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介人的通函 市場及企業失當行為中 使用“代名人”及“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的安排

2018年10月09日



透過“代名人”及“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安排來進行市場及企業失當行為的情況愈來愈普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希望提醒中介人注意潛在不當活動的預警跡象;向客戶作出適當的跟進查詢;以及在有需要時迅速向證監會和其他有關當局舉報。

背景

證監會關注到,在有些可能構成市場及企業失當行為的計劃中使用“代名人”及“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 安排的情況愈趨普遍。代名人安排若是依照相關法律及規例的方式設立及操作,可以是合法的。然而,證監會注意到,有些個案中的代名人客戶依照“主謀”指示並參與各種活動,藉以操縱上市公司的股價或其股東大會的投票結果,或隱瞞在上市公司的實際持股量以規避監管規定1。這些活動嚴重削弱市場的廉潔穩健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這些安排可能與一個或以上應令中介人作出合理懷疑的預警跡象有關。假如中介人未有採取合理步驟去偵測或妥善地處理明顯的預警跡象,便可能違反法律或監管規定。中介人亦可能因涉及失當行為或罪行而須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證監會的“I-C-E”小組2集合了不同部門的資源,以負責應對上述問題。當中,法規執行部目前正在調查涉及“代名人”及“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安排的市場和企業失當行為個案,並正在審查中介人在這些個案中所扮演的角色。

本通函目的

本通函旨在:

  • 提醒中介人在《操守準則》3、《打擊洗錢條例》4及《打擊洗錢指引》5下的現有責任;
  • 提供至今識別到比較常見的預警跡象例子;及
  • 闡述中介人應有的操守標準。

中介人的責任

中介人應小心留意潛在預警跡象,並審慎檢討和提升它們的系統與監控措施,以符合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包括:

  • 《操守準則》第1項一般原則,當中規定中介人以誠實、公平和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 《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當中規定中介人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 《操守準則》第5.1段,當中規定中介人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立其每位客戶的真實和全部的身分,每位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
  • 《操守準則》第5.4段,當中規定中介人基於合理的原因信納 (i) 以下人士或實體的身分、地址及聯絡詳情:(a) 就一項交易而言,最初負責發出該項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實體;及(b) 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及信納(ii) 在第(i)點提述的人士或實體所發出的指示。中介人應在香港備存在上文提述的詳情的記錄,並且須應證監會的要求,允許證監會取得有關記錄;
  • 《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5(1)條,當中規定金融機構須藉對為客戶執行的交易(現金及非現金交易)進行適當的審查,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 《打擊洗錢指引》第5.1段,當中規定金融機構須識辨複雜、大額或異乎尋常的交易,或無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之交易模式;這些都可能顯示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活動;及
  • 《打擊洗錢指引》第4.3.3段,當中規定如有跡象顯示個人客戶並非代表其本身行事,金融機構則須進行適當查詢。

預警跡象

中介人應保持警覺,留意那些可能意味著為不合法目的使用“代名人”及“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安排的潛在預警跡象。以下列表並非詳盡無遺,並旨在列舉有關情況:

  • 客戶進行與其財政狀況不相稱的大額交易;
  • 客戶長時間內只就一兩隻股票進行買賣。如該客戶是自薦客戶,開立帳戶來進行單一筆的大額交易,情況便更為可疑;
  • 多名看似無關連的客戶授權同一位第三者(該人並非中介機構的持牌代表或註冊人)操作他們的帳戶6
  • 多名看似無關連的客戶有著相同的交易及交收模式(例如投資同一隻股票),或共用同一個通訊地址;
  • 與第三者有頻繁的大額資金調撥而沒有可信的商業理據或解釋;及
  • 客戶以看來並非按正常商業基準訂立的買賣單據(例如執行價大幅低於現行市價或在沒有作出任何付款的情況下將股票轉移給客戶),與第三者進行大量的股票轉移(轉移的數量相等於該股票在交易所的一般每日成交量的相當大部分)。

預期標準

中介人應採取合理的步驟及實施穩健的系統和程序,以認識它們的客戶、識別帳戶的實益擁有人、偵測潛在非法或操縱活動、即時作出跟進查詢及在有需要時舉報可疑交易7。例如:

