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持牌法團的通函 基金經理對氣候相關風險的管理及披露

2021年8月20日



引言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表《有關基金經理管理及披露氣候相關風險的諮詢總結》,並將透過修訂《基金經理操守準則》,規定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經理須在其投資及風險管理流程中考慮氣候相關風險,並須作出適當的披露。有關規定涵蓋四個要素:管治、投資管理、風險管理及披露。

2.     本通函列明對遵從修訂後的《基金經理操守準則》應達到的標準。該等標準包括(i)適用於所有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經理1(基金經理)的基本規定;及(ii)適用於就上一個匯報年度內任何三個月所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資產價值相等於或超過80億港元2的基金經理(大型基金經理)。有關規定的適用情況,可參閱附錄1的流程圖。

3.     附錄2載有實務運作的例子,以供基金經理在考慮如何遵守有關規定時作參考之用。基金經理應注意,這些實務運作範例僅用作說明,並非詳盡無遺或不應被視為監管規定。基金經理應設定與其公司性質、規模、複雜性和風險程度,及其管理的每隻基金所採納的投資策略相稱的管治架構、政策及程序3

4.     本通函配以《常見問題》,就有關規定的執行事宜,向業界提供指引。

5.     證監會將繼續留意本地和國際間在這範疇的規例和標準的發展,及在有需要時優化本會的規定和提供更多指引。

有關範圍及適用情況

6.     如附錄1 內的流程圖所示,基金經理在確定有關規定的範圍及適用情況時,應首先考慮他們是否對投資管理流程有酌情權。證監會的規定是基於基金經理所管理的基金和投資策略與氣候相關風險的關聯性及重大程度以及其角色來釐定適用情況。基金經理應採納相稱性原則4,以釐定如何遵守有關規定。當基金經理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副基金經理時,基金經理對遵守證監會的規定仍負有整體責任。

7.     如持牌法團僅向聯屬公司的獨立團隊提供投資意見或以基金分銷商的身分行事,而沒有投資管理酌情權,則該持牌法團將無需遵從證監會的規定。

8.     基金經理可利用集團資源及人力、採納集團政策及程序,以及依賴其集團層面的披露來符合證監會的規定,前提是其標準必須與本會的規定相若或較之嚴謹。本地管理層仍有責任確保持牌法團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基本規定及進階標準

9.    就遵從《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的規定而言,基金經理應遵守以下的基本規定和進階標準。

管治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1.2(a)至(d)、1.6及1.8段

10.   有關董事局的角色及責任的基本規定:

(i) 界定董事局或董事局委員會在將氣候相關考慮因素納入投資及風險管理流程中的監察角色;

(ii) 監察就處理氣候相關事宜而訂立的目標的實踐進度;及

(iii) 釐定董事局或董事局委員會如何履行有關角色,包括董事局或董事局委員會獲告知氣候相關事宜的程序及頻密程度。

11.   有關管理層的角色及責任的基本規定:

(i) 將管理氣候相關風險的角色及責任指派予管理層級別的人員或管理委員會,並由它們向董事局或董事局委員會作出報告,以及釐定適當的管理架構;

(ii) 釐定管理層(透過特定職級的人員或管理委員會)將如何監察在管理氣候相關風險方面的工作情況及進度;

(iii) 設立流程,以定期將管理氣候相關風險方面的工作情況及進度告知管理層;

(iv) 投放足夠的人力及技術資源,以便適當地執行管理氣候相關風險的職務(例如向職員提供培訓、委聘相關項目專家,及從外部來源獲取氣候相關數據);

(v) 設立完善的內部監控措施及書面程序,以確保內部政策及程序和與管理氣候相關風險有關的監管規定獲得遵從;及

(vi) 為處理氣候相關事宜訂立目標,並就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制訂行動計劃。

12.   請參閱附錄2第B1節內的例子。 

投資管理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3.1A段

13.   基本規定:

(i) 為基金經理所管理的每項投資策略及每隻基金識別有關聯及重大的氣候相關實體及轉型風險;

(ii) 在有關聯的情況下,將重大的氣候相關風險加入投資管理流程內。例如,在投資理念及投資策略中加入氣候相關風險,並將氣候相關數據納入研究及分析流程;及

(iii) 採取合理步驟,以評估有關風險對基金的相關投資的表現所造成的影響。

14.   如下文第 25段所載述,如基金經理經評估後認為氣候相關風險與其管理的若干種類的投資策略或基金並無關聯,基金經理便應在披露其如何將氣候相關風險納入投資及風險管理流程時,一併披露這些例外情況。基金經理亦應備存適當的紀錄,以解釋為何氣候相關風險並無關聯。

15.   為免生疑問,以上規定不應阻止或限制基金經理遵守適用法律,以及履行其受信責任。

16.   請參閱附錄2第B2節內的例子。

風險管理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1.7.1段、第3.11.1(b)段,及附錄2下的F段

17.   基本規定

(i) 風險管理

在風險管理程序中考慮氣候相關風險,並確保已採取適當步驟,以就基金經理所管理的每項投資策略及每隻基金識別、評估、管理和監察有關聯及重大的氣候相關風險。

(ii) 工具及指標

採用適當的工具及指標,以評估及量化氣候相關風險。

18.   進階標準 — 工具及指標

在氣候相關風險被評估為與其管理的投資策略或基金有關聯及重大的情況下,大型基金經理亦須遵從下列標準:

(i) 在評核投資策略於不同路徑下對氣候相關風險的抵禦力時,評估情境分析的關聯性及實用性。若情境分析被評估為有關聯及實用,基金經理便須制訂計劃,以在一段合理的期間內進行情境分析;及

