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檢控李國華非法賣空

2007年3月01日



證監會成功檢控李國華(男)非法賣空16隻衍生權證。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06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李當時受僱擔任興盛香港證券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但卻在該段期間透過其本身的帳戶售賣16隻不同的衍生權證,而他進行每宗售賣時均清楚知悉他既無擁有該等權證,亦無擁有該等權證的權益以完成該等賣盤,因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1) 條。該條例第170(1)條禁止任何人在沒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有關證券售賣的情況下售賣該等證券。

李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向杜浩成裁判官承認16項涉及非法賣空證券的控罪。李被判處罰款合共64,000元及被命令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8,171元。




最後更新日期 2007年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