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檢控三名ICICI Bank職員 指其無牌進行證券交易
2007年5月04日
證監會成功檢控ICICI Bank Limited三名現任職員{X1}、{X2} 及 {X3},指三人未領有證監會牌照而從事證券業務及證券交易。
證監會指ICICI Bank約於2004年6月透過其部分職員在香港設立證券業務,向香港公眾售賣證券及未經認可的投資產品。其後,ICICI Bank自2005年10月起一直從事該無牌業務,直至香港金融管理局偵察出該活動並於2006年3月轉介證監會調查為止。
在2007年4月10日,ICICI Bank及該銀行四名前任職員因無牌從事證券交易而被定罪(註1)。
{X1}、{X2}及{X3}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向鄧立泰(Mr Garry Tallentire)裁判官各承認一項控罪。三人各自以2,500元自簽擔保後獲判有條件釋放,為期12個月,並且被命令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合共11,430元。鄧立泰裁判官指出,ICICI Bank將該三名被告置於無法應付的處境,結果導致他們干犯該等罪行。他知悉該銀行已遭受檢控和被判罰款40,000元。他表示,這宗個案涉及例外情況並同意依循{X5}(女) 在2007年4月10日所獲得的判刑,同時給予全部三名被告有條件釋放。
完
備註:
1. 詳情請參閱證監會在2007年4月10日發出的新聞稿。
附註:由於若干人士符合《罪犯自新條例》所列明的若干準則,所以他們在部分新聞稿內的名字已被遮蓋。
最後更新日期 2007年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