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檢控鄭永耀 指其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2006年8月31日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成功檢控鄭永耀(男)。

身為建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的鄭今天承認八項控罪,有關控罪指鄭沒有在指明期間內,就其在其妻子在建滔股份的權益的當作擁有權益,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建滔作出具報。鄭大約在2005年11月22日察覺其妻子買賣建滔股份,但直至2006年1月12日才作出有關披露。

東區裁判法院唐慕賢裁判官(Mr. David Thomas)判處鄭罰款40,000元及命令他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45,771元。




最後更新日期 20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