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王志明作出譴責及施加罰款 指其違反僱主的職員交易政策
2006年5月22日
證監會譴責王志明(男)及對其施加罰款35,000元,指其違反僱主的職員交易政策。王被發現在未經僱主同意下,以其胞兄的名義在另一家經紀行開立買賣帳戶及進行私人交易(註1)。
該項譴責及罰款行動源於證監會就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在2003年9月至12月期間的交易而進行的調查。當時,王是隸屬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的持牌人。證監會的調查發現,王以胞兄的名義分別於2002年11月7日及2003年6月24日在另一經紀行開立證券帳戶及期貨買賣帳戶,以便進行其私人交易。他並無知會僱主其在胞兄帳戶中的利益。王亦要求他本人在該另一經紀行的客戶主任在王胞兄帳戶的交易限額不敷應用時,透過同一經紀行另一客戶的帳戶執行王的買賣指示。
王違反了僱主的職員交易政策,當中規定自2003年2月4日起,職員進行的證券或期貨交易必須透過僱主發出指示。在該日之後,職員不得在其他經紀行開戶,而所有已經在其他經紀行開立的帳戶應在2003年6月30日前結束。
根據以上的調查結果,證監會經仔細研究後認為王的適當人選資格已受到質疑。
證監會在釐定罰款時,已考慮到《紀律處分罰款指引》及這宗個案的所有情況(註2)。該項譴責及罰款是王與證監會達成和解的結果。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先生(Mr Alan Linning)表示︰"持牌人的僱員應時刻遵守《操守準則》以及僱主的職員交易政策。職員交易政策的存在是要避免商號的客戶與職員之間出現利益衝突,以及協助商號偵察其職員的不當交易行為。經紀行的僱員違反僱主的職員交易政策,正如這宗個案所出現的情況,這意味著有關僱員的交易活動不會受到僱主監察,最終可能會損害僱主及客戶的利益。"
完
備註:
1. 王之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王於2005年6月13日要求證監會撤銷其牌照。
2.《紀律處分罰款指引》載於證監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sfc.hk。
最後更新日期 200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