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操守準則諮詢文件
Click here to download the document
I. 組 織 與 架 構
2. 職 員 操 守
II. 基 金 管 理
3. 基 金 管 理
4. 託 管
5. 運 作
III. 與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7.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8. 費 用 與 支 出
附 錄
全 權 委 託 客 戶 的 客 戶 協 議 書 的 最 基 本 內 容
引 言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希 望 藉 發 布 以 下 的 《 基 金 經 理 操 守 準 則 》 , 在 有 關 諮 詢 期 內 徵 詢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
背 景
《 基 金 經 理 操 守 準 則 》 的 源 起 涉 及 過 往 一 年 一 系 列 的 發 展 。 首 先 , 在 1997 年 2 月 ,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發 表 了 就 員 工 私 人 戶 口 交 易 之 指 引 , 並 建 議 其 會 員 遵 從 。 然 而 , 鑑 於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並 非 自 我 監 管 團 體 , 所 以 該 會 希 望 證 監 會 能 對 其 制 訂 的 規 則 給 予 某 種 監 管 上 的 支 持。
證 監 會 將 此 事 連 同 基 金 經 理 要 求 進 一 步 獲 得 指 引 的 其 他 事 宜 一 併 考 慮 。 最 後 . 證 監 會 和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同 意 制 訂 一 套 特 別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操 守 準 則 , 而 一 群 業 內 富 經 驗 的 監 察 主 任 亦 聯 手 與 證 監 會 一 同 擬 訂 這 份 準 則 。
《 基 金 經 理 操 守 準 則 》 的 應 用
證 監 會 在 過 去 數 年 制 訂 了 多 項 適 用 於 所 有 類 別 的 持 牌 人 的 準 則 及 指 引 。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包 括 在 1994 年 2 月 發 布 的 《 操 守 準 則 》 , 以 及 在 今 年 較 早 之 前 發 布 的 《 管 理 、 監 督 及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 這 些 規 定 適 用 於 所 有 類 別 的 持 牌 人 或 註 冊 人 , 包 括 經 紀 、 商 人 銀 行 、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商 、 商 品 交 易 商 及 顧 問 、 財 務 規 劃 顧 問 及 基 金 經 理 。 然 而 , 現 行 的 《 操 守 準 則 》 的 一 個 局 限 是 : 由 於 它 擬 適 用 於 上 述 每 類 人 士 , 所 以 本 質 上 其 內 容 必 然 是 概 括 性 的 描 述。
《 基 金 經 理 操 守 準 則 》 有 兩 個 主 要 目 的 。 首 先 , 這 份 準 則 對 於 只 適 用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某 些 細 節 作 進 一 步 闡 釋 , 以 補 充 現 行 的 準 則 及 指 引 。 其 次 , 這 份 準 則 重 點 突 出 現 時 適 用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規 定 , 從 而 協 助 負 責 履 行 監 察 職 能 的 職 員 掌 握 涉 及 公 司 業 務 的 法 例 及 其 他 規 定 。 所 以 《 基 金 經 理 操 守 準 則 》 對 大 約 14 條 有 關 法 例 、 準 則 和 指 引 作 出 提 述。
由 於 證 監 會 關 注 到 小 規 模 的 基 金 經 理 未 必 能 夠 依 循 所 有 規 定 , 所 以 《 基 金 經 理 操 守 準 則 》 的 引 言 部 分 清 楚 表 示 在 應 用 該 準 則 時 , 有 關 公 司 的 規 模 會 在 考 慮 之 列 。 正 如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一 樣 , 證 監 會 將 以 務 實 的 態 度 考 慮 有 關 情 況 , 包 括 管 理 層 就 此 執 行 的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基 金 經 理 操 守 準 則 》 的 內 容
正 如 以 上 所 述 , 建 議 的 《 基 金 經 理 操 守 準 則 》 的 大 部 分 內 容 , 都 是 在 參 考 過 在 第 二 欄 所 列 出 的 現 有 規 定 , 再 綜 合 現 行 的 法 例 和 監 管 規 定 擬 訂 的 。 主 要 的 新 規 定 列 出 如 下:
專 責 監 察 主 任 〔 1.6 〕
《 基 金 經 理 操 守 準 則 》 規 定 每 家 公 司 須 有 一 名 由 高 級 管 理 層 委 任 的 專 責 人 士 , 負 責 監 察 公 司 有 否 遵 循 一 切 有 關 規 定 。 根 據 這 項 準 則 , 如 果 公 司 限 於 規 模 而 未 能 委 派 任 何 人 士 履 行 這 項 職 能 , 則 該 公 司 的 高 級 管 理 層 應 直 接 負 上 這 個 責 任 。 這 個 概 念 最 初 由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在 其 於 二 月 發 布 的 指 引 中 提 出 。
私 人 帳 戶 交 易 規 則 〔 2.1 〕
雖 然 這 些 規 則 由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的 指 引 衍 生 而 來 , 但 《 基 金 經 理 操 守 準 則 》 的 有 關 條 文 較 短 , 而 某 些 條 文 亦 較 原 有 指 引 的 來 得 寬 鬆 , 以 配 合 不 同 類 別 公 司 的 業 務 慣 例 。 證 監 會 特 別 希 望 就 此 取 得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 , 以 確 定 應 否 採 納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原 先 的 指 引 , 或 應 否 引 入 更 彈 性 的 安 排 。
基 金 管 理 〔 第 II 部 〕
《 基 金 經 理 操 守 準 則 》 這 個 部 分 詳 細 闡 述 了 公 平 行 事 、 優 先 執 行 客 戶 交 易 及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等 普 遍 原 則 。 涉 及 基 金 經 理 的 特 定 範 疇 , 例 如 買 賣 盤 的 分 配 、 參 與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 交 叉 盤 交 易 及 私 人 帳 戶 交 易 等 部 分 亦 附 有 詳 細 的 規 則 。 如 屬 新 訂 規 則 , 其 規 定 一 般 相 等 於 國 際 最 佳 作 業 準 則 。 此 外 , 這 個 部 分 亦 就 託 管 安 排 載 有 更 詳 盡 的 規 定。
諮 詢 期
