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譴責 及施加罰款指其違反《財政資源規則》及《客戶款項規則》 以及犯有其他內部監控缺失

2005年9月08日



證監會因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未能維持規定的速動資金並將客戶款項存入非認可財務機構而對其作出了譴責及施加罰款400,000元。國泰君安亦有其他內部監控問題,但其後已獲糾正(註1)。是項譴責及罰款是國泰君安與證監會達成和解的結果。證監會認為作出和解符合公眾及投資者的利益。

2003年10月,國泰君安從銀行取得貸款以便為客戶申請認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招股的股份而提供融資。借予客戶的款額對其法定速動資金規定構成影響,而國泰君安卻忽略了這一點。結果,國泰君安在2003年10月30日的速動資金較法定水平低5,500萬元,不足之數其後已獲修正。

證監會亦發現,由2002年12月至2003年11月,國泰君安不慎將客戶款項存入三家海外銀行,但該等銀行並非《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可財務機構,因而違反《客戶款項規則》。此外,於兩家銀行的存款必須根據《財政資源規則》視為認可負債,而此等負債是導致速動資金於2003年3月至10月期間低於規定水平的原因。在該等海外銀行持有的資金最終都存放於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的銀行帳戶內。國泰君安在發現違規後已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提走該等資金。國泰君安亦已加強內部監控程序,以防止該等出於無心而犯下的錯誤再次發生。

證監會亦進一步發現國泰君安存在其他輕微的內部監控問題。然而,證監會留意到,國泰君安隨後已糾正有關問題及加強內部監控程序,以防止該等問題再次發生。

證監會經仔細研究後認為,國泰君安犯有失當行為,而其適當人選資格亦受到質疑。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紀律處分罰款指引》(註2)及此宗個案的所有情況,當中包括:

(i) 違規行為全屬無心之失;

(ii) 國泰君安已採取補救行動及加強了內部監控制度,以防止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iii) 並沒有客戶、市場人士或公眾蒙受損失或損害;

(iv) 國泰君安因海外存款及進行超額保證金貸款而賺取了額外利潤﹔

(v) 國泰君安迅即遵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6條向證監會報告其違反了《財政資源規則》﹔

(vi) 國泰君安當時有足夠的資源為經營業務提供資金;

(vii) 國泰君安在證監會的整個調查過程中表現合作。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先生(Mr Alan Linning)表示:"《財政資源規則》及《客戶款項規則》如能獲得遵守,便能夠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違反這些規則卻會嚴重地削弱經紀的財政穩健性。持牌法團應有完善的內部監控制度,以維護其業務運作的廉潔穩健以及保障客戶的利益。這對維持投資者對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信心至為重要。"



編輯備註:

1. 國泰君安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照以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

2. 《紀律處分罰款指引》由證監會於2003年3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9(1)(a)條發出。




最後更新日期 2005年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