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介人的通函 有關資產管理公司對第三方ESG評級和數據產品供應商盡職審查的指引

2024年11月25日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從其先前的一項實況調查1觀察到,資產管理公司一般會聘用環境、社會及管治(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簡稱ESG)評級和數據產品供應商(ESG服務供應商),以及使用這些供應商提供的產品,以便它們作出投資決策及進行風險管理。該調查亦指出了資產管理公司普遍對ESG服務供應商的數據質素、透明度及利益衝突管理的疑慮。

  2. 跟據《操守準則》2第2及3項一般原則,資產管理公司在聘用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時,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並應確保有關資源是充足和有效的,以便適當地進行其業務活動。資產管理公司理應符合有關的監管期望,對第三方ESG服務供應商進行合理的盡職審查及持續評估。

  3. 為解決第1段所述的資產管理公司提出的疑慮,其盡職審查及持續評估應讓他們能夠對第三方ESG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ESG產品有合理的了解。當中包括產品的編製方式(例如產品所使用的有關資料的來源和及時性,有否使用任何估算,所應用的方法,以及評估受涵蓋公司的準則和方式)、限制及產品的預期用途3

  4. 資產管理公司應確保它們能證明其如何充分地符合上述有關對第三方ESG服務供應商及其產品進行合理盡職審查及持續評估的期望。

    參考ESG服務供應商的自願操守準則
  5. 為符合上述的監管期望,資產管理公司於進行盡職審查及持續評估期間,可考慮香港ESG評級和數據產品供應商操守準則自願操守準4當中所載的原則及對供應商建議的行動。自願操守準則乃根據國際證監會組織向ESG服務供應商建議的全球基準性準則來制定,當中涵蓋與管治、透明度、系統與監控以及利益衝突管理有關的原則。除了自願操守準則外,資產管理公司在認為有需要及合適時,可就其盡職審查及持續評估參考其他類似或較高的準則。

  6. 如ESG服務供應商已同意遵從自願操守準則並填妥自我評核文件,資產管理公司可利用該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可在自願操守準則的網站上取覽),以便其對ESG服務供應商及其產品進行盡職審查及持續評估。

    定義及適用範圍
  7. 為免生疑問,本通函採用與自願操守準則相同的定義,包括ESG評級/評分、ESG數據產品、ESG評級/數據產品供應商及否定範圍。

  8. 上文第2至4段所述的期望適用於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包括那些完全附帶於其他受規管活動進行的活動),且對所管理的基金(不論所管理的基金是否獲證監會認可)或委託帳戶的投資管理過程具有酌情權的資產管理公司。

  9. 資產管理公司應採用相稱的方法以符合有關監管期望,即對第三方ESG服務供應商及其產品進行盡職審查及持續評估的程度,應與相關產品最終對其投資及風險管理過程所產生的影響相稱。

  10. 為符合上述期望,資產管理公司可運用集團資源和人員,並採用集團政策及程序,前提是該集團資源、人員、政策及程序須符合類似或較本會期望更高的準則。然而,本會希望提醒資產管理公司,其本地管理層仍有責任確保中介人遵從證監會的規定。

  11. 如對本通函有任何疑問,請聯絡你的個案主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投資產品部
中介機構監察科   

SFO/IS/038/2024

 

1 請參閱證監會於2023年10月發布的《有關ESG評級和數據產品供應商的實況調查報告》
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3
  與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於2022年發布的有關呼籲採取行動的文件(只備有英文版本)中所建議的第5項良好作業手法一致,旨在於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推廣國際上的良好作業手法。
4
自願操守準則於2024年10月3日發布後,ESG評級供應商和ESG數據產品供應商將分別有六個月和12個月的實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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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