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法庭就{X}提出的上訴宣讀判詞
2005年3月24日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麥卓智(G.P. Muttrie)在2005年3月4日聽取有關上訴後,今天宣讀判詞,駁回{X}就定罪判決提出的上訴,但卻裁定其就有關判刑而提出的上訴得直,改為完全解除{X}原本須就每項定罪被罰款2,500元的判刑。
{X}較早前就有關定罪判決及判刑提出上訴。有關控罪指{X}在1995年6月1日獲委任為東亞銀行有限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但未有根據已廢除的《證券(披露權益)條例》,在獲委任當日後的5天內,就其由於在或大約在1995年3月17日買入2,000,000股東亞銀行股份而被當作擁有的權益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東亞銀行作出具報。
完
編輯備註:
1. 有關本案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在2004年8月30日的新聞稿。
附註:由於若干人士符合《罪犯自新條例》所列明的若干準則,所以他們在部分新聞稿內的名字已被遮蓋。
最後更新日期 20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