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禁止林克銘重投業界

2009年10月05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林克銘(男)重投業界,為期七年,由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註1)。

證監會早前調查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為陝西西北新技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實業)新股上巿(註2)擔任牽頭包銷商的活動後,對林作出上述紀律處分。證監會發現京華山一國際曾透過以下方法,導致西北實業新股的需求失實:

  • 向資金不足以認購西北實業股份的僱員提供巨額保證金貸款;
  • 沒有按規定作出適當的披露或未取得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同意,批准京華山一國際的僱員認購股份;及
  • 致使西北實業向巿場公布不準確的超額認購率及公眾持股量(註3)。


證監會認為,林身為京華山一國際的負責人員,縱容京華山一國際干犯以上缺失,以及這些缺失可歸因於林。調查亦發現林隱瞞本身曾認購1,200萬股西北實業股份,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註4),而且林代表京華山一國際簽署的銷售聲明內有關西北實業股份配售的資料亦屬失實(註5)。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考慮到以下因素︰

  • 林以往並無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 林的上述行為已事隔多時;及
  • 林同意證監會的紀律處分行動,表現合作。




備註:

1. 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 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 7 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並曾出任京華山一集團公司多家持牌法團(包括京華山一國際)的負責人員,直至2004年11月8日為止。此後,他不再持有牌照,亦不隸屬任何持牌法團。
2. 西北實業於2003年7月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創業板上市。
3. 詳情見證監會2008年4月17日的新聞稿
4. 於有關時間,《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0.12(4)條規定,發行人須識別及公布不同類別的獲配受人。第10.12(4)條附註1特別規定,公告須包括向關連客戶配售股份的資料。根據第10.12(4)條附註 2 的定義,關連客戶包括牽頭經紀的僱員及董事及其聯繫人。
5. 於有關時間,《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0.12(6)條規定,牽頭經紀須於證券買賣開始前,將銷售聲明(D表格)交回聯交所,並按銷售聲明C節的要求,披露向發行人的僱員、牽頭經紀的董事及他們的聯繫人作出的股份配售。




最後更新日期 2009年10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