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監 會 譴 責 晉 裕 環 球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該 公 司 的 監 督 董 事 {X}

2002年5月21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公布,本會已公開譴責晉裕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晉裕)及其監督董事{X}。

證監會在根據《證券條例》第56條進行查訊後採取上述行動。證監會在該項查訊中發現晉裕:

  • 於2000年在一宣傳單張中作出一項調高其業務規模的陳述;
  • 違反施加於其交易商註冊的發牌條件(即除了買賣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外,不得買賣其他產品),替員工的朋友從事買賣本地股票交易;
  • 在每月向證監會提交的財政資源規則報表中,未有將速動資產及認可負債正確地分類;及
  • 未有執行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

    該項查訊亦發現在有關時間,{X}是晉裕內負責法規遵守事宜的監督董事,但她卻未有有效地管理和監督晉裕的證券交易及投資顧問業務。

    由於上述發現,證監會認為晉裕及{X}作為註冊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已受到質疑。

    證監會在決定適當的懲罰時,已顧及到以下因素:

    • 晉裕的客戶似乎並沒有因為晉裕及{X}上述的失責而蒙受任何損失;
    • 晉裕及{X}在查訊中與證監會充分合作;
    • 晉裕已糾正有關缺失及推行補救措施,並已採取步驟加強內部監控,以確保該公司遵守有關法規;及
    • {X}自願放棄其作為證券交易商及投資顧問的註冊,為期6個星期。

      證監會發言人表示:"本會提醒所有註冊人必須確保向客戶及證監會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註冊人亦有責任遵守所有適用的規則、指引及就其註冊所施加的條件。證監會非常重視註冊人有否遵行其責任,以及其能否對業務維持適當的監控,以保障投資大眾的權益。證監會並會採取適當行動,以遏止違規情況。"



附註:由於本新聞稿內提到的某(些)個別人士僅受到公開譴責,而本新聞稿是多於十年前發表的,所以該(等)人士在本新聞稿內的名字已被遮蓋。

最後更新日期 20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