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持牌法團的通函 提醒持牌法團在證監會視察期間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的法定責任

2026年1月29日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最近在進行視察期間觀察到某些持牌法團採取有欠妥善的作業方式和行為。這似乎是源自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誤解,或是因對持牌法團的法定責任缺乏認知所致。有關的持牌法團亦未能達到它們應有的操守標準,且在某些情況下阻撓證監會的監督工作,因而削弱了市場的廉潔穩健。

  2. 本通函提醒持牌法團,在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對其進行視察時,它們須與證監會全面合作,並妥為遵守其法定責任。所有持牌法團在獲發牌後便屬於證監會監督範圍內,有責任接受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所進行的視察。因此,持牌法團應就證監會的視察作好準備,根據證監會的要求提取任何有關資料,並及時回應視察查詢。

  3. 有關詳情,持牌法團應參閱本通函附錄,當中重點闡述本會所觀察到的有欠妥善的作業方式和行為的例子,亦重申持牌法團的法定責任,及釐清它們在整個視察過程中應達到的操守標準。這些法定責任及操守標準包括:

    (a)   讓證監會有途徑取得其於視察期間所要求的任何紀錄或文件,及回答任何相關問題;

    (b)   備存適當的紀錄,及於接獲視察查詢後提取該等紀錄,而不得有任何不當延誤;

    (c)   確保負責人員能夠參與視察過程;

    (d)   維持適當人選的資格,及在視察期間與證監會合作;及

    (e)   就任何處理視察事宜的外部代表的行為,向證監會承擔全部責任。

    不合作或不合規的後果
  4. 證監會嚴肅對待任何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的行為。如有任何人士企圖妨礙證監會進行視察,包括企圖令證監會無法確定某持牌法團是否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2)條,證監會將果斷行使《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以採取適當的監管行動,包括但不限於:

    (a)   監督介入行動,當中可能包括:

    (i)  在合理的情況下就持牌法團的牌照施加條件1,或在適當的情況下對持牌法團的業務和活動採取限制措施2(例如禁止某些交易,暫停與新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限制處理財產);

    (ii)  全面評估任何有關持牌法團及其管理層是否具備適當人選資格的關注事項,及這些關注事項如何對持牌法團的現有業務或任何有關其業務及人員的擬議變動或擴充所帶來的影響;及

    (iii)  將本會的關注事項轉介予香港、中國內地及海外的其他相關監管機構,以評估是否需要採取聯合監管行動;或

    (b)   執法行動,當中可能包括:

    (i)  就違反有關規定展開刑事法律程序(見本通函附錄第3.1(b)段);及

    (ii)  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針對持牌法團及其有關管理人員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例如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罰款及譴責)(見本通函附錄第4段)。

  5. 為此,證監會將要求持牌法團負責整體管理監督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在負責合規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協助下,在證監會整個視察過程期間,切實履行嚴謹的監督及積極的領導責任,確保持牌法團能全面配合及遵守相關規定。負責整體管理監督職能的核心職能主管及任何企圖妨礙證監會進行視察的人士,將被追究責任,並可能面對上述監管行動。

    非《證券及期貨條例》制度下的視察
  6. 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外的法定條文進行的視察而言,證監會將採用本通函所載的類似監管原則及預期標準。這些視察包括證監會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對證監會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和有聯繫實體的視察,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對由證監會作為前線監管機構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中介人進行的視察。

  7. 證監會將繼續與持牌法團保持溝通,並於視察期間採取務實的方針。如持牌法團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額外時間收集資料及回應視察查詢,應盡快通知證監會,清楚說明原因,並提交新的建議時間表以供證監會審批。

  8. 如對本通函有任何疑問,請聯絡你的個案主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連附件

SFO/IS/003/2026


1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
2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4、205及2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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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文件:

附錄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