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介人的通函──互聯互通下合資格內地ETF研究報告的分發安排

2024年9月09日



  1. 通函載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認為,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在香港分發互聯互通下合資格內地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traded fund,簡稱ETF)1的研究報告(相關報告)應符合的條件。相關報告的發放要求和條件,與發放有關互聯互通下的合資格內地股票之研究報告的現行做法和要求大致雷同。

    背景

  2. 證監會一直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緊密合作,不斷深化內地與香港的資本市場互聯互通機制,並推動兩地市場的共同發展。

  3. ETF20227月被納入互聯互通ETF通),內地及香港投資者可經由各自的本地券商,買賣彼此市場上的合資格ETFETF通一直運行暢順,深受市場參與者歡迎。

  4. 利便投資者取得有關ETF通下合資格ETF的資訊,中國證監會明確了目前內地證券公司在內地轉發互聯互通下合資格港股的研究報告的安排,可適用於ETF通下合資格香港ETF的研究報告2。在互惠的基礎上,香港證監會藉本通函訂明中介人在香港分發相關報告的有關規定。

  5. 證監會認為,相關報告如符合有關如下文第69段所載的條件,應不被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1)條所禁止的廣告或邀請。

    相關報告的分發條件

    A. 發方

  6. 關報告應由以下其中一類公司在香港分發: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第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的中介人;或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前提是向客戶分發相關報告完全附帶於該中介人的證券交易業務

    B.

  7. 相關報告是由中介人擬備,該中介人必須

    a)    就相關報告承擔責任,及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的適用規定,包括《操守準則》第1、2、5和6項一般原則及第2.1和12.2段;及

    b)    確保:

            i.        相關報告內的資料是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3;及

            ii.       相關報告載有適時及與互聯互通合資格內地ETF的銷售文件一致的資料,並作出顯眼和充分的披露(請參閱下文第9段)。

  8. 相關報告由分發該報告的中介人的中國證監會持牌集團公司所擬備,該中介人必須:

    a)    以適當的技巧、小心審慎及勤勉盡責的態度挑選和持續監察該中國證監會持牌集團公司,從而確保集團公司力足勝任,並實施流程和程序以確保集團公司遵守適用的內地法律及監管規定,以及中介人與集團公司之間須就集團公司擬備相關報告和中介人分發相關報告的安排4,設有具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合約;

    b)    遵守《操守準則》的適用規定,包括《操守準則》第1、2、5和6項一般原則及第2.1和12.2段;及

    c)    就相關報告承擔責任,並採取合理步驟確保相關報告的素質,包括:

            i.        相關報告內的資料是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3;及

            ii.       相關報告載有適時及與互聯互通合資格內地ETF的銷售文件一致的資料,並作出顯眼和充分的披露(請參閱下文第9段)。

    C.

  9. 關報告應載有顯眼和充分的利益衝突披露及警告聲明附錄列舉了相關披露的示例。請注意,有關示例僅供參考,並非代表全部的披露要求。披露的行文可以不同,但所傳達的訊息必須是清晰而不含糊的。

    應用

  10. 欲要求釐清本通函的任何部分,請聯絡投資產品部的相關個案團隊成員(適用於基金集團或客戶)及/或中介機構部的相關個案主任(適用於中介人)。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投資產品                                                               中介機構部
                                                                                         中介機構監察科    

1 互聯互通下合資格內地ETF的列表詳見:https://www.hkex.com.hk/Mutual-Market/Stock-Connect/Eligible-Stocks/View-All-Eligible-Securities?sc_lang=zh-HK

2 中國證監會於2020年3月20日修訂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該規定允許內地證券公司依據上述規定向其內地客戶轉發由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第4類受規管活動的香港中介人就互聯互通合資格港股所發布的研究報告。該規定詳見此處: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3/26/content_5495790.htm

兩地證監會於2022年5月27日發布有關ETF通的聯合公告,其中列明對於該聯合公告未提及的其他有關事項,應參照適用於股票互聯互通聯合公告的相關規定。該聯合公告詳見此處:https://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Joint-Announcement-of-the-CSRC-and-the-SFC

3 相關報告可包含對以目標價買入、持有或賣出的意見,前提是該意見有合理的根據。

4 如中介人分發其中國證監會持牌集團公司所擬備的相關報告,該中介人須遵守由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發布的《國際證監會組織外判原則》(IOSCO Principles on Outsourcing),並(除其他事項外)確保對集團公司設有適當的合約安排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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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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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24年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