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檢控勝利證券有限公司及{X}指其不當地處理客戶證券
2005年3月31日
證監會成功檢控勝利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X},指其未徵求客戶事先批准而質押客戶證券,違反《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
證監會在調查中發現在2003年8月期間,勝利曾兩度在其銀行帳戶中質押客戶的證券,藉以獲得銀行提供的透支信貸。勝利在有關客戶不知情及未徵求他們的事先批准下作出上述行動。
{X}是勝利的負責人員,負責該公司的整體管理及營運,因此須就勝利的違規行事承擔責任。
勝利及{X}今天各自在東區裁判法院向阮偉明裁判官承認兩項控罪,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被命令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11,093元。
完
備註﹕
1. 勝利證券有限公司是持牌法團,而{X}則是勝利的負責人員。
2. 該兩次未經授權的股份質押涉及776股匯豐控股股份及1,862股香港電燈股份,其市值分別為56,609元及77,255元。
附註:由於若干人士符合《罪犯自新條例》所列明的若干準則,所以他們在部分新聞稿內的名字已被遮蓋。
最後更新日期 20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