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監 會 檢 控 洪 小 蓮 違 反 《 證 券 ( 披 露 權 益 ) 條 例 》

2002年9月17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今天公布,本會成功地根據《證券(披露權益)條例》檢控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洪小蓮。

洪氏承認4項控罪。有關控罪涉及洪氏在其於2001年2月16日就和記黃埔股份取得34,000份RODEO (Return or Discount Equity Options)權證後,未有向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長實作出申報,以及未有在2001年4月25日藉著行使有關的RODEO 權證而取得34,000股和記黃埔股份後5日內作出申報。洪氏不單沒有就其取得RODEO 權證一事向香港交易所及長實作出申報,而且亦只是在2001年8月27日才就其取得34,000股和記黃埔股份一事向香港交易所及長實作出有關的申報,較規定時限遲了差不多4個月。

西區裁判法院裁判官盧恒福判處洪氏合共罰款24,000元,及命令她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用18,802元。

證監會發言人提醒上市公司的執行及非執行董事,他們不單要就取得與股票掛的票據作出申報,同時亦要就其事後所取得的任何實物股份作出申報。此外,他們亦有責任披露其就相聯公司的股份的任何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 200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