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股票按貸財務的建議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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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的 建 議 修 訂
制 訂 《 業 務 操 守 準 則 》
《 適 當 人 選 的 準 則 》
在 過 去 數 年 間 , 市 場 上 的 散 戶 買 賣 活 動 顯 著 增 加 , 而 透 過 不 受 監 管 財 務 公 司 進 行 的 保 證 金 買 賣 亦 大 幅 上 升 。 這 些 公 司 大 部 分 並 沒 有 採 取 審 慎 的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 以 致 向 保 證 金 客 戶 作 出 過 度 借 貸 , 並 提 供 其 他 與 證 券 業 務 無 關 的 貸 款 , 亦 有 過 度 承 擔 個 別 股 票 抵 押 品 和 個 別 借 款 人 的 風 險 。
按 照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的 建 議 , 政 府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成 立 了 一 個 跨 機 構 工 作 小 組 ( 工 作 小 組 ) , 負 責 研 究 如 何 監 管 由 與 證 券 交 易 商 有 聯 繫 的 財 務 公 司 所 經 營 的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借 貸 業 務 。 工 作 小 組 由 財 經 事 務 局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 證 監 會 、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聯 交 所 ) 、 公 司 註 冊 處 及 律 政 司 的 代 表 組 成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現 時 對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活 動 的 監 管 不 足 , 相 信 有 迫 切 需 要 將 這 些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活 動 , 納 入 證 監 會 的 監 管 範 圍 。
有 鑑 於 此 , 財 經 事 務 局 已 經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 扼 要 陳 述 就 監 管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活 動 的 各 項 建 議 。 財 經 事 務 局 並 邀 請 各 界 人 士 於 1998年 7月 8日 或 該 日 之 前 , 就 建 議 草 擬 稿 提 供 意 見 。
這 份 小 冊 子 載 列 的 建 議 只 屬 簡 略 大 綱 , 故 在 研 究 監 管 架 構 建 議 時 , 不 應 單 純 依 賴 本 小 冊 子 。 凡 有 興 趣 進 一 步 瞭 解 建 議 詳 情 的 人 士 , 應 參 閱 諮 詢 文 件 。
凡 提 供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借 貸 的 人 士 , 均 會 納 入 建 議 監 管 機 制 的 範 圍 內 ; 一 般 來 說 , 所 謂 提 供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借 貸 的 人 士 , 指 根 據 《 放 債 人 條 例 》 ( 第 163章 ) 的 持 牌 人 , 或 根 據 《 證 券 條 例 》 ( 第 333章 ) 的 現 任 持 牌 證 券 交 易 商 。
然 而 , 《 銀 行 業 條 例 》 ( 第 155章 ) 所 指 的 認 可 機 構 ( 現 時 獲 得 證 監 會 發 牌 的 證 券 交 易 商 除 外 ) 均 會 獲 得 豁 免 。
- 擴闊《證券條例》(第333章 ) 中 “ 交 易 商 ” 及 “ 證 券 交 易 ” 的 釋 義 , 使 其 範 圍 涵 蓋 提 供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貸 款 的 人 士 及 涉 及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的 活 動 ( 這 個 建 議 的 新 定 義 所 指 的 人 士 在 下 稱 為 “ 交 易 商 ” ) 。
- 規 定 交 易 商 ( 將 包 括 經 營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業 務 的 財 務 公 司 ) 由 證 監 會 發 牌 及 監 管 。
- 修 訂 適 用 於 交 易 商 的 《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 確 保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活 動 設 有 適 當 的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 以 及 備 有 充 足 資 本 以 作 支 持 。
- 發 展 一 套 涵 蓋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的 《 業 務 操 守 準 則 》 , 加 強 保 障 客 戶 的 資 產 。
- 修 訂 《 證 券 條 例 》 ( 第 333章 ) 第 81及 84條 , 以 便 更 有 效 保 障 客 戶 的 權 益 。
- 推 展 投 資 者 教 育 計 劃 , 提 高 投 資 者 對 於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活 動 的 風 險 的 警 覺 , 並 加 深 他 們 對 這 方 面 的 認 識 。
《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的 建 議 修 訂
