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 監 會 對 無 牌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商 及 無 牌 商 品 交 易 商 採 取 行 動
1997年9月09日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證 監 會) 今 天 公 布, 該 會 已 成 功 檢 控 吳 海 鵬 (吳 氏)、 梁 博 倫 (梁 氏) 及 姚 有 財 (姚 氏), 指 他 們 違 反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條 例》 的 規 定。 吳 氏 更 因 違 反 《商 品 交 易 條 例》 的 規 定 而 被 檢 控。
吳 氏、 梁 氏 及 姚 氏 在 西 區 裁 判 法 院 向 盧 恒 福 裁 判 法 官 承 認 控 罪。 他 們 各 人 因 無 牌 經 營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業 務 一 項 控 罪, 而 被 各 判 處 罰 款 100,000 元。 吳 氏 更 因 為 在 未 獲 發 牌 的 情 況 下, 顯 示 其 本 人 經 營 商 品 期 貨 合 約 買 賣 業 務 而 被 判 罰 款 100,000 元。 除 了 被 判 處 罰 款 外, 各 被 告 均 被 下 令 須 向 證 監 會 支 付 合 共 46,300 元 的 調 查 費 用。
證 監 會 對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後, 發 現 各 被 告 在 1994 年 9 月 1 日 至 1996 年 8 月 28 日 期 間, 在 未 獲 發 牌 的 情 況 下, 以 澳 門 為 基 地 的 南 方 金 業 的 代 理 人 的 身 分, 經 營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業 務。 有 證 據 顯 示 吳 氏、 梁 氏 及 姚 氏 向 在 香 港 的 人 士 提 供 便 利, 令 他 們 可 以 透 過 澳 門 的 南 方 金 業 以 槓 桿 形 式 進 行 外 匯 買 賣。 在 同 一 期 間, 吳 氏 雖 然 並 沒 有 向 證 監 會 註 冊, 但 卻 顯 示 其 經 營 恒 生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業 務。
證 監 會 法 規 執 行 部 執 行 董 事 狄 勤 思 在 評 論 上 述 檢 控 時指 出: "根 據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條 例》,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的 定 義 廣 泛, 包 含 誘 使 他 人 與 另 一 人 訂 立 槓 桿 式 外 匯 買 賣 安 排 的 行 為; 如 果 誘 使 行 為 是 在 香 港 發 生, 則 即 使 買 賣 實 際 上 在 其 他 地 方 進 行, 有 關 行 為 仍 屬 違 法。"
狄 氏 補 充 說: "在 今 次 案 件 中, 被 告 因 無 牌 經 營 業 務 而 被 判 罰 款 的 金 額 是 至 今 同 類 案 件 中 最 高 的, 反 映 出 法 庭 認 為 這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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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1997年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