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智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1996年8月11日
關 於 近 日 傳 媒 就 德 智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德 智 發 展" ) 的 報 導 及 該 公 司 持 控 股 權 股 東 詹 培 忠 先 生 ( "詹 氏" ) 所 作 的 各 項 聲 明,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希 望 澄 清 以 下 幾 點:
1. 證 監 會 有 法 律 責 任 確 保 上 市 公 司 的 董 事 遵 守 有 關 法 規, 以 及 小 股 東 的 利 益 得 到 保 障, 藉 以 維 持 一 個 公 平 及 有 秩 序 的 市 場 及 保 持 香 港 市 場 持 正 操 作。 在 執 行 其 職 責 時, 不 論 所 涉 及 的 人 士 身 分 如 何 顯 赫, 證 監 會 亦 必 須 採 取 既 無 畏 懼, 亦 無 偏 袒 的 態 度。
2. 證 監 會 認 為 本 會 有 責 任 入 稟 法 院 申 請 將 德 智 發 展 清 盤, 以 維 護 公 眾 及 德 智 發 展 小 股 東 的 利 益。 該 項 申 請 是 經 過 深 思 熟 慮, 並 按 照 法 律, 透 過 適 當 的 程 序 而 提 出 的。 此 外, 有 關 申 請 具 備 相 當 證 據 的 依 據, 而 所 有 證 據 亦 經 獨 立 法 律 顧 問 鑒 定。 作 為 一 個 法 定 機 構, 證 監 會 必 須 在 香 港 的 法 律 及 司 法 制 度 的 範 圍 內 行 事。 證 監 會 認 為 有 關 此 次 事 件 的 訴 訟 應 在 法 院 內 而 非 透 過 傳 媒 進 行。 證 監 會 亦 認 為 本 會 不 宜 在 法 院 外 評 論 有 關 事 宜 的 是 非 曲 直, 亦 已 避 免 就 此 作 出 任 何 陳 述。
3. 證 監 會 並 未 主 動 提 出 與 詹 氏 就 和 解 進 行 談 判。 然 而, 假 如 詹 氏, 作 為 上 述 清 盤 訴 訟 的 一 方, 提 出 任 何 和 解 的 建 議, 則 證 監 會, 作 為 訴 訟 的 另 一 方, 有 責 任 對 有 關 建 議 作 出 審 慎 考 慮。 無 論 如 何, 德 智 發 展 的 股 東 的 利 益 及 公 眾 的 利 益 將 會 是 首 要 考 慮 的 事 項。
最後更新日期 1996年8月11日