下 列 概 述 的 修 訂 , 已 顧 及 證 監 會 於 1997年 3月 就 檢 討 《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發 出 的 諮 詢 文 件 中 就 現 行 《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的 建 議 修 訂 。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 經 營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業 務 的 交 易 商 , 其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須 為 1,000萬 港 元 。
(證 監 會 稍 後 將 建 議 所 有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商 的 實 收 資 本 須 不 少 於 500萬 港 元 )。
5%負 債 總 額 測 試
- 現 時 為 確 定 最 低 速 動 資 金 而 設 的 5%負 債 總 額 測 試 將 維 持 不 變 。
保 證 金 貸 款 的 應 收 款
- 繼 續 保 留 現 行 《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中 按 市 價 計 值 的 方 法 , 以 確 定 可 計 算 入 速 動 資 產 的 保 證 金 貸 款 應 收 款 。 然 而 , 建 議 對 股 票 抵 押 品 的 扣 減 率 及 風 險 集 中 調 整 作 出 下 列 修 訂 。
〔 股 票 抵 押 品 的 扣 減 率 〕
建 議 對 流 通 性 低 的 股 票 實 施 較 高 的 25%扣 減 率 ; 流 通 性 低 的 股 票 將 界 定 為 不 符 合 發 行 衍 生 認 股 權 證 的 資 格 的 股 票 。
建 議 對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實 施 以 下 扣 減 率 :
扣 減 率 (%) | |
a) 恒 生 指 數 成 份 股 | 10 |
b) 其 他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符 合 | 15 |
c) 其 他 所 有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 25 |
〔 風 險 集 中 調 整 〕
建 議 對 保 證 金 客 戶 的 股 票 抵 押 品 及 保 證 金 貸 款 實 施 以 下 的 風 險 集 中 調 整 :
(a) 把 價 值 超 過 股 票 抵 押 品 總 值 10%的 個 別 股 票 ( 或 關 連 公 司 的 股 票 ) 列 為 認 可 負 債 ; 及
(b) 把 任 何 個 別 保 證 金 客 戶 應 收 帳 款 超 過 全 部 保 證 金 客 戶 應 收 帳 款 總 額 10%之 數 列 為 認 可 負 債 。
交 易 日 或 交 收 日 記 帳
- 建 議 以 交 易 日 作 為 所 有 資 產 與 負 債 (包 括 沒 有 記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的 項 目 )及 5%負 債 總 額 測 試 的 記 帳 基 準 。
- 然 而 , 保 證 金 客 戶 獲 准 繼 續 於 交 收 日 提 供 股 票 抵 押 品 。
呈 報 規 定
- 建 議 規 定 在 向 證 監 會 呈 交 的 報 表 中 , 披 露 最 大 的 二 十 位 保 證 金 客 戶 , 以 及 使 用 銀 行 信 貸 限 額 情 況 的 資 料 。
- 此 外 , 下 列 任 何 事 件 發 生 後 , 必 須 立 即 通 知 證 監 會 :
(a) 動 用 銀 行 貸 款 、 墊 款 等 總 額 超 過 信 用 限 額 總 額 ;
(b) 任 何 需 作 出 上 述 建 議 的 風 險 集 中 調 整 的 風 險 集 中 水 平 ;
(c) 倘 交 易 商 連 續 3天 未 能 應 付 貸 款 人 催 還 貸 款 的 通 知 , 或 貸 款 人 行 使 其 權 力 出 售 股 票 抵 押 品 以 減 少 未 償 還 欠 款 ;
(d) 所 欠 的 保 證 金 總 額 超 過 股 東 資 金 的 數 額 。
制 訂 《 業 務 操 守 準 則 》
鑑 於 妥 善 的 風 險 管 理 及 投 資 者 保 障 至 為 重 要 ,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證 監 會 出 版 的 《 管 理 、 監 督 及 內 部 監 控 指 引 》 及 聯 交 所 出 版 的 《交 易 所 規 則 》 須 予 修 訂 , 以 涵 蓋 以 下 各 範 疇 :
- 在 核 證 客 戶 的 信 貸 可 靠 程 度 、 保 證 金 借 貸 及 追 補 保 證 金 政 策 和 程 序 方 面 , 訂 明 額 外 的 最 基 本 的 標 準 ;
- 規 定 採 納 審 慎 的 風 險 管 理 , 包 括 訂 立 借 貸 比 率 及 限 額 , 以 及 現 金 周 轉 管 理 措 施 , 作 為 內 部 監 控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環 ;
- 規 定 在 成 交 單 據 及 帳 戶 結 單 中 披 露 客 戶 帳 戶 的 類 型 ;
- 就 保 證 金 客 戶 的 證 券 的 用 途 訂 立 限 制 ;
- 確 保 向 保 證 金 客 戶 妥 善 披 露 信 息 ;
- 規 定 保 證 金 客 戶 及 現 金 客 戶 的 帳 戶 必 須 分 開 處 理 。
《 適 當 人 選 的 準 則 》
所 有 申 領 交 易 商 牌 照 的 申 請 人 , 正 如 現 時 所 規 定 的 一 樣 , 必 須 通 過 一 個 適 當 人 選 的 測 試 。 在 執 行 這 個 適 當 人 選 的 測 試 時 , 證 監 會 將 會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
- 申 請 人 的 財 政 狀 況 ;
- 與 申 請 人 所 需 執 行 的 職 能 有 關 的 學 歷 或 其 他 資 歷 與 經 驗 ;
- 申 請 人 能 否 有 效 率 及 竭 誠 公 正 地 執 行 職 能 ;
- 申 請 人 的 信 譽 、 品 格 及 在 財 政 方 面 的 穩 健 性 及 可 靠 程 度 。
在 適 用 於 交 易 商 的 法 定 要 求 之 中 , 將 最 少 包 括 一 項 單 一 業 務 規 定 , 即 將 交 易 商 局 限 於 經 營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業 務 ( 就 其 放 債 業 務 而 言 ) 及 證 券 交 易 業 務 。
1. 現 時 一 般 來 說 ,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在 香 港 如 何 運 作 ?
