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處分三名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的人士

2009年6月02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註1),對亨達集團經營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三名人士作出紀律處分。

證監會分別:

  • 撤銷吳肖梅(女)的牌照,並禁止其重投業界十年(註2);
  • 暫時吊銷羅啟義(男)的牌照,為期兩年零三個月(註3);及
  • 禁止鄧婉婷(女)重投業界,為期九個月,並罰款1,455,496元(註4)。


上述紀律行動源自證監會對亨達投資(新西蘭)有限公司(亨達新西蘭)經營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調查,亨達新西蘭是一家未獲證監會發牌的新西蘭公司。

證監會發現:

  • 亨達新西蘭與證監會持牌人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亨達)有密切的聯繫及關係;
  • 羅及吳是亨達的負責人員,吳則是亨達集團主席的妻子,亦是亨達新西蘭的董事;
  • 亨達新西蘭在新西蘭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並通過在香港的辦事處,向香港的客戶提供交易設施;
  • 亨達新西蘭遭證監會發現其在香港進行有關活動後,將業務遷往澳門,以逃避證監會再次採取監管行動干預其運作,並繼續經營非法及無牌業務;
  • 吳參與管理上述非法業務,鼓勵亨達的客戶主任為亨達新西蘭在香港招攬業務,並協助亨達新西蘭分發佣金予香港的客戶主任;
  • 羅鼓勵亨達的客戶主任為亨達新西蘭在香港招攬業務,並要求亨達的客戶主任經第三方代名人介紹客戶予亨達新西蘭,以掩飾他們進行的非法活動;及
  • 鄧促致兩名香港客戶於亨達新西蘭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因而獲亨達新西蘭支付佣金,而證監會面見她時,她亦沒有坦誠說出其在事件中的角色。


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對吳、羅及鄧作出紀律處分的決定(註5)。上訴審裁處亦同意,槓桿式外匯交易屬高風險活動,在香港應該受到嚴格監管。本案三名犯案者的行為實際上使香港的客戶得不到香港法例賦予他們的法定保障。上訴審裁處亦確認證監會有權通過罰款,使鄧交出從亨達新西蘭取得的佣金(註6)。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我們歡迎上訴審裁處的決定。證監會認為,招攬及誘使香港客戶參與在香港境外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屬違法行為,上訴審裁處這項決定再次確認了我們的看法。"

施衛民先生指出:"案件顯示,證監會有決心追查並取締那些危害香港投資者利益的境外非法活動。上訴審裁處的決定亦確認了證監會有權沒收持牌人從非法活動所得的不當利潤。"(註7)



備註:

1. 上訴審裁處的裁定載於其網站(www.sfat.gov.hk)。
2. 吳曾是亨達新西蘭的董事,亦曾是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及亨達融資有限公司(現分別稱為信達國際外匯有限公司及信達國際融資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員,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她目前並無隸屬任何持牌法團。
3. 羅曾是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亨達國際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及亨泰期貨有限公司(現分別稱為信達國際外匯有限公司、信達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及信達國際期貨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員,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及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他目前並無隸屬任何持牌法團。
4. 鄧曾是亨達國際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及亨泰期貨有限公司(現分別稱為信達國際外匯有限公司及信達國際期貨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獲發牌進行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及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她目前並無持有任何證監會牌照。
5. 上訴審裁處將吳的罰則從終身禁止重投業界改為禁止重投業界十年;並將羅的牌照的吊銷年期從三年減為兩年零三個月。
6. 鄧的罰款額相當於她從亨達新西蘭所得的佣金總額。
7. 有關證監會早前對與亨達新西蘭有關的另外兩人所採取的行動,請參閱證監會20071032008331的新聞稿。




最後更新日期 2009年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