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暫時吊銷丁仲文、柯鑑佳及林昇宏的牌照 指上述人士違反《操守準則》

2005年12月15日



證監會暫時吊銷以下人士的牌照:丁仲文(男),為期兩個月,由2005年12月15日起至2006年2月14日止;柯鑑佳(男),為期一個月,由2006年1月16日起至2006年2月15日止;林昇宏(男),為期一個月,由2005年12月15日起至2006年1月14日止;原因是上述人士違反《操守準則》(註1)。暫時吊銷牌照的決定是丁、柯、林與證監會達成和解的結果。

丁是東方滙財證券有限公司的出市代表,而柯和林則是文漢揚証券有限公司的出市代表。證監會發現,在2004年11至12月期間,丁、柯和林曾透過丁在東方滙財開立的若干個帳戶進行聯名買賣。他們隱瞞僱主進行該等交易活動,違反了《操守準則》的規定及其本身的僱主的職員交易政策。

此外,證監會亦發現丁允許柯和林未經授權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易大堂內,直接將他們的買賣盤輸入東方滙財的交易終端機。

證監會經仔細研究後認為丁、柯及林犯有失當行為,而他們的適當人選資格亦受到質疑,因而決定暫時吊銷他們的牌照。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這宗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他們在以和解方式解決有關紀律處分行動一事上表現合作。

證監會認為,以和解方式處理其對丁、柯及林的紀律處分行動,是符合投資大眾利益及公眾利益的做法。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先生 (Mr Alan Linning)表示︰"受規管人士應遵守僱主的職員交易政策及《操守準則》內的相關規定。若他們向僱主隱瞞所從事的交易活動,將導致其僱主無法監控該等活動以確保有關規定獲得遵守,因此是不可接受的。此外,受規管人士不可操作另一家商號的交易終端機。此舉妨礙聯交所交易大堂有秩序的運作,亦使有關商號承受不必要的財政及監管風險。假如丁、柯及林不與證監會就此事達成和解,本會將施加更重的罰則。"



編輯備註:

1. 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是隸屬於東方匯財證券有限公司的代表。

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是隸屬於文漢揚証券有限公司的代表。

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是隸屬於文漢揚証券有限公司的代表。




最後更新日期 20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