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匯盈融資有限公司並施加罰款
2009年7月27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匯盈融資有限公司(註1)就若干合規事宜達成解決方案。 根據有關方案,證監會公開譴責匯盈融資並罰款150萬元。
證監會發現,2004年至2005年期間,匯盈融資以保薦人身分為一家先後申請在創業板和主板上市的公司進行盡職審查時,沒有就若干工作備存適當的簿冊及紀錄,違反《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第2.3條。
匯盈融資沒有就以下事項備存適當的簿冊及紀錄:
- 匯盈融資執行相關盡職審查工作的職員與發行商管理層之間的某些口頭磋商。由於沒有備存紀錄,匯盈融資未能就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作出的若干陳述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
- 涉及發行商及聯營公司的若干交易的盡職審查工作;及
- 匯盈融資對發行商進行盡職審查時,對整套流程進行的抽查(業內稱為"walk-through test",即"穿行測試")。
匯盈融資接納證監會的調查結果,並對該公司出現不合規情況表示遺憾。
證監會在決定與匯盈融資解決合規事宜時,考慮到匯盈融資表現合作,而且沒有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保薦人必須為盡職審查工作備存適當的紀錄,並準備隨時應聯交所的要求,為所作的陳述提供證明文件。保薦人若違反規定,可能需面對嚴重的後果。"
完
備註:
1. 匯盈融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最後更新日期 20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