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維持證監會撤銷李國華的牌照的決定

2008年9月12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維持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李國華(男)進行超前交易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撤銷其牌照及罰款21,400元的決定(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 於2006年9月期間,任職另一經紀行的交易員黃樹祥曾兩次在接獲若干客戶擬買入兩隻上市證券的指示後,向李透露這些機密資料。李於是在黃執行客戶的買入指示前,先行買入有關股份(註2);
  • 李其後將所買入的股份,以高於買入價的價格悉數售予黃的客戶;
  • 黃的客戶結果要以比原來較高的價格來買入該等股份;及
  • 未計交易費用,李賺得約21,400元利潤(即證監會施加的罰款額)。


證監會認為,李及黃的行為構成"超前交易"(註3)。李及黃兩人使黃的客戶及其他投資者失去以較低價格買入有關股份的機會,因而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及市場的廉潔穩健。

李於2008年4月8日就證監會的決定向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李認為證監會的決定純粹倚靠環境證據,並不符合舉證準則。上訴審裁處拒絕接受李的陳詞,並於2008年9月9日駁回有關申請(註4)。





備註:

1. 李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於關鍵時間,他隸屬興盛香港證券有限公司。
2. JP Morgan Broking (Hong Kong) Ltd對黃進行內部調查後,將此案轉交證監會;而黃於關鍵時間,是該公司的一名交易員。JP Morgan在這些交易活動中並無得益,且在證監會的調查過程中表現合作。黃目前已不再受僱於JP Morgan。證監會於2008年9月4日撤銷黃的牌照。請參閱證監會在2008年9月4日發出的新聞稿
3. 超前交易是指有人不當使用關於他人的買賣意向的機密資料以獲利,而且往往是在損害後者利益的情況下進行。例如,當一名經紀知道其客戶有意買入某一隻股票的大量股份,於是首先以較低價格大量買入該股票,然後以較高價格將股份轉售予客戶。
4. 該裁定書將登載於上訴審裁處網站www.sfat.gov.hk




最後更新日期 200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