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建議修訂有關證明專業投資者資格的舉證規定
2010年10月04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展開為期一個月的諮詢,建議修訂有關證明個別人士是否符合資格成為高資產淨值專業投資者的規定,現邀請公衆發表意見。
證監會建議採取以原則為本的方針,來確定應否將個別人士歸類為高資產淨值專業投資者,提出此建議是鑑於曾有市場參與者表示,《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專業投資者規則》)訂有非常具體的舉證規定,以致實際上難以確定這類投資者屬專業投資者並妥為歸類。專業投資者須符合的有關資產或投資組合最低總值要求將維持不變,而有關機構將可以任何方法令本身信納,個別投資者在有關日期(註1)符合資產或投資組合的最低要求,但必須備存評估程序的適當紀錄。
由於或會有機構打算繼續現行做法,《專業投資者規則》有關確定各類高資產淨值專業投資者的現有方法亦將予保留。例如,在確定個人投資者是否高資產淨值專業投資者時,有關機構可繼續要求取得會計師證明書或保管人結單,從中查核在有關日期前的指明期間內,該投資者是否擁有最低總值的投資組合。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證監會相信,諮詢文件提出以原則為本的方針,與其他領先市場的相關規定更趨一致,給予有關機構更大靈活性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步驟,以令本身信納客戶是否擁有專業投資者所需的資產或投資組合。"
是次諮詢的範圍,只限於確定個別人士是否符合高資產淨值專業投資者的資產或投資組合最低總值要求的方法,並不涉及檢討專業投資者制度的其他部分,包括《專業投資者規則》所訂明的資產/投資組合最低總值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的條文(註2)。
公眾可於2010年11月5日或之前,透過電郵(PIRules@sfc.hk)、郵遞或傳真(2810 5385),向證監會提交意見。
完
備註:
1. 有關日期指:
(a) 發出或為發出而管有關於證券、受規管投資協議及集體投資計劃的廣告、邀請或文件的日期;
(b) 中介人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的日期;
(c) 提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5(5)(d)條所描述的要約的日期;或
(d) 某日期,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訂立的任何規則訂明須於該日期或之前或須於該日期履行某項責任。
2. 證監會已就該等其他事宜另行完成諮詢,請參閱證監會於2010年5月28日發表的《建議加強投資者保障措施的諮詢總結》。
最後更新日期 2010年10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