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持牌法團的通函 跨境理財通試點計劃實施細則

2025年11月13日



  1. 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24年1月24日向有意參與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試點計劃(跨境理財通)的持牌法團發出的通函(《通函》),證監會經與相關監管機構商討後,現就下列實施細則引入進一步優化措施:

    宣傳及銷售

  2. 根據《通函》附件1第54段,參與跨境理財通的合資格持牌法團(參與機構)在其業務所在地經適當通訊管道 (包括電話、視像會議和即時通訊應用程式),應身處香港以外的南向通客戶要求,可在考慮其個人情況後,篩選投資產品並介紹及舉例說明該等產品的相關情況 (例如:產品的主要特點及風險、投資目標及策略等)1。參與機構現可為南向通客戶提供選擇,讓客戶以書面形式提供為期最長一年的一次性同意,接受參與機構其後在考慮客戶個人情況以及所選擇的產品種類後,介紹及舉例說明產品的相關情況。在一次性同意有效期內,參與機構無需逐次獲取該客戶要求。
     
  3. 除上述安排外,在南向通下,參與機構所屬公司集團的內地伙伴券商(伙伴券商)可應南向通客戶的要求及在符合內地相關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協助該南向通客戶安排與參與機構在各自的業務所在地,就南向通服務建立三方對話(線上、電話或視像會議),而參與機構可在該三方對話中,介紹及舉例說明有關投資產品的相關情況(例如: 產品的主要特點及風險、投資目標及策略等)。參與機構應與伙伴券商在合作協定中,就有關合作內容明確各方責任及義務,並確保遵守內地及香港的相關監管要求

  4. 基於對等原則,上述安排亦適用於北向通。伙伴券商可為北向通客戶提供選擇,讓客戶以書面形式提供為期最長一年的一次性同意,接受伙伴券商其後在考慮客戶個人情況以及所選擇的產品種類後,介紹及舉例說明產品的相關情況。另外,參與機構可應北向通客戶的要求及在符合香港相關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協助北向通客戶安排與伙伴券商在各自的業務所在地,就北向通服務建立三方對話(線上、電話或視像會議),而伙伴券商可在該三方對話中,介紹及舉例說明有關投資產品的相關情況(例如:產品的主要特點及風險、投資目標及策略等)。參與機構應與伙伴券商在合作協定中,就有關合作內容明確各方責任及義務,並確保遵守內地及香港的相關監管要求

  5. 參與機構不應前往內地開展實質性銷售活動、主動招攬客戶或提供投資建議。另外,參與機構為南向通客戶介紹產品前,必須進行產品盡職審查並評估客戶的風險狀況。此外,為協助南向通客戶作出投資決策,參與機構須確保在為客戶進行投資產品的交易時,客戶的風險狀況評估為有效。若該交易出現風險錯配(即該產品的風險評級高於客戶的風險狀況評估結果),參與機構須提醒客戶,並要求客戶確認是否繼續執行該交易。參與機構須根據香港的法例和監管要求提供服務,包括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5.2段的要求

    研究報告

  6. 根據《通函》附件152段,參與機構可向南向通客戶提供其研究報告作參考。這些研究報告的內容可包括宏觀經濟、市場環境、行業板塊及界別趨勢等,但不得包含個別投資產品。此後,如上述南向通客戶的一次性同意清楚表明接受參與機構向其提供南向通合資格投資產品的研究報告,參與機構可向客戶提供由伙伴券商擬備的個別投資產品研究報告。伙伴券商須承擔擬備此類研究報告的相關法律及監管責任,並嚴格遵守內地相關監管要求。參與機構亦須

    a) 以適當的技巧、小心審慎及勤勉盡責的態度挑選和持續監察伴券商,從而確保伴券商力足勝任,並實施流程和程式以確保伴券商遵守適用的內地法律及監管規定,以及參與機構伴券商之間須就伴券商擬備相關報告和參與機構提供相關報告的安排,設有具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合約;

    b) 遵守《操守準則》的適用規定,包括《操守準則》第1256項一般原則及第2.112.2段;及

    c)
    就相關報告承擔責任,並採取合理步驟確保相關報告的素質,包括相關報告內的資料是基於事實、持平及不偏不倚的。

    另外,研究報告應載有顯眼和充分的利益衝突披露及警告聲明。附錄列舉了相關披露的示例。請注意,有關示例僅供參考,並非代表全部的披露要求。披露的行文可以不同,但所傳達的訊息必須是清晰而不含糊的。

  7. 北向通方面,如上述北向通客戶的一次性同意清楚表明接受伴券商向其提供北向通合資格投資產品的研究報告,伴券商向客戶提供由參與機構或其集團擬備的投資產品研究報告

    與內地券商的合作安排

  8. 《通函》附件15段,若參與機構與多於一家合資格內地券商建立合作安排以提供南向通服務,參與機構可向證監會提交其業務計列明詳細的操作流程及安排,以及自我評估報告以證明參與機構的營運已準備就緒。同時,其合資格內地券商應向內地監管機構提交相關資料以供考慮

如對本通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將查詢電郵至 wmc@sfc.hk。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SFO/IS/036/2025

附錄

1 參與機構須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5.2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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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文件:

附錄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