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向王冬青作出譴責並施加罰款210,000元

2006年12月06日



證監會經調查後,對王冬青(男)作出譴責並向其施加罰款210,000元 (註1)。

證監會發現王在五名客戶的開戶文件內作出了罔顧後果的陳述,表示他已見證該等客戶簽署開戶文件並已查閱他們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但實情卻並非如是。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王同意證監會的決定。



備註:

1. 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他是隸屬於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員及隸屬於國泰君安融資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




最後更新日期 2006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