各 界 人 士 請 於 1997 年 10 月 15 日前 將 意 見 寄 往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5 號 置 地 廣 場 公 爵 大 廈 12 字 樓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投 資 產 品 部 , 或 以 電 子 郵 遞 方 式 傳 送 至 ip@sfc.hk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1997 年 9 月 1 日
ˆ 目 錄
基 金 經 理 操 守 準 則
引 言
本 守 則 適 用 的 對 象
本 守 則 為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註 冊 , 且 業 務 涉 及 全 權 管 理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 包 括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 不 論 是 否 已 獲 得 認 可 ) 、 退 休 金 及 公 積 金 的 人 士 ( 基 金 經 理 ) 載 列 其 操 守 要 求 。 這 些 指 引 適 用 於 所 有 作 為 基 金 經 理 的 註 冊 人 , 而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 亦 包 括 其 註 冊 代 表 。
本 守 則 的 目 的
第 一 , 本 守 則 旨 在 補 充 適 用 於 各 類 註 冊 人 的 守 則 及 指 引 , 並 特 別 就 基 金 經 理 須 遵 循 的 最 基 本 操 守 準 則 提 供 指 引 。 本 守 則 不 會 取 代 任 何 法 例 條 文 , 或 證 監 會 的 守 則 或 指 引 。 第 二 , 本 守 則 將 會 重 點 突 出 現 時 適 用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規 定 。 至 於 詳 細 規 定 , 則 應 參 考 有 關 法 例 、 守 則 及 指 引 。 如 有 關 規 定 有 任 何 分 歧 , 則 以 適 用 的 規 定 中 較 嚴 格 者 為 準 。 本 守 則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 亦 不 應 詮 釋 為 淩 駕 於 任 何 法 例 條 文。
違 反 本 守 則 的 後 果
基 金 經 理 如 違 反 本 守 則 內 任 何 規 定 , 則 在 缺 乏 合 理 解 釋 的 情 況 下 , 可 能 會 對 該 基 金 經 理 是 否 適 合 繼 續 獲 准 註 冊 一 事 有 負 面 影 響 , 及 可 能 會 導 致 紀 律 處 分。 證 監 會 職 員 在 考 慮 其 個 案 時 , 會 採 取 務 實 的 態 度 , 並 顧 及 一 切 有 關 的 環 境 因 素 , 包 括 公 司 的 規 模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就 此 執 行 的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ˆ 目 錄
I. 組 織 與 架 構 | |
來 源 ∕ 意 見 | |
1. 組 織 與 管 理 架 構 | [ 見 第 19 頁 的 註 釋 ] |
成 立 及 註 冊 1.1 基 金 經 理 應 確 保 其 業 務 依 從 正 當 程 序 成 立 , 及 其 僱 員 已 根 據 所 有 適 用 的 法 例 規 定 取 得 適 當 註 冊。 | 《 公 司 條 例 》 第 I 部 , 《 證 券 條 例 》 第 VI 及 VIA 部 , 《 商 品 交 易 條 例 》 , 《 適 當 人 選 的 準 則 》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組 織 與 資 源 1.2 基 金 經 理 應 該: (a) 根 據 所 有 適 用 的 法 例 規 定 , 維 持 足 夠 的 財 政 資 源; (b) 具 備 足 夠 的 人 力 及 技 術 資 源 和 經 驗 , 以 便 適 當 地 執 行 其 職 責 。 這 將 會 因 應 公 司 所 管 理 的 資 產 多 寡 、 資 產 類 別 、 性 質 及 該 公 司 所 投 資 的 市 場 而 有 所 不 同 。 公 司 的 職 能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 運 作 、 監 察 及 審 計 事 宜 , 應 該 由 合 資 格 和 具 備 豐 富 經 驗 的 人 士 執 行 , 而 這 些 人 士 應 持 續 接 受 適 當 的 培 訓 ; | 《 操 守 準 則 》 4.1,4.2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 證 券 條 例 》 第 VI 部 , 《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 《 商 品 交 易 條 例 》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III , 《 適 當 人 選 的 準 則 》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 適 當 人 選 的 準 則 》 的 現 有 規 定 , 再 加 入 只 適 用 於 基 金 經 理 的 細 節 |
(c) 設 定 完 善 且 又 符 合 所 有 適 用 的 監 管 規 定 的 內 部 監 控 和 書 面 監 察 程 序; |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 |
(d) 設 定 完 善 且 與 業 務 相 稱 的 風 險 管 理 程 序; | 現 有 規 定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VIII ; 附 錄 B.37) |
(e) 投 購 足 夠 且 與 業 務 相 稱 的 專 業 賠 償 保 險。 | |
職 能 上 的 分 隔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附 錄 A |
1.3 如 基 金 經 理 所 屬 的 集 團 公 司 同 時 從 事 其 他 金 融 活 動 , 例 如 企 業 融 資 、 銀 行 或 經 紀 業 務 , 則 應 確 保 該 公 司 已 設 定 有 效 的 職 能 分 隔 制 度 ("Chinese Walls") , 避 免 機 密 及 ∕ 或 價 格 敏 感 的 資 料 在 不 同 的 運 作 部 門 之 間 流 傳 。 除 非 公 司 規 模 所 限 , 否 則 公 司 應 在 辦 公 室 間 隔 方 面 , 就 不 同 的 活 動 設 立 分 隔 安 排 、 僱 用 不 同 的 僱 員 及 制 訂 書 面 程 序 以 記 錄 有 關 的 監 控 措 施 。 如 不 能 從 辦 公 室 間 隔 方 面 設 立 分 隔 安 排 , 公 司 便 應 禁 止 僱 員 從 事 涉 及 價 格 敏 感 或 機 密 資 料 的 交 易 。 | 現 有 規 定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 更 能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情 況 |
職 責 劃 分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II |
