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監 會 對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前 稱 謝 氏 外 匯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採 取 行 動

2002年3月11日




證 監 會 今 天 公 布, 由 於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容 許 其 客 戶 主 任 介 紹 客 戶 透 過 位 於 澳 門 的 相 關 公 司 買 賣 黑 市 槓 桿 式 外 匯 合 約 及 恆 生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本 會 已 對 該 公 司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行 動。 此 外, 證 監 會 亦 對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的 大 股 東 兼 董 事 謝 兆 凱( 謝 氏) 及 訊 匯 金 融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訊 匯) 的 總 經 理 梁 定 威( 梁 氏)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行 動。

上 述 紀 律 處 分 行 動 源 自 一 宗 涵 蓋 1999 年 9 月 至 2000 年 9 月 期 間 涉 及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的 活 動 的 調 查。

謝 氏 及 梁 氏 並 沒 有 在 證 監 會 取 得 任 何 註 冊。 由 於 謝 氏 為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的 董 事, 及 謝 氏 與 梁 氏 一 起 負 責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的 管 理 工 作, 而 他 們 在 有 關 期 間 犯 有 失 當 行 為, 因 此 被 公 開 譴 責。 如 果 上 述 人 士 為 證 監 會 註 冊 人, 證 監 會 將 會 毫 不 猶 疑 撤 銷 該 等 人 士 的 註 冊/ 牌 照。

此 外,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亦 遭 到 公 開 譴 責。

證 監 會 的 調 查 發 現, 有 關 的 澳 門 黑 市 交 易 活 動 是 無 法 在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的 責 任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的。 因 此, 基 於 下 列 人 士 犯 有 失 當 行 為, 證 監 會 決 定 暫 時 吊 銷 該 等 人 士 的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牌 照/ 註 冊( 由 即 日 起 生 效):-

(a) 馮 濤, 從 1998 年 12 月 起 擔 任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的 責 任 董 事, 被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12 個 月;

(b) 黃 德 財, 黃 氏 為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的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商 代 表, 負 責 監 督 自 從 1999 年 9 月 起 開 始 發 生 有 關 黑 市 交 易 活 動 的 分 行, 被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6 個 月;

(c) 陳 玉 嬌,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的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商 代 表, 被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1 個 月。

此 外,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的 責 任 董 事 李 滋 安 因 為 未 能 偵 察 和 遏 止 該 等 非 法 活 動 而 遭 到 公 開 譴 責。

該 集 團 的 下 列 客 戶 主 任/ 前 客 戶 主 任 因 介 紹 客 戶 買 賣 澳 門 黑 市 期 貨 合 約 而 犯 有 失 當 行 為, 因 此 被 公 開 譴 責:-

(a) 蔡 錫 真;

(b) 李 美 美;

(c) 黎 笑 芳;

(d) 溫 志 強;

(e) 吳 美 珠; 及

(f) 尹 至 誠。

證 監 會 在 決 定 適 當 的 罰 則 時, 已 考 慮 到 該 集 團 在 整 個 調 查 期 間 表 現 合 作, 及 在 上 述 事 件 發 生 之 後 所 採 取 的 補 救 措 施 等 因 素, 尤 其 是:-

  • 該 集 團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設 立 有 效 措 施 以 確 保 沒 有 僱 員 繼 續 參 與 或 從 事 澳 門 的 黑 市 交 易 活 動;
  • 該 集 團 已 重 組 其 管 理 架 構, 包 括 縮 小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的 業 務 規 模、 委 任 一 名 專 責 法 律 事 務 的 執 行 董 事, 負 責 監 督 有 關 遵 守 法 規 的 事 宜, 及 加 強 該 集 團 的 內 部 監 控 和 管 理;
  • 謝 氏 向 證 監 會 作 出 書 面 保 證, 表 示 由 即 時 起 不 再 參 與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 基 於 訊 匯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確 認 該 公 司 與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共 用 辦 公 室 及 職 員 這 個 事 實, 該 公 司 亦 同 意 遵 守 與 香 港 外 匯 投 資 同 樣 的 嚴 格 監 督。



最後更新日期 20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