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第二次對行為失當的上市公司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
2008年12月04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取得高等法院的命令,規定廣平納米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廣平納米)的前任董事翁宏文(男)在未經法院許可下,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公司,為期五年(註 1)。取消資格令將於2008年12月18日生效。
法院頒令取消翁出任董事的資格的原因,是翁在擔任廣平納米董事期間行為失當。證監會現正對該公司另外四名前任董事採取類似行動(註 2)。
證監會指翁曾作出以下行為:
- 在兩份公告中,就五宗問題交易向市場提供誤導資料;
- 廢棄身為上市公司廣平納米董事的責任;
- 沒有以合理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及╱或沒有以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 在廣平納米的招股章程及年報上,就翁本身的執行董事職責,作出失實陳述或錯誤陳述;及
- 未有確保廣平納米遵從《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的相關法規。
證監會認為翁明顯不能勝任所擔當的職位。
關淑馨法官指出,法院在執行司法管轄權發出取消資格令時,會考慮兩項重要目標:"第一,保障公眾免受某些人士將來的行為所影響,這些人士以往任職上市公司董事期間的行為,顯示他們危害到債權人、股東、投資者及消費者等與其公司有往來的人士;第二,判決必須反映違規行為的嚴重性,並有廣泛的阻嚇力,從而向商界發出清晰的訊息,使他們知道一旦違反受信責任,便會受到適當的處懲。"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這是法院第二次向犯失當行為的上市公司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證監會將繼續對違反股東賦予其信託權的董事採取行動,特別是那些向市場提供誤導資料的人士。"(註 3及 4)
法院發表的判決理由全文登載司法機構網站內(www.judiciary.gov.hk)。
完
備註:
1. 廣平納米於2001年7月17日上市,其股份於2003年8月7日暫停交易,並於2005年6月10日遭撤銷上市地位。2005年8月17日,該公司被法庭飭令清盤。證監會於2006年向翁展開法律程序(見證監會2007年3月30日發出的新聞稿)。證監會在上述法律程序中,同時向法院申請對另外四名廣平納米的前任董事頒發取消資格令。有關該四名前董事的申請的聆訊日期仍然未定。
2. 請參閱證監會於2007年5月30日發出的新聞稿。
3. 證監會今年就有關明顯不能勝任所擔當的職位或疏忽職守及/或向市場發出公告的案件,對九名現任及前任公司董事展開民事訴訟,指他們犯失當行為;並在其中兩宗訴訟中,向法院申請頒發賠償令。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08年10月刊發的第60期《執法通訊》。
最後更新日期 2008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