1.4 除 非 公 司 規 模 所 限 , 否 則 基 金 經 理 應 確 保 主 要 職 責 及 職 能 適 當 地 劃 分 , 尤 其 是: | 詳 細 闡 釋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內 現 有 的 規 定 , 並 加 插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例 子 |
(a) 應 在 辦 公 室 的 間 隔 方 面 , 將 前 線 部 門 的 職 能 ( 包 括 投 資 決 策 、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的 市 場 推 廣 及 交 易 , 向 經 紀 落 盤 買 賣 ) 與 後 勤 部 門 的 職 能 ( 包 括 接 收 經 紀 覆 盤 、 就 交 易 進 行 交 收 、 會 計 及 對 數 、 對 客 戶 的 投 資 組 合 估 值 及 向 客 戶 匯 報 ) 分 開 , 而 這 些 職 能 應 由 不 同 僱 員 透 過 不 同 匯 報 途 徑 執 行; | |
(b) 應 將 監 察 及 審 計 職 能 與 運 作 職 能 予 以 劃 分 ; | |
(c) 應 將 投 資 決 策 程 序 與 交 易 程 序 清 楚 地 予 以 劃 分 。 | 現 有 規 定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附 錄 A.2(d) 〕 |
管 理 層 的 責 任 | 《 操 守 準 則 》 4.2/3,12.4,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1 |
? 狗 驕 瑊 z 層 ? ? 膝 q 的 董 事 總 經 理 或 其 董 事 局 、 行 政 總 裁 或 運 作 方 面 的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 而 這 些 人 士 的 職 位 賦 予 他 們 權 力 , 可 作 出 與 公 司 業 務 有 關 的 決 定。 | |
1.5 基 金 經 理 的 高 級 管 理 層 應 該: | 來 自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內 現 有 的 規 定 |
(a) 對 基 金 經 理 有 否 遵 守 本 守 則 的 一 切 有 關 規 定 負 上 主 要 的 職 責; | |
(b) 維 持 清 晰 的 匯 報 途 徑 , 並 將 監 督 及 匯 報 職 責 交 由 合 資 格 和 具 備 豐 富 經 驗 的 人 士 履 行; | |
(c) 確 保 所 有 替 公 司 執 行 職 能 的 人 士 , 均 獲 給 予 充 分 的 、 有 關 公 司 的 政 策 和 適 用 於 他 們 的 程 序 的 最 新 信 息 ; | |
(d) 確 保 最 少 每 年 檢 討 一 次 基 金 經 理 在 管 理 客 戶 帳 戶 方 面 的 表 現。 |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新 規 定 |
監 察 事 宜 | 《 操 守 準 則 》 9.4,12.1,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V |
1.6.1 基 金 經 理 應 該: | |
(a) 在 公 司 內 維 持 有 效 的 監 察 職 能 , 包 括 聘 請 一 名 專 責 監 察 主 任 , 以 確 保 公 司 遵 守 本 身 的 內 部 政 策 和 程 序 , 及 所 有 適 用 的 法 規 和 監 管 規 定 , 包 括 本 守 則; | 關於監察事宜的現有規定;關於專責監察主任的新規定 |
(b) 確 保 執 行 監 察 職 能 的 人 員 具 備 足 以 執 行 其 職 能 的 技 術 水 平 和 經 驗。 | |
1.6.2 除 非 公 司 規 模 所 限 , 否 則 監 察 職 能 和 專 責 監 察 主 任 應 獨 立 於 所 有 運 作 部 門 , 直 接 向 公 司 的 高 級 管 理 層 匯 報 。 如 職 能 並 未 加 以 劃 分 , 則 公 司 的 高 級 管 理 層 應 擔 當 專 責 監 察 主 任 的 角 色。 | |
1.6.3 專 責 監 察 主 任 應 維 持 充 分 而 詳 盡 的 監 察 程 序 , 令 高 級 管 理 層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公 司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遵 守 所 有 適 用 的 規 定。 | |
審 計 事 宜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VI |
1.7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基 金 經 理 應 維 持 獨 立 而 客 觀 的 審 計 職 能 , 以 便 就 公 司 的 管 理 、 運 作 及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是 否 妥 善 、 有 效 和 具 效 率 作 出 匯 報 。 審 計 職 能 應 該: | 重 申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內 現 有 的 規 定 |
(a)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無 需 肩 負 運 作 責 任 , 並 能 直 接 與 高 級 管 理 層 或 審 計 委 員 會 ( 如 適 用 ) 溝 通; | |
(b) 依 照 明 確 界 定 的 職 權 範 圍 ( 包 括 監 督 所 有 運 作 職 能 的 時 間 性 及 準 確 性 ) 行 事 , 而 有 關 職 權 範 圍 應 列 出 工 作 範 圍 、 目 標 、 方 法 及 匯 報 規 定; | |
(c) 充 分 地 規 劃 、 控 制 及 記 錄 所 執 行 的 所 有 審 計 工 作 , 並 記 錄 所 涉 及 的 時 間 、 發 現 、 結 論 及 建 議 ; | |
(d) 就 在 審 計 報 告 內 重 點 針 對 的 事 項 , 向 管 理 層 作 出 匯 報 , 並 及 時 和 妥 善 地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 |
如 公 司 規 模 所 限 而 未 能 另 外 設 立 內 部 審 計 職 能 , 則 有 關 角 色 及 責 任 應 由 外 間 核 數 師 負 責 或 檢 視。 | |
授 權 |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
1.8 如 將 職 能 轉 授 予 第 三 者 執 行 , 便 應 持 續 監 督 獲 轉 授 職 能 者 是 否 稱 職 , 以 確 保 公 司 向 客 戶 的 問 責 性 不 會 因 此 而 減 損 。 雖 然 公 司 可 以 分 包 合 約 形 式 將 投 資 管 理 的 職 能 轉 授 予 他 人 , 但 其 對 客 戶 的 責 任 和 義 務 則 不 可 因 此 而 予 以 轉 授。 | 重 申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內 現 有 的 規 定 |
不 再 從 事 有 關 業 務 | 《 操 守 準 則 》 9.4 , |
《 公 司 條 例 》 | |
1.9 基 金 經 理 如 不 再 從 事 有 關 業 務 , 便 應 即 時 通 知 所 有 受 影 響 客 戶 , 及 確 保 有 妥 善 安 排 , 以 保 障 客 戶 的 資 產 。 如 公 司 正 被 清 盤 , 則 該 公 司 應 遵 守 所 有 適 用 的 法 例 規 定。 |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ˆ 目 錄
2. 職 員 操 守 | |
私 人 帳 戶 的 交 易 | 《 操 守 準 則 》 9.1-3,12.2 |
