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讉責輝立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指其內部監控差劣

2003年4月29日



證監會嚴厲地讉責輝立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證監會注意到過去3年來,有多宗事件均與輝立證券的代表有關,包括客戶投訴及由輝立證券自行向證監會舉報的事件。證監會對該等事件進行調查後,對輝立證券的代表分別採取了不少於11項的紀律行動,所引致的制裁由撤銷、暫時吊銷牌照到讉責不等。在2000年7月,證監會亦對輝立證券的運作進行覆核。事後,輝立證券答應聘請獨立的會計師行就其內部監控系統進行全面覆核。   

有關的覆核發現輝立證券的內部監控系統長期以來均存在著重大的缺點,因而使其職員較容易有失當行為,繼而損害到其客戶的利益。這些缺點包括:

  • 沒有就客戶的資料變更設立適當的監控;
  • 沒有訂立書面政策及程序,以審核及評估保證金借貸比率以反映當前的市場風險;
  • 沒有就催繳保證金制定書面政策;及
  • 沒有對逾期而仍未清繳款項的帳戶實施適當的監控。


證監會認為以上種種使輝立證券的適當人選資格嚴重地受到質疑。

在決定作出有關懲罰時,證監會已考慮到輝立證券已糾正了在覆核期間所發現的內部監控弱點,及已投放大量資源進行有關工作。證監會因此決定在今次的事件中,嚴厲地公開讉責該公司是適當的做法。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表示:"經紀行差劣的內部監控會使其客戶及經紀行本身蒙受風險。差劣的內部監控使經紀行的僱員能夠輕易地進行有損客戶利益的失當行為。證監會不會容忍內部監控系統欠佳的經紀行。假如我們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來處理這宗個案的話,我們便會考慮對該證券行處以罰款,及施加其他新的制裁措施。" 

輝立證券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持牌法團。




最後更新日期 20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