出。
33.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須為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實施,優化其內部系統。為了協助相關受規管中介人開發系統,證監會將於2021年第四季或之前發出一份資料文件,以就為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而設的電子呈交網站提供技術細節(包括檔案規格、範本及呈交資料的渠道)。
參與有關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系統測試:
34. 相關受規管中介人應參與暫定於2022年第三季起就連接至為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而設的電子呈交網站進行的測試,而屆時該電子呈交網站將會開放試用。本會將於適當時候公布有關安排的細節。
35. 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預計將於2023年上半年推出,惟須視乎市場的準備情況而定。
進一步培訓及通訊:
36. 除發出本通函外,本會將於2021年第四季舉辦相關簡介會,讓市場參與者熟悉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本會極力鼓勵市場參與者參與這些簡介會,從而為實施這兩個制度做更好的準備。
37. 本通函載列的工作及規定並非詳盡無遺。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務請參閱由證監會及港交所就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分別於證監會網頁及港交所的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專題網頁刊發的相關監管規定/文件。
38. 證監會將刊發有關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常見問題。請將有關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問題,分別發送至HKIDR_faq@sfc.hk及OTCR_faq@sfc.hk。
39. 有關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以下問題,請電郵至HKIDR@hkex.com.hk與港交所聯絡:
• 系統登入、檔案提交、技術支援和e通訊的使用及操作情況;
• 使用及提交配對檔案及其他匯報範本;及
• 測試安排、市場演練安排及培訓活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市場監察部、法規執行部、中介機構部中介機構監察科
1 有關“相關客戶”的涵義的詳情及例子,請參閱《諮詢總結》。
2 現貨市場交易網關的更新工作僅影響聯交所參與者。
3 e通訊為港交所及其附屬公司的持扮者提供了一個無紙渠道,以提交和下載檔案、申報表或任何有關的其他文件。
4 如指明的使用目的只隱含在有關客戶文件內或只能從當中推論出來,則未能符合取得同意的規定。
5 只要能涵蓋所有目的,客戶同意無須原文照錄地表述《同意通函》指明的使用目的。
6 就擁有多個國民身分的客戶而言,相關受規管中介人將有酌情權以選擇及登記任何該客戶備有的國民身分資料。
7 法律實體識別編碼指legal entity identifier(簡稱“LEI"),即金融穩定理事會在全球LEI體系下採納的20位字符代碼,旨在以獨有的方式識別出參與金融交易的特定法律實體。
8 就香港註冊公司而言,值得留意的是,一家設有分行的公司可能因而擁有不同的商業登記號碼。然而,根據稅務局網站上的資料,公司的商業登記號碼由八個數字組成,而若屬公司分行的話,其商業登記號碼後面會加上三個數字的分行號碼。因此,憑藉有關商業登記號碼的首八個數字,便可以獨有方式識別出該分行所屬的公司。
9 有關就首次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及不活躍的客戶提交配對檔案的規定,請參閱《諮詢總結》第126至130段。
附錄文件:
附件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