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簡化專門性UCITS III基金的認可程序

2007年3月30日



證監會已發出有關處理專門性UCITS III(註1)基金(包括UCITS III基金中的基金、保證基金及指數基金)的簡化措施。此舉旨在進一步利便有效地處理專門性UCITS III基金向證監會的認可申請。

證監會最初於2005年3月31日發出一套臨時措施(註2),以利便在香港的UCITS III基金申請的處理程序。證監會是亞洲首家頒布措施以處理UCITS III基金的監管機構。由於證監會具前瞻性的措施,目前已有超過1,300項UCITS III基金獲認可為證監會認可基金。

自推出臨時措施以來,由專門性UCITS III基金提出的認可申請數目越來越多。證監會過去一直按個別情況考慮及認可該等專門性UCITS III基金。為利便該等基金日後的認可申請處理程序,證監會已根據臨時措施採納的原則及本會在認可各項專門性UCITS III基金的申請方面所累積的經驗,制訂一套簡化措施。

根據簡化措施,對於來自盧森堡、愛爾蘭及英國而屬於《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該守則)第8章所列專門性基金的UCITS III 基金,證監會將會基於該等基金實質上已符合該守則的規定而接納及處理其認可申請。簡化措施亦已載列該守則內適用於各類專門性UCITS III基金的有關披露及其他規定,以利便該等基金的認可申請處理程序。目前向證監會提出認可申請的UCITS III 基金主要來自上述三個司法管轄區,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的UCITS III 基金的申請將會繼續按個別情況考慮。

證監會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張灼華女士表示:"這是證監會推出的又一項利便市場措施。在簡化措施下,將有更多種類的基金獲證監會認可,讓投資者享有更多元化的投資選擇。"

證監會今日將向證監會認可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發出通函,載述簡化措施的詳情。該通函亦載於證監會網站"與投資產品有關的事宜 - 通函"一欄。



備註:

1. UCITS III指《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III》,是歐盟委員會為監管於各歐盟成員國註冊成立的公眾基金而頒布的現行規例。

2. 證監會於2005年3月31日發出《關於在盧森堡、愛爾蘭及英國註冊成立的UCITS III 基金向證監會申請認可時的披露及申報規定的臨時措施》。該等措施主要是為了讓本來已符合UCITS I指令的基金過渡至新制度而設,而UCITS I指令所載的投資限制與該守則第7章所載者相若。該臨時措施及隨附的通函(只有英文版)載於證監會網站"與投資產品有關的事宜 - 通函"一欄。




最後更新日期 20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