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監 會 對 陳 建 新 、 鄭 群 英 、 徐 亞 鳳 、 陳 麗 蘭 、 陳 麗 麗 、 鄭 美 英 及 余 詠 強 ( 統 稱 為 "陳 氏 家 族 " ) 施 加 制 裁

2002年6月10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今天宣布,本會已因陳建新(陳氏)及陳氏家族其他成員違反《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的規定而對該等人士採取以下紀律行動:

1. 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執行人員(執行人員)已發出命令,禁止陳氏直接或間接使用證券市場設施(冷淡對待令),為期15個月,由2002年6月11日(星期二)起生效。
2. 執行人員公開譴責陳氏及其家族成員,即:鄭群英(陳氏的妻子)、徐亞鳳(陳氏的母親)、陳麗蘭(陳氏的妹妹)、陳麗麗(陳氏的妹妹)、鄭美英(陳氏的姨子)及余詠強(陳氏的妹夫)在此事中的行為。
3. 在2002年6月10日(星期一),陳氏交回其在證監會所取得的根據《證券條例》作為證券交易商及根據《商品交易條例》作為商品交易商的註冊,為期30個月,即時生效。陳氏亦承諾在30個月之內不會再向證監會提出任何註冊、牌照或認可申請。


背景

在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2月20日期間,陳氏家族積極買賣信利國際有限公司的股份。截至2000年9月5日時,陳氏家族的合共持股量已增至35.67%,但卻沒有提出全面收購要約。

陳氏是證監會的註冊證券交易商及商品交易商。陳氏承認其為陳氏家族一致行動集團的主要成員及領袖。陳氏在有關期間積極買賣信利股份,替自己及陳氏家族其他成員發出多項購買有關股份的指示。陳氏亦為大部份購入交易提供資金。陳氏家族其他成員亦由於陳氏的建議而購入信利股份。

陳氏家族被認為是《收購守則》所指的一致行動的人。因此,陳氏家族在購入超過35%的信利股份而沒有提出全面收購要約時,已違反《收購守則》規則26.1。根據在當時生效的規則26.1規定,當兩名或以上的人士一致行動及合共持有某家上市公司不少於35%的股份(有關百分率由2001年10月19日起降至30%),便會觸發須作出強制要約的責任。陳氏家族不作出有關要約,已違反了該守則。

執行人員認為陳氏及陳氏家族的行為公然及嚴重地違反《收購守則》其中一項根本條文,應受到嚴厲的紀律處分。陳氏及陳氏家族同意其已違反該守則,及認同本應收到全面收購要約的信利股東是應該獲得同等要約或賠償的。可是,無論陳氏及陳氏家族其他成員在可見將來都沒有足夠資源或有可能獲得足夠融資去作出這樣的要約或賠償。在這樣的情況下,陳氏及陳氏家族同意接受執行人員對其採取紀律行動。

執行人員希望藉此機會提醒有意利用香港證券市場的業界人士及有關人士,在進行有關收購合併行動時,必須遵守該守則的規定,否則便會受到制裁。

此外,證監會認為陳氏在今次事件中的操守亦嚴重影響到其是否適宜繼續獲得註冊。證監會已決定陳氏的行為足以使本會暫時吊銷其在本會的註冊30個月。證監會在達致該決定時,已考慮到陳氏在有關違規行為中擔任主要的角色,以及陳氏為該一致行動集團的主要成員及領袖。陳氏的行為明顯未能符合資深的註冊人及持牌人應有的操守。證監會亦考慮到今次並非陳氏首次被證監會質疑其是否適宜繼續獲得註冊。在1997年11月1日,陳氏在證監會的註冊被暫時吊銷30個月。證監會當時考慮的其中一個因素,是陳氏未有確保其公司設立有效的監控措施及程序,以致不當交易活動得以發生。證監會認為陳氏的註冊以前曾經被暫時吊銷一事,足以使本會有需要對其施加更嚴厲的處分。

證監會發言人表示: "任何註冊人如未能遵守證監會發表的守則或指引或其他適用法例,將使人嚴重質疑其是否適宜繼續獲得註冊。證監會認為這些事情對於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及保障投資者的權益相當重要。本會將會毫不猶疑地對註冊人採取相應的紀律處分"。




最後更新日期 200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