? 傢 鬗 H 員 ? ? 簹 鷒 g 理 的 任 何 僱 員 或 董 事 , 而 這 些 人 員: 在 執 行 其 日 常 職 能 或 職 責 時 , 會 作 出 或 參 與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 或 在 代 客 戶 買 入 或 賣 出 證 券 前 取 得 有 關 資 料 ; 其 職 能 涉 及 作 出 買 入 或 賣 出 這 些 證 券 的 建 議 ; 或 指 任 何 受 上 述 人 員 控 制 或 影 響 的 聯 屬 人 士 。 | 《 操 守 準 則 》 內 現 時 的 一 般 性 條 文 ; 來 自 《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指 引 》 的 新 增 詳 細 規 定 : 由 於 守 則 屬 非 自 願 性 質 , 因 此 部 分 條 文 較 《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指 引 》 寬 鬆 |
2.1.1 基 金 經 理 應 確 保 其 與 有 關 人 員 所 訂 立 的 僱 佣 合 約 包 括 以 下 內 部 規 則 或 條 文: | |
(a) 有 關 人 員 須 在 加 入 基 金 經 理 時 及 以 後 最 少 每 年 一 次 , 披 露 其 當 時 持 有 的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 |
(b) 有 關 人 員 在 替 其 私 人 帳 戶 進 行 買 賣 前 , 須 從 專 責 監 察 主 任 或 其 他 由 高 級 管 理 層 所 指 定 的 人 士 取 得 書 面 批 准 。 有 關 批 准 的 有 效 期 不 得 超 過 5 個 交 易 日 , 並 須 受 以 下 條 文 限 制 : | |
(i) 如 有 關 人 員 打 算 進 行 若 干 投 資 交 易 , 而 公 司 在 當 天 亦 同 時 有 該 證 券 的 買 賣 盤 等 待 執 行 , 則 在 公 司 買 賣 盤 未 執 行 或 撤 回 之 前 , 有 關 人 員 不 得 買 入 或 賣 出 該 項 投 資 ; | |
(ii) 如 有 關 人 員 知 道 有 客 戶 即 將 進 行 交 易 , 則 有 關 人 員 不 得 在 替 客 戶 買 賣 某 項 投 資 前 後 5 日 內 , 以 私 人 帳 戶 買 入 或 賣 出 該 項 投 資; | |
(iii) 如 有 關 人 員 知 道 一 項 即 將 提 出 的 建 議 , 則 在 基 金 經 理 推 介 某 項 投 資 前 後 5 日 內 , 有 關 人 員 不 得 以 私 人 帳 戶 買 入 或 賣 出 該 項 投 資; | |
(iv) 公 司 應 禁 止 有 關 人 員 與 客 戶 進 行 交 叉 盤 交 易 ; | |
(v) 公 司 應 禁 止 基 金 經 理 賣 空 任 何 其 推 介 客 戶 買 入 的 證 券; | |
(vi) 公 司 應 禁 止 有 關 人 員 參 與 專 為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聯 屬 公 司 的 客 戶 而 提 供 的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 有 關 人 員 亦 不 應 利 用 公 司 職 權 , 令 自 己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獲 得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中 所 分 配 的 新 股。 | |
(c) 有 關 人 員 須 持 有 其 所 有 私 人 投 資 項 目 至 少 30 日 , 但 事 前 獲 得 專 責 監 察 主 任 或 其 他 由 高 級 管 理 層 所 指 定 的 人 士 書 面 批 准 提 早 出 售 者 除 外; | |
(d) 有 關 人 員 須 與 該 基 金 經 理 開 立 私 人 帳 戶 , 並 且 在 進 行 所 有 買 賣 時 均 須 透 過 該 基 金 經 理 落 盤 ( 如 備 有 關 設 施 ) 。 如 沒 有 有 關 設 施 , 有 關 人 員 須 取 得 專 責 監 察 主 任 批 准 , 方 可 在 外 間 經 紀 行 開 立 帳 戶; | |
(e) 有 關 人 員 應 確 保 交 易 記 錄 及 結 單 的 副 本 均 呈 交 予 專 責 監 察 主 任。 | |
2.1.2 基 金 經 理 應 維 持 適 當 程 序 , 以 區 別 有 關 人 員 的 私 人 交 易 與 其 他 交 易 , 及 確 保 有 關 交 易 經 適 當 程 序 批 准 , 並 有 充 足 的 審 計 線 索 , 可 追 查 有 關 批 准 及 交 易 [ 見 5.1(a)] 。 | |
2.1.3 基 金 經 理 不 應 准 許 有 關 人 員 在 有 關 市 場 的 正 常 交 收 時 間 以 外 的 時 間 , 交 收 其 私 人 交 易。 | |
2.1.4 基 金 經 理 如 屬 有 關 人 員 , 應 遵 守 上 文 2.1 段 所 載 規 定 。 | |
收 受 利 益 |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
2.2 基 金 經 理 : | |
(a) 不 應 提 供 或 接 受 任 何 很 可 能 會 使 其 對 客 戶 的 責 任 產 生 嚴 重 利 益 衝 突 的 誘 因; | 來 自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 新 增 的 針 對 註 冊 人 的 規 定 |
(b) 如 屬 公 司 , 則 應: | |
(i) 設 定 關 於 職 員 接 受 饋 贈 、 回 佣 或 其 他 從 客 戶 或 商 業 交 往 所 得 的 利 益 ( 包 括 金 額 上 限 ) 的 書 面 指 引 , 藉 以 實 施 (a) 項 規 定 ; | |
(ii) 備 存 一 份 登 記 冊 , 以 記 錄 所 收 取 的 、 高 於 指 定 限 額 的 利 益 。 |
ˆ 目 錄
II. 基 金 管 理 | |
3. 基 金 管 理 | |
在 客 戶 授 權 範 圍 內 進 行 投 資 | 《 操 守 準 則 》 6.3 |
3.1 基 金 經 理 應 確 保 代 客 戶 進 行 的 交 易 , 不 論 是 在 資 產 類 別 、 地 域 分 布 或 風 險 程 度 方 面 , 均 按 照 客 戶 投 資 組 合 的 闡 明 目 標 、 投 資 限 制 及 指 引。 | 來 自 《 操 守 準 則 》 : 更 能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情 況 |
以 最 佳 價 格 執 行 交 易 | 《 操 守 準 則 》 3.2 |
3.2 基 金 經 理 應 基 於 其 所 能 取 得 的 最 佳 條 件 , 替 客 戶 執 行 買 賣 買 賣 盤 , 並 應 顧 及 到 當 時 有 關 市 場 的 情 況 、 有 關 交 易 的 性 質 及 所 涉 及 的 金 額。 | 來 自 《 操 守 準 則 》 : 更 能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情 況 |
禁 止 進 行 內 幕 交 易 | 《 證 券 ( 內 幕 交 易 ) 條 例 》 |
3.3 基 金 經 理 不 應 利 用 機 密 的 價 格 敏 感 資 料 , 或 在 有 關 內 幕 交 易 的 法 例 規 定 禁 止 進 行 交 易 的 情 況 下 , 完 成 交 易 或 致 使 任 何 交 易 得 以 完 成 , 並 應 設 有 程 序 確 保 其 僱 員 知 悉 有 關 限 制 。 |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分 配 買 賣 盤 3.4 基 金 經 理 應 該: | 《 操 守 準 則 》 3.3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
