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UBS三名僱員並罰款共180萬元

2010年6月02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公開譴責UBS AG Hong Kong(UBS,即瑞士銀行香港分行)三名僱員胡以達(男)、吳麗文(女)及張蓓珍(女),並分別罰款800,000元、600,000元及400,000元,指他們在處理一名客戶的買賣盤時疏忽職守(註1)。

證監會調查發現,胡、吳及張在代表一名UBS客戶處理一連串交易時疏忽職守,有關行為構成虛售交易,可能已令市場受到誤導(註2)。

胡及吳是UBS的執行董事,而張則為副董事。

2008年2月,該名客戶被UBS追收保證金後,決定將其在UBS的部分投資組合(註3),轉移至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從而降低在UBS的保證金貸款額。

事實上,該名客戶只需使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等設施,透過簡單的貨銀對付安排,便可轉移投資組合。然而,UBS的胡、吳及張,卻在2008年2月28日至3月26日期間,與負責該名客戶的摩根士丹利客戶主任及其助理互相協調,進行了多宗場內對倉盤沽售及購買交易(註4及5)。

證監會在釐定胡、吳及張的罰則時,考慮到三人在處理上述對倉盤交易時,並無意圖操縱和干預市場;三人曾就有關事宜徵詢過UBS合規部門的內部意見,但基於錯誤理解而沒有遵從該部門所給予的意見;三人與證監會合作以及以往均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胡、吳及張三人均為有關人士,其資料載於香港金融管理局備存的紀錄冊內。胡及張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而吳則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2. 虛售交易指不涉及實益擁有權改變的交易。在這宗個案中,UBS的沽盤與摩根士丹利的買盤先後82次進行配對,但有關股份的實益擁有權並無改變。
3. 轉移的股份為復星國際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56)、天工國際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26)、星辰通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55)及金山軟件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888)。
4. 張接獲該名客戶指示後,便會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輸入沽盤,隨後立即致電該名客戶在摩根士丹利的客戶主任,告知有關沽盤涉及的數量及價格。該客戶主任接著安排摩根士丹利代表該客戶,以UBS所發出沽盤的價格或更低價格,從市場購入數量相若的相同證券。
5. 證監會亦已對該名摩根士丹利客戶主任採取紀律處分(見證監會2009年8月17日新聞稿)。




最後更新日期 2010年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