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監 會 撤 銷 交 易 商 代 表 的 註 冊

2000年2月16日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今 天 宣 布 , 該 會 已 撤 銷 羅 惠 玲 及 黃 碧 君 兩 人 作 為 交 易 商 代 表 的 註 冊 。 上 述 撤 銷 註 冊 的 行 動 是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推 翻 兩 人 的 上 訴 後 作 出 的 。 這 次 撤 銷 註 冊 的 行 動 源 自 證 監 會 就 兩 人 在 1995 年 期 間 挪 用 僱 主 及 / 或 客 戶 資 金 而 進 行 的 查 訊 。 根 據 有 關 查 訊 的 結 果 , 羅 、 黃 二 人 曾 犯 失 當 行 為 , 因 此 不 再 適 宜 繼 續 作 為 證 監 會 的 註 冊 人 士 。

上 述 查 訊 揭 示 羅 、 黃 二 人 在 呂 鶴 鳴 先 生 所 經 營 的 永 祥 興 投 資 公 司 任 職 交 易 商 代 表 時 , 曾 更 改 其 僱 主 的 紀 錄 及 銀 行 存 款 確 認 單 的 副 本 , 從 而 意 圖 將 應 由 客 戶 收 取 的 款 項 轉 為 存 入 由 兩 人 所 控 制 的 賬 戶 之 內 。 警 方 亦 接 獲 有 關 事 件 的 舉 報 。 其 後 , 羅 、 黃 二 人 在 區 域 法 院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 分 別 被 判 入 獄 21 個 月 及 27 個 月 。

證 監 會 發 言 人 在 評 論 是 次 撤 銷 註 冊 的 行 動 時 表 示 : " 證 監 會 致 力 維 護 香 港 市 場 的 持 正 操 作 , 並 會 嚴 正 看 待 註 冊 中 介 人 作 出 任 何 可 能 有 損 客 戶 利 益 的 不 當 行 為 。 本 會 要 求 中 介 人 以 誠 實 、 持 正 的 原 則 經 營 業 務 , 並 公 平 地 及 按 照 客 戶 和 市 場 的 最 佳 利 益 行 事 。 挪 用 客 戶 資 金 的 行 為 , 正 正 打 擊 著 中 介 人 必 須 誠 實 持 正 行 事 的 原 則 。 證 監 會 對 此 必 會 嚴 厲 懲 處 , 以 杜 絕 這 類 不 當 行 為 , 及 確 保 市 場 參 與 者 時 刻 遵 從 適 當 的 業 務 操 守 準 則 , 以 及 保 證 監 管 制 度 不 會 因 此 而 受 到 削 弱 。 "




最後更新日期 20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