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從事介紹經紀業務的持牌法團及其關連執行經紀的通函

2016年9月30日



證監會在進行現場視察期間,發現到部分從事介紹經紀業務的持牌法團(“介紹經紀")違反發牌、《操守準則》1及《打擊洗錢指引》2的多項規定。介紹經紀業務指向其他經紀(“執行經紀")介紹客戶,而這些客戶於有關執行經紀開立帳戶作證券、期貨及/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的買賣,當中介紹經紀所提供的服務包括或不包括向執行經紀傳達客戶的買賣盤。

本會亦發現,部分執行經紀與介紹經紀所介紹的新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沒有遵守《操守準則》和《打擊洗錢指引》內有關開立帳戶及客戶協議的規定。

介紹經紀的業務模式會因其業務活動而有所不同3。雖然業務模式存在差異,但經營介紹經紀業務的持牌公司及持牌執行經紀必須特別留意以下合規及運作事宜,並實施及維持適當的措施,確保符合所有適用的規則和規例。

介紹經紀

牌規定

部分介紹經紀受發牌條件所規限,當中包括:

(1)    限制它們的業務活動,在相關受規管活動中,只可向執行經紀介紹客戶及/或傳達客戶的買賣盤。

本會注意到,部分被視察的介紹經紀曾進行其許可活動範圍以外的業務,因而違反了這項發牌條件。例如,受發牌條件所限的介紹經紀(其業務活動只限於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將客戶介紹予一名債券發行人,而非執行經紀,以認購非上市債券,或向客戶提供全權委託戶口管理服務。

(2)    禁止它們“持有”客戶資產。

本會發現,部分介紹經紀在結算及保管過程中,曾參與將屬於客戶的債券或股票交付予相關人士。鑑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持有”的定義十分廣泛(除其他含義外,亦包括管有客戶資產或可將客戶資產轉移予他本人或以其他方式收取該等資產的利益),故以上行為違反這項發牌條件。

介紹經紀應經常保持警覺,確保它們進行的活動或處理客戶資產的方式,不會違反其任何發牌條件。特別是在引入新業務活動或服務時,介紹經紀應仔細評估有關業務活動或服務是否屬於其發牌條件所包含的限制範圍內。介紹經紀亦應根據《資料規則》就 (i) 進行或將會進行的業務性質以及提供或將會提供的服務類別的重大改變;及 (ii) 業務計劃的重大改變向證監會作出報告4

第三方授權

部分介紹經紀試圖依賴僅授權執行經紀接受由第三方人士就客戶帳戶發出的買賣盤的書面授權,而在沒有取得客戶授權的情況下,便接受第三方人士的買賣盤,並將這些買賣盤傳達給執行經紀以便為客戶帳戶執行相關指示。這可能導致潛在法律糾紛及觸犯相關監管規定5

在接受第三方人士看似代表客戶發出的交易指示之前,介紹經紀應 (i) 確保及核實客戶已向介紹經紀提供書面交易授權,以接納第三方(為客戶帳戶傳達給執行經紀)的買賣盤6;及 (ii) 識別第三方的身分和採取合理措施以核實其身分7

執行經紀

開立帳戶程序

部分執行經紀採用以非親身方式開立帳戶,並依賴其介紹經紀見證客戶協議的簽立及檢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驗證程序")。然而,本會注意到,部分這些執行經紀沒有得到介紹經紀確認,證明提供予執行經紀的客戶身分證明文件的複本乃介紹經紀曾見過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的真確複本8

執行經紀應實施有效的政策及程序,確保任何驗證人(包括介紹經紀)在以非親身方式開立帳戶的過程中能恰當地進行驗證程序。執行經紀亦應向客戶提供帳戶開立文件的副本9,並確保有關的說明函件具體地引導客戶注意《操守準則》附表1內適用的風險披露聲明10。此外,本會鼓勵執行經紀直接聯絡客戶,確保已向客戶作出相關的風險披露11

與介紹經紀及執行經紀訂立的客戶協議

本會注意到,部分介紹經紀及執行經紀與客戶所訂立的客戶協議並無載有《操守準則》所要求的某些內容12。特別是,部分客戶協議沒有清晰地說明向客戶提供或客戶可使用的服務13,包括介紹經紀或執行經紀(視情況而定)在買賣、結算及保管過程中的角色及責任(如適用)。

介紹經紀及執行經紀在向客戶提供服務之前,應以書面方式訂立客戶協議,該客戶協議應清晰地載有上述資料及符合相關規則和規例14。客戶協議亦應包括(除其他事項外)介紹經紀/執行經紀作出的承諾,表示在客戶協議的相關條文(特別是有關向客戶提供或客戶可使用的服務的條文)有任何重大變更時會通知客戶15

另一方面,介紹經紀及執行經紀應各自考慮設法確保客戶在終止與另外那名經紀的關係時會即時給予通知。屆時,餘下的那名經紀應檢討所提供的服務範圍及程序,評估是否需要作出任何相關的改動,以及適時對客戶協議作出相應的修改。

如對本通函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231 1696與陸燕梅女士聯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中介機構監察科

SFO/IS/029/2016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

2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打擊洗錢指引》")

3  舉例如下:

  • 部分介紹經紀僅獲發牌進行一類受規管活動,而介紹經紀業務是它們的主要業務。部分介紹經紀獲發牌進行多類受規管活動,而介紹經紀業務則附帶於其主要業務;
  • 部分介紹經紀是獨立公司,而部分則屬於本地或國際金融服務集團。部分介紹經紀扮演亞洲樞紐的角色,僅向其集團公司介紹客戶及/或傳達客戶的買賣盤;及
  • 部分介紹經紀僅為零售客戶服務,而部分則主要為機構客戶提供服務。

4 《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資料規則》")第4(2)條 及附表3第1部

5 《操守準則》第7.1(a)段

6 《操守準則》第7.1(a)段及《打擊洗錢指引》第4.4.3段

7 《打擊洗錢指引》第4.4.1段

8 《打擊洗錢指引》第4.12.5段

9 《操守準則》第6.1段

10 《操守準則》第6.1段

11  日期為2001年7月16日的〈常見問題〉(《操守準則》)問57(於2015年5月12日更新)

12 《操守準則》第6.2段

13 《操守準則》第6.2(d)段

14 《操守準則》第6.1段

15 《操守準則》第6.2(c)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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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