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與京華山一企業融資有限公司、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及京華山一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解決合規事宜

2008年4月17日



證監會與京華山一企業融資有限公司(京華山一企業融資)、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京華山一國際)及京華山一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京華山一證券)解決了多項合規事宜(註1)。

根據有關的解決方案:

  • 證監會分別向京華山一國際、京華山一企業融資及京華山一證券施加罰款330萬元、280萬元及350,000元;
  • 證監會譴責京華山一國際及京華山一證券;
  • 京華山一企業融資將聘請獨立的核數師行,檢討該商號在協議簽定後三年內所完成的其中兩項保薦人交易;
  • 檢討工作的時間安排及有關交易將由證監會選定;
  • 如發現京華山一企業融資在該三年期間內犯有相當類似的缺失或違規行為,京華山一企業融資的保薦人業務便須暫停最少18個月;及
  • 京華山一企業融資在不承認任何責任的基礎上接受紀律處分行動。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在這項安排下,同類的嚴重違規情況將會促使證監會把執法行動升級。京華山一集團接受這項安排,顯示其堅決致力採取良好的合規作業方式及防止失當行出現。這個結果對該集團、其客戶及投資大眾三方面均有好處。"

針對京華山一企業融資的指控及關於京華山一國際及京華山一證券的調查結果撮述如下。

京華山一企業融資

證監會的指控關乎京華山一企業融資作為東大新材料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東大)的保薦人及持續保薦人所擔當的角色(註2)。證監會特別指稱京華山一企業融資未有:

  • 對東大的最大客戶及銷售額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
  • 確保其在回應香港交易所關於東大的上巿招股章程內的銷售額被誇大一事的查詢,作出完整及不具誤導成分的回應;
  • 向香港交易所匯報其就東大的銷售額所察覺的不當情況;及
  • 勤勉地監督其僱用來從事東大的保薦人工作的人員。


罰款額相當於京華山一企業融資擔任東大的保薦人及持續保薦人所賺取的保薦人費用。

京華山一國際

證監會對京華山一國際的行為的關注,源於京華山一國際在作為陝西西北新技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陜西西北新技術)上巿時的牽頭包銷商所擔當的角色(註3)。

證監會發現,京華山一國際因採用了以下手法,以致對新股的需求未能如實地反映出來:

  • 向沒有充裕財力參與股份認購的陜西西北新技術僱員提供巨額保證金貸款;
  • 沒有按照規定作出適當的披露或取得香港交易所的同意,便批准京華山一國際的僱員認購股份;及
  • 引致陜西西北新技術向巿場公布不準確的超額認購率及宣布該公司的股份上巿。


京華山一證券

證監會發現京華山一證券的內部監控缺失直接導致其未能:

  • 在職員向客戶發出虛假的帳戶結單,藉以掩飾未經授權交易時,偵察及糾正該些職員的失當行為;及
  • 確保其設立充足的制度,以核實該商號的《財政資源規則》報表的準確性。


與京華山一集團達成協議時,證監會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 京華山一證券、京華山一國際及京華山一企業融資以往並無紀律處分的紀錄;
  • 該等商號在證監會的調查中表現合作,並同意有關紀律處分行動;
  • 事隔多時;及
  • 京華山一集團堅決致力防止再有違反監管規定的事件發生。




備註:

1. 京華山一企業融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京華山一國際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京華山一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東大於2002年7月26日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巿,京華山一企業融資是其唯一保薦人。京華山一企業融資於2003年10月10日停止出任東大的持續保薦人。東大的股份按照該公司的要求在2004年7月29日暫停買賣。東大的股份仍然暫停買賣,直至另行通告。

3. 陜西西北新技術於2003年7月3日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巿,並由京華山一國際擔任其牽頭包銷商。




最後更新日期 200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