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在李明治一案中獲判給訴訟費用
2003年11月25日
鑑於李明治先生未能成功地擱置針對他而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終審法院已命令李氏支付證監會就此而招致的訴訟費用。
李氏曾獲得原訟法庭頒布擱置該等法律程序,這主要是基於若干對證監會作出的指控所致。該等指控指證監會曾終止對控方的專家證人的紀律研訊,以維護該證人在李氏的刑事審訊中作為專家的身分及信譽。
控方就擱置該等法律程序一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批准證監會介入有關的法律程序,從而使其得以就李氏的代表向其提出的非常嚴厲的指控作出抗辯。
終審法院在其於2003年8月22日發出的裁判書中,撤銷了永久擱置有關的刑事法律程序的裁決,並將有關事宜發還予原訟法庭,要求其重新審理李氏的案件。終審法院的裁決清楚指出證監會沒有終止其紀律查訊以維護該名專家證人的信譽。終審法院要求與訟各方就訴訟費用作出陳辭。
在考慮過各方的陳辭後,終審法院今天命令李氏須支付證監會就有關案件而在原訟法庭及終審法院所招致的訴訟費用。李氏亦被下令須支付控方的訴訟費用。
完
最後更新日期 20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