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讉責{X1}、{X2}、{X3}及英皇金融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指上述人士及公司就涉及酌情交易違反發牌條件方面出現缺失
2003年8月18日
證監會已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註1)讉責英皇金融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代表{X1}、{X2}和{X3}。
上述讉責源於2002年1月一宗由一名英皇金融的客戶向證監會作出的投訴。證監會發現該公司一名客戶主任在投訴人的帳戶進行酌情交易,違反其發牌條件。有關條件禁止她提供《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之下的全權委託戶口服務 (註2)。
{X1}是當時直接監督該名客戶主任的英皇金融副總裁。{X1}若不是未有採取足夠程序去避免有關的酌情交易活動發生,就是沒有充分監督其下屬。再者,{X1}接到有關客戶的投訴後,並沒有向其主管匯報此事及作出進一步查詢。
調查亦發現英皇金融未有﹕(1) 落實足夠的內部監控措施,以防止及偵察在未獲妥善發牌的情況下進行的酌情交易﹔(2) 落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的程序﹔(3) 勤勉盡責地調查客戶的投訴﹔及 (4) 充分監督其僱員。{X2}和{X3}是該公司董事,並要為此等缺失負責。
因此,證監會認為{X1}、{X2}、{X3}和英皇金融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已受到質疑,因而決定作出讉責。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總監李顯能表示﹕ "證監會的發牌條件非常重要,尤其是涉及禁止提供全權委託戶口服務的條件。這些條件為保障客戶而設。我們建議客戶不應該將帳戶密碼提供予持牌人。如果客戶想開立全權委託戶口,應與有關公司的管理層商議,而不是與未獲管理層授權的初級交易員洽商。忽略以上步驟的客戶將承受金錢上的風險。此外,妥善的員工監督對於確保持牌法團減低客戶風險及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來説舉足輕重。"
完
備註﹕
1. 英皇金融是一家視作持牌的法圑,獲准進行第三類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X1}是隸屬於英皇金融的視作持牌代表,而{X3}和{X2}則是英皇金融的視作持牌負責人員。
2. 此條例是10條被《證券及期貨條例》取代的條例之一。《證券及期貨條例》由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 200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