(a) 確 保 所 有 客 戶 的 買 賣 盤 都 得 到 公 平 分 配; | 來 自 《 操 守 準 則 》 : 更 能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情 況 |
(b) 在 完 成 交 易 前 記 錄 分 配 的 基 準; | |
(c) 確 保 已 執 行 的 交 易 能 夠 即 時 依 照 闡 明 的 意 向 加 以 分 配 , 但 取 得 下 文 所 述 批 准 者 則 除 外。 | |
基 金 經 理 可 以 不 按 照 闡 明 的 意 向 分 配 買 賣 盤 , 但 經 修 改 後 的 分 配 方 法 不 得 令 客 戶 遭 受 損 失 , 而 再 次 進 行 分 配 的 原 因 , 亦 應 清 楚 地 以 書 面 方 式 記 錄 下 來 。 | |
投 資 組 合 的 成 交 量 3.5 基 金 經 理 應 顧 及 投 資 組 合 所 闡 明 的 目 標 , 而 不 應 替 客 戶 的 投 資 組 合 進 行 過 量 的 買 賣。 | 新增:來自受信原則 ( 由 於 沒 有 絕 對 標 準 , 因 此 無 法 進 一 步 闡 釋 ) |
包 銷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3.6 除 非 在 客 戶 協 議 或 客 戶 授 權 書 內 獲 得 明 確 批 准 , 基 金 經 理 不 應 代 客 戶 參 與 包 銷 活 動 。 在 代 客 戶 參 與 包 銷 活 動 時 , 因 有 關 合 約 而 獲 得 的 佣 金 及 收 費 , 應 全 數 撥 入 客 戶 的 帳 戶 所 有。 | 來 自 《 操 守 準 則 》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更 能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情 況 |
參 與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活 動 | |
3.7 基 金 經 理 如 代 客 戶 參 與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 應 確 保 : | 新 增 : 來 自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及 一 般 的 受 信 原 則 |
(a) 在 招 股 行 動 中 所 獲 分 配 的 股 份 , 以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方 式 分 配 予 客 戶; | |
(b) 不 得 在 分 配 過 程 中 偏 袒 個 別 客 戶 ; | |
(c) 所 有 分 配 基 準 都 以 書 面 方 式 記 錄 下 來。 | |
與 關 連 人 士 的 交 易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 《 操 守 準 則 》 10 |
3.8 除 非 有 關 交 易 是 按 照 公 平 條 款 進 行 、 符 合 以 最 佳 價 格 執 行 的 準 則 , 而 佣 金 率 並 不 高 於 市 場 上 適 用 於 機 構 投 資 者 的 比 率 , 否 則 基 金 經 理 不 應 代 客 戶 與 聯 屬 公 司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 在 認 可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方 面 , 與 關 連 人 士 的 交 易 總 額 , 不 應 超 過 該 計 劃 在 任 何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內 交 易 價 值 的 50% , 但 獲 得 證 監 會 批 准 者 則 除 外。 |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3.9 除 非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 否 則 基 金 經 理 不 應 代 客 戶 向 聯 屬 公 司 存 入 或 借 入 款 項: | 來 自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內 的 現 有 規 定 |
(a) 在 存 入 款 項 的 情 況 下 , 有 關 的 息 率 並 不 低 於 當 時 根 據 相 同 條 款 就 同 樣 金 額 所 可 享 有 的 商 業 息 率 ; 及 | |
(b) 在 借 入 款 項 的 情 況 下 , 所 須 支 付 的 利 息 及 與 貸 款 有 關 的 收 費 , 並 不 高 於 當 時 適 用 於 類 似 貸 款 的 商 業 息 率 。 | |
交 叉 盤 交 易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附 錄 A |
3.10.1 基 金 經 理 只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在 客 戶 的 帳 戶 之 間 進 行 買 賣 ( 交 叉 盤 交 易 ) : | 來 自 《 操 守 準 則 》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 更 能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情 況 |
(a) 有 關 活 動 是 客 戶 協 議 或 授 權 書 內 所 准 許 的; | |
(b) 有 關 的 買 賣 決 定 符 合 雙 方 客 戶 的 最 佳 利 益 、 其 投 資 目 標 和 策 略; | |
(c) 有 關 交 易 是 按 公 平 條 款 和 當 時 的 市 值 進 行; | |
(d) 在 執 行 交 易 前 , 已 將 有 關 交 易 的 原 因 以 書 面 方 式 記 錄。 | |
3.10.2 公 司 帳 戶 與 客 戶 帳 戶 之 間 的 交 叉 盤 交 易 , 必 須 在 事 前 獲 得 客 戶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方 能 獲 得 批 准 , 而 基 金 經 理 須 向 該 名 客 戶 披 露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實 際 或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 職 員 的 私 人 帳 戶 與 客 戶 的 帳 戶 之 間 的 交 叉 盤 應 予 以 禁 止。 | |
公 司 帳 戶 | 《 操 守 準 則 》 9.1 |
? 膝 q 帳 戶 ? ? 扆 簹 鷒 g 理 或 其 任 何 聯 屬 人 士 所 持 有 、 控 制 或 影 響 的 帳 戶。 | 來 自 《 操 守 準 則 》 : 更 能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情 況 |
3.11 在 替 公 司 帳 戶 進 行 買 賣 時 , 基 金 經 理: | |
(a) 應 優 先 執 行 客 戶 的 買 賣 盤 。 假 如 客 戶 及 公 司 的 買 賣 盤 全 部 或 部 分 在 幾 乎 同 步 的 買 賣 盤 中 獲 得 執 行 , 便 | |
應 優 先 處 理 客 戶 的 交 易 ; 如 買 賣 盤 以 不 同 價 格 執 行 , 則 應 將 最 佳 的 價 格 分 配 予 客 戶; | |
(b) 在 客 戶 未 有 合 理 機 會 根 據 其 即 將 收 到 的 建 議 、 研 究 或 分 析 報 告 內 的 資 料 作 出 決 定 之 前 , 不 應 根 據 有 關 資 料 進 行 交 易 ; | |
