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僱員假冒客戶簽名被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五年
2010年7月19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就前銀行僱員葉珍珍(女)(註1)假冒客戶簽名的紀律處分的裁決(註2)後,決定禁止葉重投業界,為期五年,由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
證監會早前接獲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轉介個案,當中發現葉曾在一個月內先後四次在銀行文件上假冒四名客戶的簽名。葉由於未有安排填妥有關銀行文件,又不想打擾客戶要求他們補簽,於是假冒他們的簽名來掩飾過錯。有關的銀行文件包括:
- 一名客戶的開戶文件、授權書及互惠基金認購指示表格;及
- 一份投資概況問卷,當中葉由於未有取得有關客戶在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目的方面的資料,於是在問卷上填上虛假答案。
葉在認購指示表格上假冒客戶的簽名,導致葉的前僱主須還原一名客戶涉及32,000美元的交易。
證監會認為,葉未有稱職、誠實及公正地,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的態度行事,因此決定禁止葉重投業界,為期五年。
葉向上訴審裁處提出申請覆核證監會的決定,辯稱有關證人不可信,且證據不充分。 上訴審裁處拒絕接受此論點並駁回葉的申請。
上訴審裁處在駁回申請時,表示信納證監會認為葉未經授權而在該四份文件上擅自寫上客戶簽名的結論是正確的。上訴審裁處特別關注到,其中一個假冒的簽名涉及一宗為數32,000美元的交易,該宗假冒簽名事件可能有損有關客戶的財政狀況,但卻有助葉達致業務目標。上訴審裁處確認,在客戶文件上假冒簽名的人士,並不符合監管制度下的適當人選資格。
上訴審裁處就其司法權的性質作出了一些評論。證監會現正研究有關事宜。
完
備註:
1. 葉在有關時間是受僱於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人士,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葉目前並無領有證監會發出的牌照,亦沒有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內。
2. 上訴審裁處的裁定載於其網站(www.sfat.gov.hk)。
最後更新日期 201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