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提供者名單維持不變—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下的結算及備存紀錄規則
2026年4月15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對金融服務提供者名單[1]已經完成聯合年度檢視,以實施《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的指定)規則》(《結算規則》)[2]。
根據檢視結果,現時於2026年1月1日生效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名單並無建議的更改。因此,於證監會網站上載的現行有效金融服務提供者名單將維持不變,並繼續有效直至另行通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市場監察部
完
[1] 金融服務提供者名單上的人士須符合以下兩項準則:
(a) 屬於在金融穩定理事會刊發的全球具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上的集團,或屬於在交易商集團名單上的集團,而後者曾向場外衍生工具監事組織(OTC Derivatives Supervisors Group)承諾會與中央對手方、基礎建設提供者及全球監事合作,繼續在全球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結構方面作出改善;及
(b) 是在美國、歐洲、日本及香港為掉期息率提供結算服務的最大規模中央對手方的結算成員。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