(c) 除 非 事 前 獲 得 專 責 監 察 主 任 的 書 面 同 意 , 否 則 不 應 在 代 客 戶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之 前 , 或 當 公 司 帳 戶 與 客 戶 已 作 出 同 一 樣 投 資 時 , 先 於 客 戶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 而 基 金 經 理 亦 只 可 以 在 代 客 戶 出 售 證 券 之 後 或 同 一 時 間 出 售 其 證 券 。 專 責 監 察 主 任 應 將 給 予 同 意 的 原 因 , 妥 善 地 以 書 面 方 式 記 錄。 |
ˆ 目 錄
4. 託 管 客 戶 資 產 的 安 全 問 題 4.1 基 金 經 理 應 確 保 其 獲 交 託 保 管 的 資 產 獲 得 妥 善 保 障 。 這 即 是 說: (a) 如 牌 照 條 款 許 可 的 話 , 基 金 經 理 可 負 責 保 管 存 放 在 獨 立 信 託 帳 戶 內 的 資 產 ; 或 | 《 證 券 條 例 》 第 81,83 及 84 條 , 《 操 守 準 則 》 11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VII 來 自 《 操 守 準 則 》 及 誠 信 原 則 : 更 能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情 況 |
(b) 基 金 經 理 應 安 排 委 任 代 管 人 ( 見 下 文 ) , 並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的 措 施 , 確 保 代 管 人 具 備 執 行 其 職 能 的 適 當 資 格 。 基 金 經 理 應 持 續 地 確 保 其 對 任 何 獲 委 任 的 代 管 人 的 持 續 適 當 性 及 財 政 狀 況 感 到 滿 意。 | |
委 任 代 管 人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4.2 由 基 金 經 理 所 委 任 的 代 管 人 應 該 是: | |
來 自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
(a) 註 冊 信 託 公 司; | |
(b) 持 牌 銀 行 ( 包 括 接 受 存 款 機 構 或 有 限 制 持 牌 銀 行 ) 或 有 關 銀 行 的 附 屬 公 司 ; 或 | |
(c) 另 一 家 經 客 戶 事 前 以 書 面 同 意 委 任 且 具 備 適 當 資 格 的 機 構 。 | |
5. 運 作 必 須 保 存 的 紀 錄 | |
5.1 基 金 經 理 應 按 照 一 切 適 用 的 法 例 規 定 , 妥 善 地 保 存 其 帳 目 及 紀 錄 。 妥 善 地 保 存 紀 錄 包 括: (a) 為 所 有 由 基 金 經 理 完 成 的 交 易 備 存 審 核 線 索 、 保 存 所 有 與 客 戶 帳 戶 有 關 並 由 第 三 者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一 切 有 關 的 內 部 報 告; (b) 保 存 所 有 有 關 文 件 , 例 如 由 第 三 者 經 紀 發 出 的 成 交 單 據 、 客 戶 登 記 冊 、 會 計 ∕ 證 券 分 類 帳 、 證 券 登 記 冊 、 有 關 投 資 決 定 及 資 產 分 配 過 程 的 記 錄; (c) 在 妥 善 保 管 、 檢 索 和 存 儲 記 錄 方 面 維 持 適 當 的 程 序; 及 (d) 如 果 基 金 經 理 是 註 冊 交 易 商 , 則 必 須 同 時 遵 守 《 證 券 條 例 》 第 IX 部 的 規 定 。 | 《 證 券 條 例 》 第 67,83 條 ; 《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 《 公 司 條 例 》 第 121-129 條 ; 《 證 券 條 例 》 第 IX 部 ; 《 商 品 交 易 條 例 》 第 V 部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IV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核 數 師 及 經 審 核 帳 目 5.2 基 金 經 理 應 委 任 核 數 師 審 核 其 公 司 的 帳 目 , 審 核 工 作 最 少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 經 審 核 的 帳 目 應 按 照 法 例 規 定 呈 交 有 關 當 局 存 檔 , 並 在 客 戶 要 求 時 提 供 予 客 戶 查 閱。 | 《 證 券 條 例 》 第 87-94 條 及 第 96 條 ; 《 公 司 條 例 》 第 131-141 條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VI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投 資 組 合 估 值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5.3 所 有 由 基 金 經 理 代 客 戶 持 有 的 資 產 應 定 期 加 以 估 值 , 並 應 向 客 戶 披 露 估 值 基 準 。 除 非 與 客 戶 另 有 協 議 , 否 則 估 值 應 按 照 下 列 的 一 般 原 則 進 行: | 來 自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最 佳 應 用 指 引 - 新 加 入 內 容 |
(a) 上 市 證 券 應 以 劃 一 的 方 法 , 根 據 自 動 報 價 系 統 或 其 他 獨 立 定 價 來 源 所 顯 示 的 、 能 代 表 該 證 券 在 其 上 市 的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進 行 買 賣 的 市 場 上 的 每 日 開 市 價 、 中 段 市 價 、 收 市 價 或 平 均 價 來 為 該證 券 進 行 估 值; | |
(b) 沒 有 上 市 或 非 掛 牌 證 券 應 按 照 成 本 價 進 行 估 值 , 但 有 關 估 值 需 參 考 下 列 因 素 作 出 調 整: | |
(i) 在 計 入 投 資 成 本 後 , 其 他 人 在 相 同 投 資 中 可 資 比 較 的 交 易 ; | |
(ii) 合 資 格 會 計 師 或 評 估 人 員 對 相 關 投 資 項 目 或 投 資 項 目 發 行 人 所 作 的 任 何 估 值 報 告 。 在 有 需 要 時 基 金 經 理 應 向 具 備 適 當 資 格 的 人 士 就 確 認 估 值 尋 求 獨 立 意 見 ; 及 | |
(iii) 基 金 經 理 早 已 知 悉 的 或 從 其 他 獨 立 消 息 來 源 得 悉 的 任 何 關 於 相 關 投 資 項 目 或 投 資 項 目 發 行 人 的 一 般 資 料 。 | |
(c)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的 單 位 或 股 份 應 以 有 關 計 劃 的 公 布 價 格 所 顯 示 的 最 新 報 價 進 行 估 值 。 | |
(d) 應 識 別 任 何 交 投 並 不 活 躍 或 已 被 停 止 買 賣 的 上 市 證 券 , 並 應 監 察 用 以 評 估 該 等 證 券 價 值 的 價 格 。 遇 到 這 種 情 況 時 , 基 金 經 理 應 設 有 適 當 程 序 , 以 達 致 下 列 目 標 : | |