現 時 在 香 港 , 雖 然 有 部 分 證 券 交 易 商 無 需 依 賴 外 界 的 無 關 連 機 構 提 供 資 金 , 以 經 營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業 務 , 但 大 多 數 證 券 交 易 商 都 是 透 過 第 三 者 銀 行 、 集 團 內 部 貸 款 及 保 證 金 客 戶 的 信 貸 結 餘 等 資 金 來 源 來 提 供 保 證 金 貸 款 。 這 些 銀 行 提 供 的 融 資 便 利 , 都 是 由 透 過 匯 集 眾 多 客 戶 的 證 券 作 為 抵 押 。 在 很 多 時 候 , 這 種 業 務 大 多 是 透 過 不 受 監 管 的 財 務 公 司 經 營 的 。 雖 然 這 些 財 務 公 司 大 多 數 是 股 票 經 紀 行 的 聯 營 公 司 , 但 法 律 上 它 們 是 根 據 《 放 債 人 條 例 》 ( 第 163章 ) 獲 發 牌 的 獨 立 財 務 公 司 。
2. 根 據 建 議 的 規 則 , 財 務 公 司 是 否 仍 獲 准 將 客 戶 資 產 匯 集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 只 要 建 議 的 監 管 制 度 中 的 信 息 披 露 規 定 獲 得 遵 守 , 以 及 客 戶 可 因 此 而 充 分 理 解 所 涉 風 險 , 將 股 票 抵 押 品 匯 集 處 理 這 個 做 法 將 會 繼 續 獲 得 准 許 。
3.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透 過 修 改 “ 交 易 商 ” 及 “ 證 券 交 易 ” 的 定 議 , 以 擴 闊 《 證 券 條 例 》 的 範 疇 。 這 是 否 意 味 著 股 票 按 貸 活 動 將 會 局 限於 由 聯 交 所 會 員 進 行 ?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 只 要 有 關 商 號 獲 證 監 會 接 納 作 為 註 冊 的 適 當 人 選 , 股 票 按 貸 活 動 應 繼 續 獲 准 由 聯 交 所 會 員 及 非 聯 交 所 會 員 提 供。
4. 有 關 的 業 務 操 守 準 則 將 在 何 時 生 效 ?
預 計 有 關 的 業 務 操 守 準 則 將 會 與 建 議 的 監 管 制 度 之 下 的 其 他 新 規 例 同 時 生 效 。
5. 證 監 會 的 《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 尤 其 是 有 關 股 票 按 貸 部 分 的 條 文 , 會 否 修 訂 ?
會 。 在 工 作 小 組 眾 多 建 議 之 中 , 其 中 包 括 建 議 規 定 提 供 保 證 金 借 貸 的 交 易 商 的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必 須 為 港 幣 1,000萬 元 , 及 對 於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流 通 性 較 低 的 股 票 引 入 25%的 扣 減 率 , 以 及 就 個 別 帳 戶 及 股 票 的 風 險 引 入 風 險 集 中 調 整 。 工 作 小 組 已 顧 及 證 監 會 在 1997年 3月 就 現 行 《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 的 修 訂 建 議 。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保 留 5%負 債 總 額 測 試 , 但 容 許 交 易 商 在 交 收 日 向 保 證 金 客 戶 收 取 抵 押 品 。
6. 為 何 建 議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公 司 由 證 監 會 , 而 非 由 金 管 局 或 其 他 機 構 監 管 ?
鑑 於 現 時 這 些 財 務 公 司 與 股 票 經 紀 行 有 緊 密 聯 繫 , 及 前 者 客 戶 往 往 亦 是 由 證 監 會 監 管 的 聯 營 經 紀 行 的 客 戶 , 以 及 金 管 局 的 監 管 架 構 是 為 保 障 存 戶 , 而 非 為 保 障 投 資 者 而 設 的 , 因 此 ,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由 證 監 會 作 為 這 些 股 票 按 貸 財 務 公 司 的 監 管 機 構 , 是 合 適 的 安 排 。
最後更新日期 2012年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