(ii) 當氣候相關風險被評估為有關聯及重大時,在可取得或可合理地估算數據的情況下採取合理步驟,以識別基金的相關投資所涉及的範圍1及範圍2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投資組合碳足跡,並界定其計算方法及相關假設。

19.   投資組合的碳足跡所表示的是以投資組合的市值進行標準化後的碳排放量,並以每百萬元投資額所產生的二氧化碳當量(噸CO2e)為單位列示。以下是計算投資組合碳足跡的公式:

 @我們鼓勵基金經理將範圍3溫室氣體排放量(如可取得有關數據)包括在內。

20.   大型基金經理可參考《PCAF標準》5所提供的指引,了解對不同資產類別估算和計算其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方法。

21.   請參閱附錄2第B3節內的例子。

披露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6.2A段

22.   披露方式及頻密程度

負責基金整體運作的基金經理6應透過不同途徑,如網站、通訊或報告,向投資者作出適當的披露,並確保能讓基金投資者注意到相關資料。他們應註明互相參照的部分,以助投資者查閱相關資料。他們在進行披露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i) 採納相稱性方針,即所披露的資料應與氣候相關風險在投資及風險管理流程中被考慮到的程度相稱;

(ii) 以書面方式作出充分的資料披露,並透過電子或其他方法(例如公司網站)與基金投資者通訊;及

(iii) 至少每年檢視披露內容,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更新披露內容 ,並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任何重大更改告知基金投資者。

23.   有關在機構層面就管治作出相關披露的基本規定:

(i) 描述管治架構;

(ii) 描述董事局的角色及監察工作,包括:

a. 董事局或董事局委員會是否會檢視涵蓋氣候相關風險的風險管理框架;

b. 董事局或董事局委員會獲告知氣候相關事宜的程序及頻密程度;

(iii) 描述管理層的角色及責任,包括:

a. 管理層將如何監察在管理氣候相關風險方面的工作情況及進度;及

b. 定期將管理氣候相關風險方面的工作情況及進度告知管理層的流程。

24.  有關在機構層面就投資管理及風險管理作出相關披露的基本規定:

(i) 披露為了將有關聯及重大的氣候相關風險納入投資管理流程而採取的步驟;及

(ii) 描述用以識別、評估、管理及監察氣候相關風險的流程,包括所採用的主要工具及指標。

25.   如氣候相關風險被評估為與受其管理的若干種類的投資策略或基金並無關聯,基金經理便須在機構或基金層面披露有關例外情況。

26.  有關在機構或基金層面就風險管理作出相關披露的進階標準:

(i) 在機構層面描述參與政策,並宜舉例說明實際上如何管理屬重大的氣候相關風險,包括如何落實參與政策;及

(ii) 在可取得或可合理地估算數據的情況下,至少在基金層面上,提供基金的相關投資所涉及的範圍1及範圍2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投資組合碳足跡,並說明計算方法、相關假設及限制,以及獲評估或涵蓋的投資所佔的比例(例如,以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

27.   因應上文第 8 段,若基金經理在進行內部評估後,確認集團層面的政策及程序一致地應用到其香港的業務,而有關政策及程序亦符合或高於證監會的規定,則我們會接受該基金經理採納其集團披露。當基金經理選擇採納其集團披露,便應確保按照香港的監管規定作出披露。若本地所採納的政策及程序與集團的政策、程序或披露有差異,基金經理便應在集團的披露之上加入本地層面的額外資料。

28.   如果相同的政策及流程以劃一的方式應用於不同的策略及基金,則在機構層面就管治、投資管理及風險管理作出披露旨在減輕基金經理在資料披露方面的合規負擔。基金經理亦可在基金層面上作出披露,如果這做法更為合適。

29.   請參閱附錄2第B4節內的例子。

實施時間表

30.   在今天發表諮詢總結後,氣候相關風險的監管規定將在以下過渡期後生效:

(i) 給予大型基金經理12個月過渡期去遵守基本規定(即至2022年8月20日)及15個月的過渡期去遵守進階標準(即至2022年11月20日);及

(ii) 給予其他基金經理15個月的過渡期去遵守基本規定(即至2022年11月20日)。

31.   有關基本規定及進階標準的披露必須在上文第30段所指明的過渡期後作出,惟有關投資組合碳足跡的披露除外(見下文)。

32.   若基金的財政年結日是在進階標準生效日期之後(2022年11月20日後),大型基金經理須向基金投資者就財政年結日所計算的投資組合碳足跡作出披露。該指標應通過其認為適當的渠道,並在基金經審計帳目或年度報告的一般到期日之前(通常是在財政年度結束後三至六個月內)作出披露。大型基金經理可選擇更頻密地披露基金的投資組合碳足跡,以及附加其認為適當的額外指標。

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2231 1455與郭嘉慧女士聯絡或聯絡貴公司的個案主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中介團體監察科

連附件

SFO/IS/019/2021


1  本通函所列明的規定並非強制適用於委託帳戶經理。詳情請參閱在《基金經理操守準則》附錄1的“守則內不適用於委託帳戶經理的特定規定"。  
2
  為免生疑問,委託帳戶的管理資產不包括在此門檻內。
3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1.2(d)段。
4
  評估基金經理的性質、規模、複雜性和風險程度及其管理的每隻基金所採納的投資策略。
5  碳會計金融合作夥伴關係的《金融業適用的全球溫室氣體的核算及報告標準》(Global GHG Accounting & Reporting Standard of the 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簡稱《PCAF標準》)。 
6
  有關負責基金整體運作的基金經理的涵義,請參閱《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的常見問題內問題1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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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文件:

附錄1:規定的適用情況的流程圖

附錄2:管理氣候相關風險的業界實務運作範例(只備英文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