(i) 顯 示 其 將 會 積 極 向 合 適 的 經 紀 或 莊 家 就 確 認 證 券 的 價 格 是 否 適 當 尋 求 獨 立 意 見 ; | |
(ii) 識 別 何 時 會 在 對 客 戶 的 帳 戶 進 行 估 值 時 , 將 該 項 證 券 的 價 值 降 低 或 撇 銷 ; 及 | |
(iii) 決 定 會 否 在 適 當 時 候 將 證 券 轉 到 該 基 金 經 理 的 帳 戶 ; 如 果 這 樣 做 , 又 會 以 哪 個 價 格 就 該 項 轉 撥 向 客 戶 作 出 賠 償。 | |
資 產 淨 值 的 計 算 和 定 價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5.4 關 於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 基 金 經 理 應 確 保 投 資 計 劃 , 在 每 一 個 必 須 估 值 的 階 段 , 均 按 照 有 關 計 劃 的 組 成 文 件 的 規 定 , 準 確 地 計 算 整 個 投 資 計 劃 的 資 產 淨 值 。 | 來 自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對 帳 |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VII | |
5.5 基 金 經 理 應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安 排 公 司 的 內 部 紀 錄 與 由 第 三 者 ( 例 如 結 算 所 、 銀 行 、 代 管 人 、 交 易 對 手 及 執 行 買 賣 的 經 紀 行 等 ) 所 開 具 的 紀 錄 進 行 對 帳 , 以 便 識 別 及 修 正 任 何 錯 誤 、 遺 漏 或 資 產 錯 置 的 情 況: | 詳 細 闡 釋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內 現 有 的 規 定 , 並 加 入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詳 細 內 容 |
(a) 對 帳 應 最 少 每 月 進 行 一 次; | |
(b) 對 帳 應 依 據 一 份 資 產 登 記 冊 來 進 行 , 而 備 存 該 登 記 冊 是 為 了 更 新 客 戶 資 產 分 類 帳 的 資 料。 | |
公 開 權 益 | 《 證 券 ( 公 開 權 益 ) 條 例 》 |
5.6 基 金 經 理 應 根 據 所 有 適 用 的 法 例 規 定 , 披 露 其 在 證 券 方 面 的 所 有 權 益 , 並 設 立 適 當 程 序 , 確 保 員 工 知 悉 有 關 規 定。 | 重 申 現 有 規 |
ˆ 目 錄
III 與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 |
6. 與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 |
提 供 有 關 公 司 的 資 料 | 《 操 守 準 則 》 8.1,8.4 |
6.1 基 金 經 理 應 該: | |
(a) 向 客 戶 提 供 有 關 其 公 司 的 充 分 資 料 , 包 括 公 司 的 營 業 地 址 , 公 司 經 營 其 業 務 的 有 關 條 件 或 限 制 , 以 及 代 表 公 司 執 行 工 作 並 可 能 與 客 戶 有 所 聯 繫 的 人 士 的 身 分 和 職 位; |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b) 在 客 戶 要 求 時 披 露 其 財 政 狀 況。 | |
保 密 |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6.2 基 金 經 理 應 維 持 適 當 的 程 序 , 確 保 客 戶 資 料 得 以 保 密。 |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開 戶 程 序 ∕ 客 戶 資 料 | 《 操 守 準 則 》 5.1-3 ; 《 防 止 洗 黑 錢 指 引 》 |
6.3 基 金 經 理 應 該: | |
(a)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步 驟 , 以 確 立: |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i) 客 戶 的 全 部 及 真 正 身 分 , 包 括 真 正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 如 適 用 ) ,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驗 證 有 關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 |
(ii) 客 戶 的 財 政 狀 況 、 投 資 經 驗 、 投 資 目 標 ; 及 | |
(b) 備 存 書 面 程 序 , 以 遵 守 打 擊 洗 黑 錢 活 動 的 一 切 有 關 法 例 。 | |
客 戶 協 議 書 ( 全 權 委 託 服 務 ) | 《 操 守 準 則 》 6.1/2 《 操 守 準 則 》 7 |
6.4.1 基 金 經 理 應 在 為 客 戶 提 供 任 何 服 務 或 代 客 戶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前 , 確 保 已 與 有 關 客 戶 訂 立 書 面 協 議 ( 客 戶 協 議 書 ) 。 該 份 客 戶 協 議 書 應 至 少 包 括 附 錄 1 所 載 的 資 料 , 並 必 須 以 客 戶 能 明 白 的 語 文 擬 備 。 |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除 部 分 載 於 附 錄 1 的 內 容 現 修 改 為 更 能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情 況 |
6.4.2 儘 管 有 上 述 規 定 , 對 於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而 言, | 新 增 : 放 寬 對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的 限 制 |
(a) 如 基 金 經 理 是 為 一 項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提 供 服 務 , 則 依 照 該 計 劃 的 規 則 擬 備 的 書 面 管 理 協 議 , 可 視 為 “ 客 戶 協 議 書”; | |
(b) 如 基 金 經 理 是 以 非 全 權 委 託 形 式 擔 任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的 分 銷 人 , 則 依 照 《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 擬 備 的 認 可 要 約 文 件 和 申 請 表 格 , 可 視 為 “ 客 戶 協 議 書”。 | |
匯 報 : 定 期 結 單 | 《 操 守 準 則 》 8.2-3 《 證 券 條 例 》 第 75 條 |
6.5 基 金 經 理 應 最 少 每 季 一 次 向 每 位 客 戶 提 供 有 關 其 投 資 組 合 及 由 基 金 經 理 代 為 完 成 的 各 項 交 易 的 定 期 戶 口 結 單。 |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估 值 及 投 資 表 現 檢 討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附 錄 A |