  • 認識你的客戶:中介人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立每位客戶及實益擁有人的真實和全部的身分。
  • 由第三操作的帳戶:中介人應就開立由第三者操作的帳戶實施適當的監控措施和審批程序。倘若中介人察覺到有兩名或以上無關連的客戶授權同一位第三者操作他們的帳戶,中介人便應作出查詢以確定客戶與該第三者操作人之間的關係,在有疑問時要求提供證據作為其關係的證明,審慎評估有關安排的理由,以文件載明有關事項,及妥善地監察該等帳戶有否出現不當情況。第三者授權只應在取得高級管理層的批准後才獲得接納。
  • 三者付款:中介人應直接向客戶付款(即向客戶的指定銀行帳戶作出銀行轉帳或發出以客戶姓名或名稱為收款人的劃線支票),並且盡量拒絕第三者付款。在處理客戶的第三者付款要求時,中介人應向客戶作出查詢,以及考慮其要求在各情況下是否合理、第三者付款的頻密程度、客戶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及進行有關第三者付款的聲稱理由。中介人只應在作出查詢後且未有識別任何關注事項的情況下,才批准進行第三者付款。此外,中介人應妥善以文件載明有關查詢及其結果,及在進行第三者付款前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 第三者存款:中介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收緊其監察第三者存款的監控措施。中介人應(除其他事項外)就存款的理由及客戶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作出查詢,並以文件載明有關事項,在有需要時向客戶取得佐證,依據客戶的狀況和情況來評估第三者存款是否合理,以及經考慮客戶及交易的情況後評估是否有任何關於不當活動的合理懷疑。
  • 可疑交易:中介人應實施適當的交易監控程序,並特別留意可能顯示出現潛在非法或操縱活動的交易。例如:

(a)  交叉盤交易:中介人應實施可識別客戶之間的交叉盤交易的系統。若中介人注意到同一組客戶之間的交叉盤交易模式重複出現,便應確定有關交叉盤交易的原因,及評估該等交易是否屬於某不當安排的一部分,以操縱上市公司的股價或其股東大會的投票結果,或隱瞞在上市公司的實際股權以規避監管規定。

(b)  股份轉移:中介人應作出適當的查詢,及在出現以下情況時評估是否有任何引起懷疑的理由:

(i)   看來非屬同一人控制或並非有明顯關係的各方透過買賣單據轉移股票,特別是當交易看來並非按正常商業基準進行時;及

(ii)  繼上市公司公布主要企業行動後及在截止過戶日期前,客戶A將大量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轉移至客戶B,及其後客戶B要求就上述企業行動作出投票。

若經查詢後仍未能釋除相關疑慮,便須在進行任何交易前取得高級管理層的批准(及以文件載明相關理由)。高級管理層亦應考慮是否有必要終止相關的客戶帳戶。中介人應及時向證監會(根據《操守準則》第12.5(f)段的規定)或聯合財富情報組或該兩家機構舉報可疑交易。

警戒聲明

證監會謹此重申不會容忍任何形式的市場或企業失當行為。

為了保障投資者及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中介機構監察科在進行監督檢視期間(涵蓋現場視察及非現場監察工作),將繼續留意是否有跡象顯示可疑“代名人"及“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的安排。我們將會對在這方面所識別到的任何重大問題和缺失及核心職能主管的責任進行調查,當中有些情況是關於有理由懷疑中介人及其高級管理層在知情下促成有關安排,而有些情況則是他們看來沒有偵測任何預警跡象及就此作出行動,包括系統及監控措施不足。

證監會將會毫不猶疑地提起刑事或其他法律程序,及在證實中介人方面有任何缺失時施加紀律處分(包括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或註冊),以及向中介人和高級管理層處以罰款。  

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231 1696與陸燕梅女士聯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中介機構監察科

SFO/IS/057/2018


1 例如,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任何人及其一致行動的人在取得公司30%或以上的股份時須作出全面要約的規定。
2
I-C-E小組由中介機構部、企業融資部及法規執行部的高級行政人員和主任組成,合力應付與上市公司有關的棘手問題。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簡稱《操守準則》) 
4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簡稱《打擊洗錢條例》
5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簡稱《打擊洗錢指引》
6
 授權範圍包括發出買賣盤、執行交收及收取帳戶結單。
7 請參閱2015年5月12日的《有關認識你的客戶及開戶程序的通函》、2016年2月5日的《致獲發牌從事證券交易的持牌法團的通函-保障客戶資產免受內部失當行為影響》、2017年1月26日的《致持牌法團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 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遵從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及2018年8月31日的《致持牌法團及有聯繫實體的通函-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就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及管控程序進行視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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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