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尋求法院對大凌集團有限公司前主席、前任及現任執行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
2008年9月09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在高等法院對大凌集團有限公司(大凌)的前主席、一名前執行董事及兩名現任執行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註1)。
證監會指稱該四名董事違反對公司的職責,導致大凌在若干交易中蒙受重大損失。本會現正尋求法院對該四名董事作出命令:
- 取消他們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及
- 飭令他們向大凌作出賠償,以彌補據稱因他們的失當行為而引致的損失。
該四名董事分別為大凌的前主席張志誠(男)、現任執行董事楊杏儀(女)和陳志媚(女),以及前執行董事李宏泰(男)。
證監會亦指稱張在若干交易中違反對公司的職責,涉嫌直接或間接收受合共7,900萬元財務利益。證監會指稱該等交易理應向股東(及市場)披露且須經股東批准,但股東從未接獲有關批准申請,亦從未作出有關批准。證監會亦指稱楊違反職責,透過未經公司股東授權進行的涉嫌關連交易,收受合共695萬元財務利益,而本會堅信該等交易理應獲股東授權方能進行。
證監會就涉案交易以及在法律程序中對該四名董事作出的指稱所擬備的摘要,現隨本新聞稿附上以供參閱。
這是證監會首次為上市公司展開索償訴訟,或尋求法院頒令讓有關上市公司對涉嫌犯有失當行為的公司董事展開賠償法律程序(註2)。
此訴訟關乎三項重要事宜:第一,上市公司董事有責任確保股東有適當機會審查必須獲他們授權進行的交易。此事帶出了有關向股東以及市場整體披露資料的重要課題;第二,香港法例確認上市公司主席獲授予特別責任的程度;第三,法院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飭令向上市公司支付賠償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高等法院已排期於2008年12月17日就有關呈請進行聆訊。
完
備註:
1. 大凌於1991年12月5日在主板上市,集團業務包括證券交易、物業投資、一般買賣和基建發展。證監會於2002年12月23日命令大凌股份暫停買賣。大凌股份於2003年6月復牌,但於2004年4月21日應大凌要求再次停牌,以待公布一項可能的供股,股份買賣一直暫停至今。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認為公司在處理事務時涉及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庭可以作出命令,取消該人作為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法庭亦可命令某公司以本身的名義,提起法律程序以針對命令指明的任何人,及可作出法庭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最後更新日期 2008年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