6.6 基 金 經 理 應 該: | |
(a) 根 據 事 前 與 客 戶 協 定 的 指 標 , 至 少 每 年 兩 次 就 每 位 客 戶 的 帳 戶 進 行 檢 討 , 而 檢 討 可 以 書 面 或 會 見 形 式 進 行; | |
(b) 向 客 戶 提 供 書 面 的 投 資 組 合 估 值 報 告 , 頻 密 程 度 應 最 少 如 客 戶 協 議 書 所 規 定 的 。 報 告 的 內 容 最 低 限 度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
(i) 編 製 報 告 的 日 期; (ii) 客 戶 的 投 資 組 合 在 該 日 期 的 成 分 和 價 值 , 包 括 所 得 收 入; (iii) 客 戶 投 資 組 合 的 價 值 的 變 動 情 況; (iv) 與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有 關 的 任 何 未 平 倉 合 約。 | |
投 訴 | 《 操 守 準 則 》 12.3 |
6.7 基 金 經 理 應 該: (a) 維 持 適 當 的 程 序 , 以 確 保: | 來 自 《 操 守 準 則 》 ; 更 具 體 的 內 容 ; 新 加 入 關 於 登 記 冊 的 具 體 規 定 |
(i) 客 戶 對 其 業 務 的 投 訴 獲 得 及 時 和 適 當 的 處 理 ; (ii) 並 非 直 接 涉 及 有 關 投 訴 事 項 的 人 士 , 或 專 責 監 察 主 任 能 夠 採 取 步 驟 , 對 投 訴 及 時 作 出 回 應 並 進 行 調 查; | |
(iii) 若 未 能 就 投 訴 及 時 作 出 補 救 , 基 金 經 理 應 向 客 戶 提 供 意 見 , 讓 客 戶 知 悉 在 現 有 監 管 制 度 下 的 其 他 可 行 做 法; | |
(b) 備 存 一 份 投 訴 登 記 冊 , 以 便 落 實 (a) 項 的 目 標 , 而 高 級 管 理 層 應 定 期 檢 討 有 關 目 標 。 |
ˆ 目 錄
7.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 |
公 司 或 僱 員 的 陳 述 7.1 基 金 經 理 應 確 保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陳 述 及 向 客 戶 提 供 的 資 料 均 屬 正 確 和 沒 有 誤 導 成 分 。 | 《 保 障 投 資 者 條 例 》 第 3-5 條 , 《 證 券 條 例 》 第 72 及 78 條 , 《 操 守 準 則》 2.1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發 出 市 場 推 廣 資 料 | 《 保 障 投 資 者 條 例》 第 8 條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7.2 基 金 經 理 應 確 保 所 有 廣 告 及 市 場 推 廣 資 料 在 發 出 前 , 已 按 照 證 監 會 的 規 定 獲 得 認 可 。 即 使 該 等 資 料 毋 須 得 到 認 可 , 基 金 經 理 仍 需 要 確 保 市 場 推 廣 資 料 是 準 確 及 沒 有 誤 導 成 分 , 以 及 所 載 的 任 何 關 於 基 金 表 現 的 聲 稱 均 證 明 屬 實。 | 來 自 現 有 規 定 |
造 訪 | 《 證 券 條 例 》 第 73-74 條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7.3 基 金 經 理 應 遵 守 所 有 適 用 於 投 資 要 約 的 法 例 規 定。 |
ˆ 目 錄
8. 費 用 與 支 出 | |
收 費 的 披 露 | 《 操 守 準 則 》 6.2(e) |
8.1 基 金 經 理 應 向 客 戶 披 露 其 收 費 的 基 準 及 數 額。 | 重 申 現 有 規 定 |
公 平 合 理 的 收 費 | 《 操 守 準 則 》 2.2 |
8.2 所 有 會 影 響 客 戶 的 收 費 、 費 用 及 將 價 格 標 高 的 做 法 , 應 在 當 時 的 情 況 來 說 是 公 平 和 合 理 的 , 並 且 是 在 誠 信 的 情 況 下 釐 定 的 。 有 關 將 代 客 戶 進 行 的 交 易 的 價 格 標 高 一 事: (a) 當 基 金 經 理 以 代 理 人 身 分 行 事 時 , 將 價 格 標 高 的 做 法 應 予 以 禁 止; (b) 當 基 金 經 理 是 以 主 事 人 身 分 行 事 時 , 有 關 情 況 便 應 在 客 戶 協 議 書 中 披 露 , 而 有 關 交 易 亦 應 在 定 期 報 表 中 予 以 匯 報。 | 來 自 《 操 守 準 則 》 : 更 能 針 對 基 金 經 理 的 情 況 |
回 佣 及 非 金 錢 利 益 | 《 操 守 準 則 》 13.1-4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8.3 就 認 可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而 言 , 基 金 經 理 應 遵 守 《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第 6.24 條 ; 就 其 他 客 戶 而 言 , 基 金 經 理 則 應 遵 守 《 操 守 準 則 》 第 13.1 至 13.4 條。 | 重 申 現 有 |
ˆ 目 錄
附件 | |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的 客 戶 協 議 書 的 最 基 本 內 容 | 參 考 《 操 守 準 則》 |
(a) 客 戶 的 全 名 及 地 址 | 6.2(a) |
(b)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的 全 名 及 地 址 , 包 括 其 註 冊 身 分 | 6.2(b) |
(c) 承 諾 在 出 現 重 大 轉 變 時 知 會 對 方 | 6.2(c) |
(d) 全 權 委 託 管 理 帳 戶 的 授 權 書 | 來自 6.2(d) |
(e) 有 關 客 戶 投 資 策 略 及 目 標 的 聲 明 , 包 括 對 資 產 類 別 及 市 場 ( 例 如 使 用 衍 生 工 具 ) 或 地 域 分 布 的 任 何 限 制 或 禁 止 ; 表 現 基 準 及 ∕ 或 對 風 險 的 態 度 | |
(f) 所 有 與 帳 戶 有 關 , 將 由 客 戶 支 付 予 基 金 經 理 或 第 三 者 ( 例 如 代 管 人 或 經 紀 行 ) 的 費 用 | 來 自 6.2(e) |
(g) 任 何 有 關 回 佣 及 非 金 錢 利 益 所 需 的 同 意 ( 如 適 用 ) | |
(h) 《 操 守 準 則 》 所 規 定 的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 6.2(j) |
(i) 託 管 安 排 的 詳 情 | |
(j) 關 於 定 期 向 客 戶 作 出 匯 報 的 詳 情 |
註 釋 | |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
《 操 守 準 則 》 | 《 證 監 會 註 冊 人 操 守 準 則》 |
《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 管 理 、 監 督 及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ˆ 目 錄
最後更新日期 2012年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