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尋求法院頒令禁止華燊燃氣前主席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職務

2008年9月03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在高等法院對華燊燃氣控股有限公司(華燊燃氣)的前主席兼行政總裁及執行董事沈家燊和該公司另一名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以尋求法院頒令,取消他們在法院指明的期間內出任公司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管理任何法團的資格(註1)。

上述法律程序源於證監會對華燊燃氣的調查。證監會懷疑有人偽造該公司截至2004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帳目和誇大該公司在該段期間的資產值。華燊燃氣股份在證監會的命令下,自2004年4月6日起暫停買賣。

證監會指稱沈對偽造帳目一事知情或曾參與其中,或因沒有以合理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及因其行為並不符合華燊燃氣的最佳利益而須負上責任。沈已於2007年10月22日辭去華燊燃氣的董事職務。

證監會亦對華燊燃氣另一名前董事作出相同的指稱。該董事名列於有關法律程序,但本會目前仍未能追查到其下落及通知他有關程序。

華燊燃氣經獨立審計後將帳目重組,最終在2007年7月11日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呈交新一份財務業績,把2004年3月31日的資產淨值調低約7.2億元(註2)。

華燊燃氣股份繼續停牌,並須獲證監會批准才可復牌(註3)。華燊燃氣於2000年3月在創業板上市,公司主要透過內地的子公司提供燃氣接駁服務。

法院今天就針對沈的下一步法律程序設立時間表,並命令他於21日內提呈反對證據。案件將跟從該時間表訂下的步驟,發還高等法院聆訊。





備註:

1.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認為公司在處理事務時涉及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 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 則法庭可以作出命令,取消該人作為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
2. 有關財務業績是在委任新管理層經營華燊燃氣後所呈交的。華燊燃氣於2008年2月15日向聯交所呈交了截至2005年3月31日、2006年3月31日及2007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連同在2007年7月11日呈交予聯交所的財務業績,這些公告載有更多關於誇大公司的財政資源及重整公司帳目的資料。
3. 華燊燃氣於2008年5月29日向市場宣佈一項重組建議。公司必須於2008年9月30日或之前,就有關建議向股東發出通函。




最後更新日期 2008年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