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成功檢控鍾棋偉、鍾仁偉及鍾英偉 違反《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的規定
2003年11月18日
證監會根據《證券(披露權益)條例》成功檢控鍾棋偉(男)、鍾仁偉(男)及鍾英偉(男)。該三人均為華廈置業有限公司的董事(註1)。
該三名董事今天各分別承認6項控罪(合共18項控罪)。有關控罪指三人未有在下列事件發生後5天內向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及華廈作出具報:(i)在或大約在2002年9月2日,知悉其持有11,295,600股華廈股份及一華廈相關法團49,999股股份的權益;及(ii)在2002年10月17日,知悉其已終止持有11,295,600股華廈股份的權益。
該三名董事各被西區裁判法院裁判官莊景傑判處罰款15,000元,以及被命令須向證監會支付合共14,055元調查費。
完
備註:
1. 目前有關披露權益的規定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內訂明。有關的具報期限已由5個營業日縮短至3個營業日。
最後更新日期 20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