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凌集團前執行董事被取消董事資格六年
2010年11月23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獲高等法院頒令,取消大凌集團有限公司(大凌)前執行董事李宏泰(男)的董事資格(註1)。區慶祥法官今天發出該命令,規定李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上市公司,為期六年(註2)。
李承認:
- 沒有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勤勉及勝任能力管理該公司,並不符合他人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於該公司擔任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抱有的合理期望;
- 對《上市規則》缺乏應有的認識,並且當該公司決定進行多宗買入資產的交易時,李沒有考慮到《上市規則》的規定,使公司資產出現重大損失(註3);
- 沒有確保該公司在進行這些交易前,就須負上的責任取得獨立的專業意見;
- 沒有確保按照《上市規則》向股東(及市場)披露這些交易及向股東尋求或取得所需批准;及
- 該公司並無任何程序及監控制度,以確保事先取得獨立的專業意見、該等交易符合該公司的最佳利益及該公司的利益獲充分維護,李對此要承擔部分責任。
李亦承認,在有關期間,大凌的業務及事務曾以下述方式進行:(1)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或其部分成員作出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2)導致其成員或其部分成員未獲提供他們可合理期望獲得的關於大凌的業務或事務的所有資料;及(3)對其成員或其部分成員造成不公平損害。
證監會亦正對大凌前主席及兩名現任執行董事採取類似行動(註4)。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上市公司董事獲賦予相當的信任並且肩負重任。若有董事違背這些重要責任,或從事失當行為引致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蒙受損失,一如本案的情況,證監會將會繼續採取行動,使違規者承擔責任。"
完
備註:
1. 大凌於1991年12月5日在主板上市,集團業務包括證券交易、物業投資、一般買賣和基建發展。大凌股份自香港聯合交易所於2004年4月21日指令停牌後一直暫停買賣。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認為公司在處理事務時涉及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庭可以作出命令,取消該人作為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
3. 證監會2008年9月9日的新聞稿夾附證監會提交的呈請書的摘要,當中載述有關交易的詳情。
4. 證監會於2008年尋求法院對李、大凌前主席及兩名現任執行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見證監會2008年9月9日新聞稿)。證監會已就大凌該名前主席及該兩名現任執行董事提交呈請書,聆訊日期定於2011年1月12日。
最後更新日期 20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