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確認證監會在調查會見期間錄音的權力
2007年11月02日
高等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一名受調查人就證監會有權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1)(c)條進行會見時錄音而提出的反對。
證監會擬在會見一名涉及內幕交易的受調查人期間進行錄音。該人反對這個做法,並提起司法覆核程序。(註1)
芮安牟法官(Mr Justice Reyes) 裁定,以語音方式記錄會見,是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1)(c)條所指強制某受調查人出席會見及回答問題的權力而言,合理地附帶及所需的做法,而證監會及其調查員堅持將會見錄音並不是越權行為。證監會認為,錄音是確保會見過程完整的重要做法,此舉亦不會非法地侵犯任何私隱權。芮安牟法官表示同意。
申請人被命令須向證監會支付有關此項裁定的訟費。判案書全文已上載於司法機構的網站 (www.judiciary.gov.hk) (法院參考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07年第103號)。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 "這是一項重要的決定,有助我們更迅速及一致地進行調查,履行公平行事的責任。"
因調查仍在進行中,證監會不能作任何評論,亦不會透露任何涉案人士身分。
完
備註:
1. 該等法律程序是在內庭(以非公開形式)進行,法院命令須保密申請人的姓名。
最後更新日期 200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