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就判刑而提出的上訴成立

2007年8月23日



高等法院今天裁定 {X}(男)因不服判刑而提出的上訴成立,他在4月被判未領有證監會牌照而進行證券交易的罪名成立。

證監會曾調查ICICI Bank Limited及包括{X}在內的七名職員的無牌活動,而在今年較早前,該行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判處罰款40,000元及被命令支付證監會調查費用54,860元。{X}亦被罰款4,000元,而案中另外兩名高級銀行管理人員則各被罰款25,000元。 另有四名職員獲判有條件釋放(註1)。

湯寶臣法官(Mr Justice Tong)裁定{X}因不服判刑而提出的上訴成立、撤銷罰款及命令{X}在自簽擔保3,000元情況下,獲判有條件釋放,有效期12個月。

法院據此確認,{X}被判罰款與其四名同事獲判有條件釋放兩者之間的判刑並不一致。



備註:

1. 有關本案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在2007年4月102007年5月4日發出的新聞稿


附註:由於若干人士符合《罪犯自新條例》所列明的若干準則,所以他們在部分新聞稿內的名字已被遮蓋。

最後更新日期 200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