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持牌投資顧問的售賣手法的報告
2005年2月23日
證監會今天發表《關於持牌投資顧問的售賣手法的報告》,並同時刊發名為《投資顧問 問清問楚》的投資者單張,以配合該報告的發表。
背景
證監會一直注視香港及海外的投資顧問的售賣手法。證監會就15家富有代表性的獲證監會發牌的顧問進行了主題視察,即約佔獲證監會發牌的顧問總數的10%(註1)。該報告撮述該次主題視察及證監會其他調查的結果。
證監會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張灼華女士表示:"透過發表該報告,證監會希望提高投資顧問業對其應有的操守標準的意識的水平。隨著市場的競爭越趨激烈,我們關注到證監會所視察的某些市場參與者看來已對現有監管規定採取越來越寬鬆的詮釋。該報告旨在提醒各投資顧問嚴格遵守該等規定,從而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及投資者的信心。與此同時,證監會透過刊發該投資者單張,繼續致力進行投資者教育的工作。"
主要結果
證監會的視察及調查識別出有部分持牌投資顧問在若干範疇存在不恰當的售賣手法。具體來說:
- 部分投資顧問提供建議的基礎看來值得質疑;及
- 部分投資者並沒有獲提供充分的解釋或信息,讓其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該等視察及調查結果亦顯示,假如有關投資顧問有嚴格遵守現行的《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內列明的標準,那麼我們所發現的大部分監管問題都可避免(註2)。就此而言,證監會無意推論這些視察結果會在餘下90%的獲證監會發牌的投資顧問當中出現。然而,該報告將可作為一套基準,為各持牌投資顧問提供如何確保其符合有關監管要求的指南。
證監會亦注意到在某些個案中,有人可能曾向公眾發售未經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因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註3)。我們現正就部分這些個案進行調查。
日後行動
該報告就若干高水平原則要求為業界提供具體指引。證監會計劃在2006年對投資顧問進行另一輪的主題視察,以評估其合規水平有否獲得改善。
此外,證監會亦計劃研究及動員投資顧問業探討信息披露的事宜,例如規定投資顧問向投資者披露從產品提供者所收取的佣金及回佣的可行性及好處。此外,我們亦會研究加強投資者保障的其他可行措施,例如規定投資顧問須投購專業彌償保險及為客戶清楚識別出將會提供的服務的性質。
投資者單張
新刊發的《投資顧問 問清問楚》投資者單張旨在:
- 教育投資者在尋求投資意見時,應提出適當的問題;
- 向投資者闡釋,向投資顧問說明個人資料、財政狀況及需要,從而獲取適合自己的意見的重要性;
- 裝備投資者,以便其評估投資意見的適切性及投資於所建議產品有何利弊;及
- 提醒投資者應首先詳閱及了解客戶協議或免責聲明的內容,方可簽署。
一如證監會所有其他投資者教育刊物,公眾可於證監會辦事處及消費者委員會的消費者諮詢中心免費索取該單張,亦可在證監會運作的網上投資者資源中心(網址:www.eirc.hk)內〈刊物庫〉- 〈與中介人交易〉一欄閱覽及下載該單張的電子版本。
完
編輯備註:
1. 證監會選出具備不同運作特點的獲證監會發牌的投資顧問,以進行有關的主題視察。證監會所考慮的多項因素有:客戶類別、銷售人員數目及客戶數目。
2. 《操守準則》即《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內部監控指引》即《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
3.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除非涉及證券及集體投資的公開邀請或文件已獲證監會認可或豁免,否則,凡發出該等邀請或文件,即屬犯罪。
最後更新日期 200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